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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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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发〔2014〕101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行为,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本通知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处于初创期至成长初期,或者所处产业已进入成长初期但尚不具备成熟发展模式的未上市企业。

  二、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累计管理创业投资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

  (二)为创业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5名专业投资人员,成功退出的创业投资项目合计不少于10个,至少3名专业投资人员共同工作满5年;投资决策人员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其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企业管理运营经验;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管理的不同资产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

  (四)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五)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不是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首只创业投资基金,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投创业企业在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和较强的成长潜力,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二)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

  (三)单只基金投资单一创业企业股权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10%;

  (四)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基金主要管理人员投资或认缴基金余额合计不低于基金募集规模的3%。

  四、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具备股权投资能力,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投资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遵循《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

  五、保险公司应当强化分散投资原则,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余额纳入权益类资产比例管理,合计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20%。

  六、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投资创业企业,或者通过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间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母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主要投向、管理运作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的规定。

  七、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包括托管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募集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述机构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并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报告有关情况。

  八、保险公司、基金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基金募集保险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基金相关信息。

  九、保险公司、基金管理机构或专业机构违反本通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相关当事人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列入负面清单管理。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监管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监会

                        2014年12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2月3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国家统计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
  我国政府统计由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和地方统计构成。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有利于提高基础数据质量,有利于为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高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水平等提供支撑。近年来,各部门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水平,部门统计取得长足进步,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信息支撑。
  但是,部门统计还存在统计基础薄弱、调查内容覆盖不全、调查项目交叉重复、统计标准不统一、组织实施不严谨、信息共享不到位,甚至数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影响着部门统计职能的发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
  二、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一)建设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国家统计局要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充分利用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部门可根据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确保衔接一致前提下,细化和扩充单位基础信息,形成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二)健全维护更新机制。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使用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的部门应当将其掌握的单位变动情况及时告知统计部门。统计部门依据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全面更新,依据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和部门单位资料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单位信息真实准确。
  (三)依法按需共享使用名录信息。统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职能和调查需要,通过签订部门间协议,依法授权其使用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依法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参与名录库建设维护的部门经依法授权可使用相关范围的最新名录库信息。各部门面向单位的统计调查原则上都应取自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三、健全规范统计标准
  (一)健全统计标准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借鉴国际通行统计标准,按照标准先行、急需先建的原则,依法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加快建立科学、统一、完整、适用的统计标准体系。制定统计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统计用户、调查对象、统计人员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提高统计标准制定科学化水平,促进统计标准统一规范。国家统计局建立政府统计标准库,及时公布非涉密统计标准。加快建立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元数据库,实现对统计设计和数据采集、加工、公布等工作的统一标准化、电子化管理。
  (二)规范统计标准使用。部门统计调查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使用经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建立统计标准执行监督制度和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科学评估,并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四、规范设立统计调查项目
  (一)完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设立程序。设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本部门职责,体现精简效能原则,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按程序报批或备案,避免重复调查。制定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统计标准,规范设置统计指标,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优先采用部门管理形成的各类行政记录,全面推广调查对象试填试报等测试论证工作。建立统计调查制度的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不断完善制度。
  (二)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国家统计局要及时公布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方便公众查询使用。建立动态更新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方便部门查询使用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科学组织统计调查
  (一)认真实施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明确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各部门要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认真组织开展培训,确保统计人员了解调查采用的统计标准和调查方法,熟悉指标涵义、口径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等。
  (二)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活动。健全部门统计调查行为准则,明确调查任务布置、数据采集、资料审核处理过程中的行为规范。按照法定程序将调查内容、报送时间及填报要求告知调查对象并给予必要指导。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方法和业务流程搜集统计资料,确保调查对象填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同时,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资料,努力减少数据处理偏差。
  (三)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涵盖部门统计调查各环节、各岗位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统计调查全流程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六、规范公布统计数据
  (一)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原则上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并及时抄送国家统计局。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数据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布,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或者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会同有关机构共同管理。通过部门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资料,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
  (二)建立数据公布预告知制度。各部门应制定数据公布计划及其主要统计信息公布日程表,提前向社会公告全年数据公布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渠道,保障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及时获取数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公布的,要提前告知。
  (三)规范数据公布内容。各部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以及联系方式和所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等统计标准,方便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各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应注明来源。
  七、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
  (一)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开展的国家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所有统计资料属于政府公共资源,原则上应在部门间共享。国家统计局将部门信息共享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内容。数据生产和使用部门可以通过双方或多方协议的形式,依法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需要保密的,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对于数据生产部门未对外公开公布的数据,数据使用部门对外公开公布前,应当征得数据生产部门同意。
  (二)加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统一管理、普遍共享的原则,建设和完善国家统计局和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共享各部门已对外公布数据和可以在多部门间共享的其他数据。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标准,以及查询、交换和访问授权等信息共享方式的标准规范,为构建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可靠技术保障。
  八、夯实部门统计基础
  (一)大力推动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各部门要以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为依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化资源,推行统一的国家技术标准,加快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统计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强化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行联网直报,逐步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网络直接报送原始数据、各级部门统计机构在线同步共享的工作模式。积极推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加大部门电子化行政记录有效转化为统计信息的技术开发力度,稳步推进部门应用企业电子化数据进程。
  (二)不断加强部门统计队伍建设。各部门要明确承担部门统计的机构或在内设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部门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要合理配置统计人员,不断充实统计力量,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部门统计人员素质,保持统计队伍稳定。
  (三)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统计局要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强化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积极推广部门在统计改革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中的成果,促进部门间沟通协调。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统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统计科学研究,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不断提高部门统计能力和工作水平。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14〕4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全面深化改革、发展普惠金融的精神,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村镇银行本地化、民营化和专业化发展,加强“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就促进村镇银行发展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稳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的要求,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大村镇银行县(市、旗)全覆盖工作的推进力度。按照规模化组建、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科学制定村镇银行发展规划,加快在县(市、旗)集约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步伐,重点布局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粮食主产区和小微企业聚集地区,稳步提升县(市、旗)村镇银行的覆盖面。

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在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其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县(市、旗)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原则上在省内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符合条件且资产规模大、资本实力强、具有并表管理能力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在西部地区集中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对口援建省(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在新疆、西藏、四川等援建地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主发起行应依据自身的资产规模、管理水平、人才储备情况,审慎确定组建村镇银行的区域和数量,确保与自身管理能力相适应,以及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大民间资本引进力度

积极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组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渠道。公开村镇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和流程,强化市场行为约束,提高市场准入透明度。

按照股权本地化、多元化和民营化的原则,在有利于提供专业化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坚持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的前提下,合理设置新设立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鼓励主发起行持有相对较低的股权比例,稳步提高民间资本持股比例。

在坚持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支持开业3年以上、主要监管指标良好、经营发展稳健的村镇银行通过转让股权和新引进民间资本等方式,调整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主发起行以外的股份原则上由民间资本出资认购。

三、支持村镇银行调整主要股东

为促进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支持符合条件且具有村镇银行管理经验、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收购、集约化发展和区域适度集中的原则,通过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和并购重组等方式,规模化、集约化收购其他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成为村镇银行新的主要股东。

四、督促村镇银行专注支农支小市场定位

村镇银行应牢固树立“立足县域、服务社区、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制定支农支小发展战略,创新探索支农支小商业模式。支持开业半年以上、主要监管指标符合要求的村镇银行向下延伸分支机构,不断拓展服务网络,着力打造专业化、精细化服务支农支小的社区性银行。

村镇银行应将资金主要用于发放“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支持村镇银行发行专项用于“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债券,不断拓宽信贷资金来源,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村镇银行应建立支农支小的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机制,鼓励在绩效考核中适当提高农户和小额贷款业务的考核权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支农支小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增强支农支小内在动力。

五、积极推进村镇银行本地化战略

村镇银行应加快构建与社区性银行性质相适应的股权结构。要优先引进本地股东,稳步提升本地股东的持股比例;优先引进农业龙头企业、优质涉农企业和种养大户,发挥战略协同效应。

村镇银行应根据客户特点和市场需求,构建适合业务发展的人力资源结构。鼓励优先招聘优秀大学生村官等本地人才,进一步充实前台营销队伍;优先聘用熟悉当地农村和具有支农支小经验的管理人员,不断提升本地化金融服务能力。

村镇银行应发挥贴近市场、企业和农民的优势,创新商业模式,以及个性化、本地化和具有包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推动微贷技术和主发起行成熟产品落地,提高金融服务匹配度、附加值和客户满意度。要加快建设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持续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便利度和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六、强化村镇银行有限持牌经营

根据村镇银行的设立区域、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能力,持续强化村镇银行有限持牌管理,限定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加快建成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社区性银行,形成差异化、特色化的竞争优势。

村镇银行原则上应在注册地所在的县(市、旗、区)域内依法经营。村镇银行可以办理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和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和代理保险业务,以及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可根据当地金融服务需求和村镇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在上述业务范围内,审慎核定村镇银行业务范围,严禁村镇银行超范围经营。

七、规范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大股东职责

主发起行应维护村镇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严格按照《公司法》及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制定章程、参与重大决策和选聘管理者等职责。要尊重和维护村镇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将其视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主发起行应切实承担大股东职责,建立健全并表管理体系,加强对村镇银行资本和风险的并表管理。主发起行应承诺牵头组织村镇银行重大风险处置,为村镇银行提供持续的流动性支持;对经营管理不善、监管指标持续不达标的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应通过调整更换高管人员、实施股权重组等方式,及时有效化解风险。主发起行要从严控制与村镇银行的关联交易,防止风险传递。

主发起行应建立健全支持村镇银行发展的集约化、专业化服务机制。鼓励主发起行成立专门的村镇银行管理部门或者独立事业部,负责对村镇银行的投资管理和服务。支持设立村镇银行达到一定数量的主发起行,研究探索对村镇银行实施有效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和中后台运营服务的模式。

八、强化村镇银行属地监管责任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强化村镇银行监管能力建设,确保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充实监管力量,健全多维度、全方位的风险监管防控体系,提高日常风险监测频度和能力。要重点强化村镇银行资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合规性监管,动态分析潜在风险,适时开展重点风险压力测试,深入排查、锁定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村镇银行发展战略监管,完善支农支小监测和评价制度,督促村镇银行做深做精支农支小业务,严禁村镇银行将资金投向“两高一剩”等国家限控行业。要督促村镇银行结合区域实际和业务特点,制定差异化的单笔贷款、户均贷款上限等标准,严禁超比例发放贷款,严控贷款集中度风险。对偏离支农支小定位、将资金大量存放金融机构以及存在不审慎经营行为的村镇银行,要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要规范主发起行履职,督促村镇银行健全关联交易制度,切实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主发起行所在地银监分局、银监局或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应强化对村镇银行的并表监管,加强与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联动,构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定期举行联动监管会谈,共同分析村镇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时研判和处置风险。

九、营造村镇银行良好发展环境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为主发起行和村镇银行取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提供支持,协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妥善解决村镇银行组建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大力总结推广村镇银行管理和服务典型经验,积极利用各类媒体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高村镇银行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地位,营造良好发展氛围,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



2014年 12月 12日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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