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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14〕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17日
附件: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明确专项管理流程和各方职责,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主要用于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突出加强1:5万及更小比例尺区域性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在一定的工作周期(一般为3年)与适度的经费预算规模条件下,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和国土资源中心工作,通过独立编制设计、开展具体调查研究、完成明确目标任务、独立提交成果报告的地质工作单元,其预期成果具有完整性、可考核性等特征。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简单易行的原则,采取委托和竞争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精简项目管理机构及层级,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划分管理职责,优化管理程序。实行项目分类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坚持规范标准先行。项目管理实行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严格规范任务外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专项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负责专项实施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依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及实施方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等,审定并印发专项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编制要点与年度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有关标准、规范。指导、监督专项实施,规范项目申报、论证和实施。建立与财政部沟通协调机制,确定专项年度经费规模和结构,编报经费预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组织项目预算绩效评价。
第七条 地调局负责编制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各类地质调查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区域布局、主要实物工作量及经费概算等内容,并充分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土资源部审定。负责建立权责统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项目管理运行机制,严格制约项目分配权,明确项目管理责任,规范项目管理流程。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论证、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建议编制、项目任务下达及实施过程监管、项目成果验收。负责建立并实行涵盖项目审批管理全流程的“痕迹”备查制度,面向社会公开项目申报、立项结果、项目成果等关键节点信息。负责组织研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有关的标准、规范并经部审定发布后组织宣贯和实施。
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专项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区域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需求及安排建议。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外部工作环境协调、地质勘查资质审核,参与地调局组织的项目立项论证、监督检查、成果验收等工作。负责监督专项有关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据项目任务和有关规范、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项目具体实施工作,保障项目正常开展所需的技术人员和生产生活设施配备,确保项目工作质量与作业安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项目成果并汇交地质资料。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并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要求,制订发布专项年度计划编制要点,明确立项原则与重点内容。
第十一条 地调局依据年度计划编制要点,组织开展项目年度立项工作。项目申请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地调局建立健全立项管理内部控制程序,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安排。建立专家信誉管理制度,规范立项论证行为,完善立项论证方式,提高项目论证质量,确保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符合专项年度计划编制要点。经费预算必须以项目任务实际需要为依据,按照目标任务和经费相匹配原则确定。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应进行排序,其主要工作内容、实物工作量及经费预算等结果,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 地调局综合考虑专业技术优势、任务承担能力和以往项目完成质量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承担单位遴选机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根据不同项目特点采取不同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同等条件下具有项目所在地区地质工作经验且研究基础扎实的单位优先;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按照经济、合理、有效的原则招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地调局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立项论证结果。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编制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建议并报国土资源部;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按照相关程序查实,确有问题的,不得编入年度项目计划。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审定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建议后,向财政部申报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下达项目计划,地调局根据财政部批准的经费预算和国土资源部审定的项目计划,下达项目任务,同时抄送相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要求,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编写项目总体设计(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初审。地调局组织审查和批复项目总体设计(年度工作方案),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相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总体设计是项目实施的依据,应严格按照执行。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根据项目设计批复意见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地质调查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严格管理项目施工质量和原始地质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等确需重大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应提交补充设计或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专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重大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地调局规范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建立项目承担单位质量信誉评价制度,会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抽查项目质量和工作进展,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建立技术报告、统计报告、财务报告和重大情况专报等制度。地调局每年定期将专项进展情况、财务执行情况正式报告国土资源部。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项目必须进行成果验收。有野外调查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在成果报告评审之前必须进行野外工作验收,其他项目直接进行成果报告评审。地调局制订项目成果报告年度评审验收工作计划并报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公开项目成果报告年度评审验收工作计划,强化社会对项目成果报告提交与地质资料汇交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组织编写项目成果报告(含绩效自评内容)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提请地调局组织评审。地调局依据项目总体设计(年度工作方案)、合同书、任务变更批复意见、野外验收意见书及有关技术标准等,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形成书面意见,评定报告质量等级。不合格的报告必须重新编写和评审。
第二十三条 成果报告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通过评审审查后,承担单位依照评审意见书确定的资料汇交清单,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相关地质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资料,凭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办理结题手续。结题项目的地质资料汇交情况,通过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发布。未按规定完成成果报告评审及相关地质资料汇交的承担单位,不予安排下一年度新开项目。
第二十四条 地调局组织整理每年完成项目的成果信息及相关资料,加强成果产品开发,及时提供社会使用。国土资源部及时发布专项成果。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共享平台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报告评审等环节中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参与专项项目管理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和泄露机密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地调局据此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4号)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和评审评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六不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14﹞150号
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和评审评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六不准”》已经第35次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13日
附件:
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和评审评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六不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和评审评估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根据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现制定“六不准”。
第一条 不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程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评审评估项目,符合条件的办理事项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结。
第二条 不准以个人名义接收申报材料、告知申请方补正、接触申请方和项目相关人。所有审批事项补正通知和材料须由政务大厅统一发送和接转,严格执行接办分离。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第三条 不准透露办理事项审查过程中的内部信息。所有办理事项需公开的信息,一律通过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公开或由政务大厅接受查询。
第四条 不准打招呼、授意、暗示、干预、插手行政审批和评审评估工作,审批、评审评估各个环节应依法依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请托人、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六条 不准接受行政审批和评审评估项目申请人、相关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银行卡、支付凭证等任何形式的馈赠和宴请。
以上六条不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对违反者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食药监药化监〔2014〕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所含放射性核素半衰期较短,需要就近生产并及时供应医疗机构使用。为保证药品质量,满足医疗需求,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得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可以委托多家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同时生产该药品。受托方应当持有与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生产条件相适应的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义务与责任。
二、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
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放行,保证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
三、委托生产申请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委托方应当填写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附件2)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区、市)的,须经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的时限和程序进行受理和审批。予以批准的,发给《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样式见附件3);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企业取得《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后,受托方需申请与该药品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取得认证证书后,方可进行生产。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对每批产品进行批准放行,确保按照药品注册工艺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并按规定保存所有生产文件和记录。
五、《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自行废止。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有关材料(附件2),办理延续手续。委托生产合同提前终止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办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注销手续。
六、委托生产的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其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七、委托生产的药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质量事故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八、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托生产过程进行日常监管。必要时,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组织对受托方受托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监督检查在《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
2.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委托生产申请材料目录
3.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样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11月3日
新法规软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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