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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50号

    1. 【颁布时间】2014-12-11
    2.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50号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412/t20141212_265027.htm

    7. 【法规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5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5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5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50号

    证监会公告[2014]5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决定》中取消的涉及我会的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1),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有关申请。

      二、对于《决定》中取消的涉及我会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见附件2),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有关申请。

      三、对于《决定》中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行政相对人可在完成工商登记后再向我会提交有关申请。

      四、与被取消、调整事项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安排,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五、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调整事项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将对外公布。

      六、有关事项取消、调整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2月11日

      

    附件1: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pdf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412/P020141212554397815614.pdf
    附件2: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pdf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412/P020141212554398439553.pdf









    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2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7号)
    3
    证券公司行政重组审批及延长行政重组期限审批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国务院令第523号)
    4
    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75号)
    5
    转融通互保基金管理办法审批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75号)
    6
    转融通业务规则审批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75号)
    7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审批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75号)
    8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证券类机构借入或发行、偿还或兑付次级债审批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2〕51号)






    中国证监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该事项的行政审批
    2
    保荐代表人资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纳入证券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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