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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1. 【颁布时间】2014-9-15
    2. 【标题】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409/t20140923_4062486.htm

    7. 【法规全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管理,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的要求,现将《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5日













    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管理,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的认定范围为全国开展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县(市、区)。

    第三条 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 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的认定按照县级申报、市级初审、省级推荐、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农业部根据各省(区、市)所辖县(市、区)的数量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分配名额。

    第五条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组织申报工作,申报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管理制度健全。筹资筹劳适用范围、限额标准、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以及民主议事程序、项目方案审核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符合国家政策。筹资筹劳、财政奖补、资金管理、项目维护、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制度健全。

    (二)组织实施规范。一事一议建设项目按照《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农经发〔2012〕1号)的规定规范组织实施。项目议事按照民主程序操作,项目方案履行县乡两级审核程序,以资代劳和捐资捐物坚持自愿原则,资金劳务的筹集和使用合理规范并公开公示,项目建设验收接受村民监督。

    (三)监督管理严格。县级农业部门对一事一议项目实施全程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中没有出现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未发生违反规定引发的农民上访。

    (四)实施效果明显。一事一议政策宣传培训广泛深入,村民民主议事和出资出劳积极性高,政府财政奖补力度大,建设项目覆盖面广、分布比较均衡且与农民需求相符。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效果明显,群众满意度高。

    第六条 县级农业部门按照申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级农业部门初审后,向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第七条 省级农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分配名额择优向农业部推荐上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 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各地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组织有关人员对部分申报县(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第九条 经过审核认定的县(市、区)确定为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由农业部发文公布名单。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资格:

    (一)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一事一议管理不规范、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

    (三)农民信访反映、媒体曝光有一事一议管理不规范、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并经过查实的;

    (四)其他违反一事一议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组织实施,强化全程监管,积极探索创新,扎实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 省、市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的工作指导,大力推广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带动本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农办经〔2014〕15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409/P020140923331333514235.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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