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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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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06号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6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4年9月5日


附件1:《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pdf
附件2:《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查询制度,并调整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决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 ,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 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 5年。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
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和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
本决定自 2014 年 10 月 15日起施行。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 年 4月 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4 年9月 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建立诚信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 ,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
(六)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七)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八)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 、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八)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九)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十)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十一)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受表彰 、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由其自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依其职责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 、变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相应删除 、修改该诚信信息。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 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 、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 ,其效力期限为 5年。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
第十六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
第三章 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二 )、(三)、(四)、(六)项信息和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和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外的诚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查询。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三)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参与本公司并购、重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的;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委托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五)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其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的;
(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已聘任或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查询申请的,查询申请书应经查询对象签字或盖章同意,或有查询对象的其他书面同意文件。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查询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诚信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查询,但应当在答复中说明。
第二十条记入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诚信信息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更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更正申请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确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其他重大、明显错误情形的,应予更正。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查询获取诚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第四章 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查阅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人以及有关当事人有 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的 ,可以要求申请人或受申请人委托为行政许可申请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有关机构 ,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 、解释。
第二十四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书面说明、解释的,申请人或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书面回复意见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说明:
(一)诚信信息所涉及相关事实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所作决定的执行及其他后续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
(三)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关于诚信信息对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构成影响的分析。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或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有关分析、说明不充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 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进行 书面说明、解释或核查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核法定期限。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 申请人以 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以 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 诚信信息虽不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提出诚实信用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设定授权性条款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 综合考虑诚信状况等相关因素,审慎 审核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
第二十八条非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创新试点申请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暂缓或不予审批、安排,但申请人能证明该违法失信信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或业务创新明显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非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创新试点安排中,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同等条件下诚信状况较好的申请人予以优先审批、安排。
第三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实施市场禁入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中,可以查阅诚信档案,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程度的基础上,将当事人的诚信状况作为确定处罚幅度、禁入期间和监督管理措施类别的酌定因素。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 ,可以综合考虑被监管的机构及其人员的诚信状况 ,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或者适当调整、安排现场检查的对象、频率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所述事实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或者存在其他显著误导公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出具诚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可将有关情况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通报。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应当教育和鼓励其成员以及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诚实信用。对遵守法律、诚实信用的成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中国证监会鼓励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等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评估制度 ,组织开展对有关行业和市场主体的诚信状况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应当 不断完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提高诚信水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前款规定机构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可将检查情况在行业和辖区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对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的公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可以不聘任其担任下列职务:
(一)中国证监会主板、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成立的负有审核、监督、核查、咨询职责的其他组织的成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诚信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界定、组织采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二)建立、管理诚信档案,组织、督促诚信信息的记入;
(三)组织办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和共享;
(四)建立、协调实施诚信监督、约束与激励机制;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诚信监督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负责接收、办理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的诚信信息记入申报、诚信信息查询申请、诚信信息更正申请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入诚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申报和依法报告 、公告的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报告和公告的诚信信息,有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取、使用、泄露诚信信息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办理诚信信息查询,除可以收取打印、复制、装订、邮寄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十二条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在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中,查询诚信档案,实施诚信约束、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简化版本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修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并已于4月14日印发。

为了方便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在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三个完整版本的基础上,分别制订了合同示范文本三个简化版本。现将合同示范文本简化版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行简化版本的意义
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简化版本与完整版本共同使用,其目的是在保证合同完整性的前提下,兼顾合同操作的便捷性,节约旅游企业经营成本,方便旅游者阅读和签署。

二、简化版本的结构和内容
简化版本在完整版本的基础上,简化了第一章到第六章通用条款部分,包括:使用说明、对第一章到第六章内容阅读并表示同意的确认、第七章协议条款和附件。

三、简化版本的推行方式
在示范文本推行过程中,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应以完整版本为准,引导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根据实际需要使用简化版本。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权威发布旅游合同完整版本,旅行社企业采取店堂公告、纸质单行册、电子版本等方式使签约旅游者阅读到旅游合同完整版本。旅游企业在引导旅游者阅读完整版本的旅游合同后,打印简化版本的旅游合同供旅游者签署。选择使用完整版本或者简化版本的旅游合同,由旅游企业和旅游者自主决定。

合同示范文本简化版本向社会公开,各地及企业可登陆国家旅游局官网(http://www.cnta.gov.cn/)和中国旅游诚信网(http://qualitytourism.cnta.gov.cn/)自行下载。

各地对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上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9日


附件: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4/2014%2009/1%20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doc
附件: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4/2014%2009/2%20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doc
附件: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4/2014%2009/3%20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doc
附件:游客安全信息卡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4/2014%2009/游客安全信息卡.docx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



为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管理,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的要求,现将《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5日













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管理,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的认定范围为全国开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县(市、区)。

第三条 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 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的认定按照县级申报、市级初审、省级推荐、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农业部根据各省(区、市)所辖县(市、区)的数量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分配名额。

第五条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组织申报工作,申报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管理制度健全。筹资筹劳适用范围、限额标准、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以及民主议事程序、项目方案审核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符合国家政策。筹资筹劳、财政奖补、资金管理、项目维护、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制度健全。

(二)组织实施规范。一事一议建设项目按照《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农经发〔2012〕1号)的规定规范组织实施。项目议事按照民主程序操作,项目方案履行县乡两级审核程序,以资代劳和捐资捐物坚持自愿原则,资金劳务的筹集和使用合理规范并公开公示,项目建设验收接受村民监督。

(三)监督管理严格。县级农业部门对一事一议项目实施全程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中没有出现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未发生违反规定引发的农民上访。

(四)实施效果明显。一事一议政策宣传培训广泛深入,村民民主议事和出资出劳积极性高,政府财政奖补力度大,建设项目覆盖面广、分布比较均衡且与农民需求相符。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效果明显,群众满意度高。

第六条 县级农业部门按照申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级农业部门初审后,向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第七条 省级农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分配名额择优向农业部推荐上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 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各地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组织有关人员对部分申报县(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第九条 经过审核认定的县(市、区)确定为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由农业部发文公布名单。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资格:

(一)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一事一议管理不规范、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

(三)农民信访反映、媒体曝光有一事一议管理不规范、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并经过查实的;

(四)其他违反一事一议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组织实施,强化全程监管,积极探索创新,扎实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省、市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的工作指导,大力推广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带动本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农办经〔2014〕15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409/P020140923331333514235.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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