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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社部发〔201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对基金结余多的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确保政策按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认真测算,降低费率,控制基金结余
  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各地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要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力求基金平衡。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实施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研究落实国务院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措施。实行省级统筹且基金结余超过9个月的省(区、市),应于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实行省级统筹的省(区、市),应于8月底前制订本省(区、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制订实施方案,符合降费率规定的统筹地区应于9月底以前发布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以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各省(区、市)应于9月底将上述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要加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宣传工作,向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和广大职工讲清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大意义,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人口出生形势的分析和预判。各地在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进行沟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7月27日

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旅办发〔2015〕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和2015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公示制度,我局制定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办法》在推进旅游诚信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积极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开展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旅游法》第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诚信经营做出了规定。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对“严厉打击旅游失信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要求。《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议精神对推进旅游诚信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学习宣传,将其作为贯彻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旅游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落实。

二、认真做好不良信息的管理工作,发挥《办法》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旅游市场秩序失范,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失信行为频发,本《办法》通过公示惩戒方式,打击旅游失信行为,形成倒逼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畅通信息采集渠道。做好不良信息的填报、公示及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三、积极引导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诚信服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注重将惩戒约束和教育引导相结合,通过《办法》的实施、宣传,引导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与市场规则,规范经营行为、履约行为、服务行为,推动全行业以诚取信、以信取胜,促进旅游业健康长远发展。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宣传、贯彻和实施《办法》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约束违法失信行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包括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良信息。

第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工作,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工作。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管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提供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线索。

第四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采集、公示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

第六条 具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依本办法公开:

(一)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四)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公布的事项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的名称(姓名)、许可证号(执业证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或事故等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渠道采集不良信息,并对所采集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第九条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在政务网站或社会媒体上公告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务网站公开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

国家旅游局在“中国旅游诚信网”公开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

第十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采集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应当在获取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并通过“中国旅游诚信网”的工作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省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在“中国旅游诚信网”的工作平台删除、修改该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为基础的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公布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示期限为两年。

公示期限届满,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对有不良信息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的不良信息后,供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对具有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检查、暗访、责令整改等措施,实施有效监管。

第十六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旅游经营业务申请或者其他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申请时,应当查阅申请人是否在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名单中。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认定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通过“中国旅游诚信网”的工作平台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公示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省(区、市)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化肥行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原〔2015〕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有关部署,促进化肥行业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我国化肥行业转型发展重要意义
  
  化肥是建设现代化农业的重要支撑,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十二五”以来,我国化肥总量保持快速增长,氮肥、磷肥产能、产量及消费量已居世界首位,并实现自给有余;钾肥生产跃居世界第四,自给率大幅提升。其中:氮肥总量年均增速4.5%以上,2014年产能6000万吨(折纯N,下同),产量4553万吨,尿素实物产量6593万吨;磷肥总量年均增速1.6%,2014年产能2350万吨(折100%P2O5,下同),产量1708万吨,磷铵实物产量3880万吨,复合肥实物产量6500万吨;钾肥总量年均增速14.7%,2014年产能677万吨(折100%K2O,下同),产量552万吨,自给率提升至50.3%。
  
  我国化肥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产能过剩矛盾突出,产品结构与农化服务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技术创新能力不强,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硫、钾资源对外依存度高等。

  我国化肥行业已经到了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只有通过转型升级才能推动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结构、改善和优化原料结构、推动产品结构和质量升级、提高创新能力、提升节能环保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努力实现我国化肥行业由大变强。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以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科学施肥需要为出发点,按照《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要求,调整化肥行业产品结构、提升创新能力、加强农化服务,切实提升行业增长质量和效益。

  (二)主要目标

  1.总量调控目标

  到2020年,氮肥产能6060万吨,产能利用率提升至80%;磷肥产能2400万吨,产能利用率提升至79%;钾肥产能880万吨,自给率提升至70%。

  2.原料结构改善

  到2020年,采用非无烟煤的合成氨产品占比从目前的24%提升至40%左右,硫资源对外依存度下降10个百分点。提高中低品位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采用浮选技术使入选磷矿品位下降2-4个百分点。加大难溶性钾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生产规模尽快得到提高。

  3.产品结构升级

  以提高化肥利用率和产品质量为目标,大力发展新型肥料。力争到2020年,我国新型肥料的施用量占总体化肥使用量的比重从目前的不到10%提升到30%,氮肥、磷肥企业非肥料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40-50%。肥料产品质量进一步提升,复合肥产品水平不断提高,质量更加安全可靠。

  4.节能环保水平提升

  到2020年,所有合成氨企业能源消耗水平达到《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要求,其中70%的企业达到新建企业准入值要求;所有磷铵企业能源消耗水平达到《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和工业硫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要求。所有加工型硫酸钾企业能源消耗水平达到《硫酸钾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要求。

  合成氨企业吨氨排水、氨氮、COD达到《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磷铵企业污水排放达到《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提升磷石膏开发利用水平,到2020年,磷石膏综合利用量从目前年产生量的30%提高到50%。

  三、化肥行业转型升级重点措施

  (一)着力化解过剩产能。一是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采用减量置换原则,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行业监管,保持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各地要严格遵守《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和《磷铵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原则上不再新建以天然气和无烟块煤为原料的合成氨装置,新建或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氮肥行业参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方案进行减量置换;钾肥行业要考虑资源的可持续性,不得盲目扩产。二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及时公布符合《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和《磷铵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建立落后产能退出长效机制,严把环保关、能耗关;对生产经营存在困难较多、产能利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逐步引导主动退出。三是鼓励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形成上下游一体的产业体系及横向跨行业的肥化企业联合,组建多产业结合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公司,通过市场化整合,实现企业多元化发展,促进传统肥料生产企业二次加工向消费地转移,退出部分中小企业传统肥料产能;四是推动产能向能源产地特别是具有能源优势的棉粮产地集中,逐步与煤炭和电力实现一体化生产。

  (二)大力调整产品结构。一是鼓励开发高效、环保新型肥料,重点是:掺混肥、硝基复合肥、增效肥料、尿素硝酸铵溶液、缓(控)释肥、水溶肥、液体肥、土壤调理剂、腐植酸、海藻酸、氨基酸等,包括稳定性肥料所需要的硝化抑制剂、脲酶抑制剂等添加剂和液体复合肥所需要的工业磷酸铵、聚磷酸铵、硝酸钾、磷酸二氢钾等优质原料;二是依托产业优势开发、打造碳一化工、精细磷化工、湿法磷酸精制及深加工等新的产业链条,在发展新型肥料的同时,利用现有资源,加大对煤化工、磷化工、盐化工、氟化工、钾精细化工等产品的开发力度,拓展产业领域,延伸产业链条,构建化工多联产板块;三是大力拓展工业应用。氮肥重点是建设车用尿素供应网络和销售体系,开拓尿素下游产品三聚氰胺制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和蜜胺泡棉用于发展绿色建材,同时扩大合成氨、尿素用于烟气脱硫、脱硝的覆盖面;钾肥重点是推进食品级、医药级氯化钾,及食品级磷酸二氢钾的加工应用。

  (三)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一是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制约行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关键技术与装备。重点是:先进煤气化技术、高效低压合成大型化技术、新型肥料增效技术、生物质肥料生产技术、大型空分压缩机、大型磷矿浮选装置、精细磷酸盐加工技术、磷石膏预处理及化学法处理技术、难溶性钾资源利用技术等。二是组建一批引领行业技术创新的研发合作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依托骨干企业凝聚产学研各方力量,形成有效的行业科技创新体系。三是培育一批创新型示范企业,以全面进行大型先进装备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率先形成“坚持化肥、走出化肥”的特色产品结构、产品成本和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具有显著的市场竞争优势和长足的发展后劲四项要求作为示范企业标准,带动行业加快科技创新。

  (四)着力推进绿色发展。一是严格节能减排标准,全面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充分认识节能减排任务的长期性和艰巨性,通过严格标准倒逼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积极参与“能效领跑者活动”,为行业树立节能标杆;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大力发展新型肥料,把化肥使用量零增长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发力点。二是加大资源回收利用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做好磷矿资源中氟、硅、镁、钙、碘等资源的回收利用以及磷石膏制高端石膏产品等。三是开发推广节能减排先进技术。重点是:节能型全循环尿素生产技术、化肥生产废水超低排放及气体深度净化技术、磷石膏无害化预处理及生产新型石膏建材产品技术、改进型磷石膏制硫酸技术、利用磷石膏和钾长石生产钾硅钙肥技术、硫酸低位热能回收技术、曼海姆法硫酸钾装置升级改造技术等。

  (五)积极推进两化深度融合。一是鼓励行业协会、化肥生产、流通企业联合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农资”活动,提供农化服务信息、进行在线展示展销和推广,利用农资电商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新模式促进行业发展。二是推动行业大数据应用。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经济运行监测,促进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推动大数据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应用,实现产品、市场和效益的动态监控及预测预警,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企业科学决策水平。三是建立健全行业监督及产品追溯系统。采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物品编码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追溯数据库,杜绝假冒伪劣,提升企业品牌效益。四是建好智能工厂示范工程。围绕生产管控、设备管理、安全环保、能源管理、供应链管理、辅助决策等方面开展智能化应用,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安全运行能力、应急响应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五是加快大型化肥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通过对化肥企业能源生产、输配和消耗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优化化肥企业能源管理流程,提升能源管理水平,实现企业节能降耗、绿色发展。

  (六)加强农化服务。一是加快转变经营理念。要适应农业深化改革和集约发展的新要求,化肥企业经营理念必须从产品制造向服务制造转变,通过农企对接、贴心服务,拓展新的发展空间。二是推进专业化农化服务体系建设。整合企业农化服务专职队伍,提高服务科技含量,构建集测土配方施肥、套餐肥配送、科学施肥技术指导、农技知识咨询培训、示范推广及信息服务等为一体的农化服务网络体系。三是创新农化服务模式。围绕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作物种类、种植方式、耕种群体的变化,分别推出现场配制、大户定制、大配方小调整等不同的商业服务模式,并通过电商平台开展跟踪服务,赢得信誉。

  (七)借力“一带一路”战略拓展国际市场。一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化肥资源短缺的国家投资建厂、设立研发中心,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源,转移输出部分优势产能;二是完善尿素、磷铵出口和硫磺、可溶性钾盐进口协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努力培育进出口主体,提高国际市场话语权;三是加快境外钾肥基地建设,鼓励企业在有资源条件的国家采取包销、参股控股、勘探开发等多种方式建成一批钾肥生产基地。通过落实“一带一路”战略,加快化肥行业“走出去”步伐,构建互利双赢的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

  (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通过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基金),支持和引导化肥企业转型发展;二是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参股、入股或设立化肥行业转型发展产业基金等模式,积极参与行业转型升级;三是积极研究化肥企业国际产能合作的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推动本地区化肥行业转型发展,研究出台支持配套政策,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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