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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案件审判指导.3/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丛书
    编号:60556
    书名:担保案件审判指导.3/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丛书
    作者:最高院民二庭编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4年8月
    入库时间:2014-8-18
    定价:78
    该书暂缺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在吸纳各级法院审判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商事审判基本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政策,分门别类,全面系统地总结了商事审判实践中的裁判理念和法律适用问题。丛书力求涵盖商事审判领域常见的疑难、新型问题以及应对策略,突出实用性、指导性、权威性,为读者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参考与借鉴。

    图书目录

    第一章物权法与担保法律制度的衔接与冲突

    001.物权法与担保法的法律冲突处理

    002.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性的除外规则

    003.担保法与物权法关于独立担保的适用依据的冲突及适用

    004.担保法与物权法关于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

    005.担保法与物权法上担保物权合同与担保物权变动的区分

    006.担保法与物权法在抵押权的登记制度方面的冲突

    007.担保物权的重复设定问题上的冲突及适用

    008.担保物权期间方面的冲突及适用

    009.担保财产的处分制度上的冲突及适用

    010.担保法与物权法在抵押权从属性制度规则上的冲突及适用

    011.物权法新创设之动产浮动抵押权制度


    第二章新型担保

    第一节新型担保的类型与规范

    012.实践中新出现的担保类型及其操作模式

    013.金融机关、法院及相关各方均倾向于不否认新型担保的法律效力

    014.认定新类型担保效力的争议问题及理论观点

    第二节典当

    015.典当区别于其他担保权的特征

    016.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典当合同效力

    017.当物为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典当合同的效力

    018.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率超出《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及预扣利息的约定无效

    019.流质性条款的效力

    020.典当与担保物权冲突的解决

    021.严格区分典当与抵押担保的不同

    022.典当向一般借贷的转化

    023.典当行与当户签订的动产抵押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024.典权人债权实现选择权的成立与否

    025.出典人为第三人时纠纷的处理

    026.绝当后,当户是否有权要求赎回当物

    【公报案例】 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

    027.行为人以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作为抵押向典当行借款的行为合法有效

    【公报案例】 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


    第三章保证

    第一节保证主体

    028.连带保证责任中被告人的确定

    029.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保证人资格的争议

    030.国家机关为担保人时,一般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031.国家机关为地方政府使用的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的贷款提供担保之效力认定和责任承担

    【案例指导】 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与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单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保证责任承担

    032.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不符合案涉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案例指导】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农行与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033.与借贷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出具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责任不构成保证

    【公报案例】 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

    034.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与保证人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案例指导】 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035.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认定

    【公报案例】 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036.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

    【公报案例】 一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综合信息交易所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二抚宁县新兴包装材料厂、抚宁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抚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037.保证人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

    【公报案例】 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

    038.未经批准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造成的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公报案例】 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039.政策性破产企业债务被核销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指导】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

    040.最高额保证中,单笔交易的效力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

    【公报案例】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041.取得法定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公报案例】 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042.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债权人的损失与该证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公报案例】 深圳市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与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返还资金保证合同纠纷案

    043.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准许

    【公报案例】 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第三节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

    044.保证期间可以通过约定予以变更

    【案例指导】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电云南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045.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以及中断

    【案例指导】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电云南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046.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

    047.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时的效力认定

    048.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案例指导】 河南省煤气有限公司义马气化厂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049.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承诺继续保证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视为新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指导】 广州珠江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050.在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案例指导】 河南省安阳灵锐热电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第四章抵押

    第一节抵押与抵押物

    051.民办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可否以公益设施设定抵押

    052.企业可用生产的一定数量的通用产品设定借款抵押担保

    053.钢结构厂房的抵押问题

    第二节抵押合同与抵押物登记

    054.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利益保护

    【案例指导】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分行与满洲里中欧化工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案

    055.由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及权证交付取得的“优先受偿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案例指导】 吉林华阳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吉林东市商场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056.依法应办理登记才生效的借款抵押合同当事人虽办理了登记,但未到法定部门登记时,抵押的效力

    057.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商业银行贷款债权后,抵押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影响抵押权效力

    第三节抵押的效力

    058.地方性法规不应作为确认抵押合同效力的依据

    【案例指导】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开封模范商场借款合同纠纷案

    059.事后抵押无效

    【公报案例】 中国光大银行与内蒙包头华达合资卧具装饰厂、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区支行、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自由路办事处侵权纠纷案

    060.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且未告知受让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转让行为有效

    【公报案例】 百花公司诉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061.抵押权善意取得及保证合同效力的认定

    【案例指导】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市恒生实业有限公司、庾志坚借款合同纠纷案

    062.关于借款用途限制的约定债权人无从知晓的,不影响抵押担保的效力

    【案例指导】 哈尔滨东宝大厦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龙昊房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

    063.当事人双方举证合同内容不一致时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

    【案例指导】 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湖南金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064.当事人明确约定先设定抵押权后订立主债权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以抵押权从属主债权而不能先于主债权为由主张抵押无效

    【案例指导】 湖北莲花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世纪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莲花湖物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065.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各方当事人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公报案例】 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066.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抵押权消灭

    067.抵押权随债权清偿而消灭,新设定抵押权应重新登记

    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

    068.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069.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先后不改变抵押权受偿顺序

    070.同一抵押权人的不同抵押权是否应当按比例受偿

    【案例指导】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电云南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071.在抵押人不是主债务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处理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公报案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072.抵押权顺位变更不得对其他后顺位不知情抵押人不利

    073.善意小业主的基本生存权与银行抵押权冲突时,优先保护生存权

    074.贷款抵押中,抵押物因抵押人或第三人的过错灭失的,抵押权人如何行使抵押权

    第五节不动产抵押

    075.房产和地产分别抵押时的效力认定

    076.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移后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效力认定

    【案例指导】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西安中转冷库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077.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

    【案例指导】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济南金冠毛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078.单独设定抵押的房产,其附着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无须履行审批手续

    【公报案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079.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代位物优先受偿权之行使及拆迁部门民事责任之免除

    【案例指导】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与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080.在建建筑物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但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案例指导】 哈尔滨工百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及哈尔滨向阳专业商厦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第六节最高额抵押

    081.最高额抵押权实现须确定其所担保的债权额

    082.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在债权确定之前不可以转让,确定之后可以转让

    【案例指导】 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083.合同约定无须担保人同意即可变更主合同,不能对抗因主合同变更导致担保人法定免责的情形

    【案例指导】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与黑龙江华夏造纸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第五章质押

    第一节质押基本问题

    084.质押合同效力的认定

    【案例指导】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宝安路证券营业部与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经三路支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085.货币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物

    086.质押不因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而不成立或无效

    087.基金份额被质押后,质权人收取基金收益权利的行使

    088.质权人未通知出质人直接扣划出质存单项下的存款是否构成侵权

    【请示与答复】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与建行长江支行等质押权纠纷案

    第二节应收账款质权

    089.应收账款可以设立质权

    090.设定质权的应收账款范围应适当限制

    091.登记宜解释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对抗要件

    092.信贷征信机构对应收账款质权登记进行形式审查

    093.对应收账款设立质权是否需通知第三债务人

    094.对应收账款设质宜将交付债权凭证作为出质人的一项合同义务

    095.如何区分应收账款质押与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及保理

    第三节证券担保

    096.物权法关于证券担保法律制度的进步与突破

    097.证券公司对其营业部未违反账户监管承诺,对质押国债被平仓清算造成质权人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指导】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第六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098.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099.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不必以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未就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为前提

    100.申请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101.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标准

    102.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中的“担保物权”不以登记为限

    10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104.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如何收费

    105.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担保物权的实现

    【案例指导】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保,保证人在放弃物保范围内可否免责


    附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法律问题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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