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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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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4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8月7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条例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5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 任:徐绍史

2014年8月20日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特制订本目录。
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列,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重庆市
1、黑色、有色金属精深加工:家电、信息产业用材料;汽车用高强度/高精度宽板、铸锻轻合金材料;镁合金深加工产品;金属基粉体及表面处理新材料;锰基等新材料
2、工程塑料、化工新材料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天青石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
4、新型节能、隔音、防火门窗及配件的开发与生产
5、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
6、核设备、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
7、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研发及制造
8、高压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9、达到一级能效的压缩机、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家用电器关键零部件制造
10、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1、钟表计时、珠宝加工等精密加工产业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2、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13、汽车整车、专用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
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4、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15、船用齿轮箱和船用油泵油嘴、增压器、连杆、薄壁轴瓦、喷射控制单元等关键零部件研发生产,铸锻一体化工艺大抓力船锚生产
16、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
17、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
18、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19、公路旅客运输
20、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1、笔记本电脑、通信产品整机和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及制造
22、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23、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24、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5、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
26、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7、金融外包服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28、医疗机构经营
29、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0、工业企业场址污染治理及修复技术研发及应用
31、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二)四川省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研发、应用及设备制造
2、农产品产地贮存、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与运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生产
4、核级石墨开发及生产
5、高品质钛原料先进制造技术及应用(CaO+MgO≤1.5%);6万吨/年以上钛渣生产技术(电炉容量≥25000kVA)
6、钒钛磁铁矿高效清洁分离提取技术开发及应用(钒钛磁铁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7、钛材深加工
8、4万吨/年以上炭黑新工艺开发及应用
9、3000吨/年以上氧化钒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废水、废渣零排放);钒制品先进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钒基合金、钒基功能材料、钒精细化工产品)
10、 1万吨/年以上专用钛白先进制造技术开发及应用(化纤、造纸、油墨、塑料专用,限于对现有装置改造)
11、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的开发及生产
12、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13、高精密核仪器、仪表开发制造
14、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CNG汽车储气钢瓶、压缩机、高压地下储气井、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制造与应用,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制造与应用
15、无线电测试仪器开发制造
16、火力发电、水泥、钢铁等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催化剂及SCR烟气脱硝设备生产
17、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18、种子生产加工机械、烘干设备制造
19、城市轨道和地铁车辆修理组装
20、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21、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
22、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3、公路旅客运输
24、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5、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7、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28、中药溯源电子码技术开发及应用
29、金融外包服务
30、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31、金融现代化技术开发及应用(移动支付、电子票据、金融IC卡等)
32、医疗机构经营
33、飞行员培训
34、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5、核、化学、生物等领域的侦察、防护、消洗等防化应急装备开发制造
36、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三)贵州省
1、大功率液压台车用凿岩钎具及钎具用钢生产
2、优碳钢钢丝(强度≥1670N/mm2)及其制品生产
3、锰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4、高性能铝合金产品开发及生产
5、钛金属冶炼新工艺技术开发(直接用高钛渣、金红石电解生产金属钛)
6、钛材深加工及含钛精细化学品新产品开发及生产
7、钒深加工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及新产品开发
8、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9、“磷-电-化”一体化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0、重晶石精深加工新产品开发及生产
11、白云石精细加工及综合开发利用
12、己二酸与尼龙66生产
13、天然植物精细化工产品的开发(香精、香料、化学药、化工产品中间体)
14、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5、高压柱塞式液压泵、液压马达等液压基础件研发及制造
16、4MW以上燃气轮机研发及制造
17、液力变速器研发及制造
18、大型萃取装置(容器容积50-3500L,压力等级9.8-35Mpa,温度等级10-85℃)研发及制造
19、适用于山区的轻便、耐用、低耗中小型耕种收机械研发及制造
20、粉煤灰储运及利用成套设备制造
21、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22、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3、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4、公路旅客运输
25、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7、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28、服务“三农”、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29、金融外包服务
30、医疗机构经营
31、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四)云南省
1、花卉和观赏苗木培育
2、依托分布式电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
3、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技术开发及制造
4、强度大于500MPa的抗震钢筋(HRB500E)生产
5、工业硅生产中生物质炭替代传统还原剂的技术优化研究及应用
6、铅基合金、锌基合金新产品的开发及深加工
7、稀贵金属综合回收利用及深加工
8、海绵钛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及深加工
9、钛材、钛合金新产品开发及生产
10、石油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1、水溶性肥料、微量元素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的开发及生产
12、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13、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
14、新型保温隔热技术和材料(蒸汽蓄热技术、蓄热式调温空气燃烧技术、微纳米高温远红外节能涂料、供热管网保温等)开发及生产
15、特殊环境(高原、湿热、高寒、重污染等环境)用发输变电、供配电及控制设备、高原型电工电器产品、中小水电成套设备研发及制造
16、先进适用的制药及生物制剂成套设备制造
17、适用于高原山区的拖拉机、中耕机、微耕机以及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蔗收割机等现代农机具的开发及制造
18、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9、蔗糖精深加工及废糖蜜、蔗渣、蔗叶、滤泥、酒精废液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0、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1、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2、公路旅客运输
23、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4、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25、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6、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
27、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服务
28、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珠宝玉石鉴定和传统手工艺)
29、医疗机构经营
30、轧钢氧化皮生产磁性材料
31、高原湖泊水污染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3、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五)西藏自治区
1、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及加工
2、高寒冻土地带可燃冰勘探和开发利用研究
3、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
4、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西藏特色食品加工、饮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7、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8、公路旅客运输
9、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10、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11、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
12、医疗机构经营
13、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六)陕西省
1、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
2、多元素共生矿资源综合利用
3、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4、钛材深加工
5、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新型、环保型油田化学品(二氧化碳及新型试剂驱油驱气)技术开发及生产
7、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6万吨/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酰胺、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8、新型混凝土(纤维混凝土、透水混凝土、植生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废橡胶粉混凝土)的开发及生产
9、高效生物反应器,高密度培养技术,佐剂、悬浮培养、发酵培养等生物制品开发及生产
10、生物芯片及相关数据获取、处理设备和软件的开发及制造
11、利用生物质生产聚乳酸、聚羟基烷酸、聚氨基酸和聚有机酸等生物可降解材料,可降解高分子材料与淀粉共混的环境友好材料,新型炭质吸附材料,生物化学品(包括生物乙烯,乳酸、
1,3-丙二醇、丁醇系列产品,丁二酸、琥珀酸以及各种具有特定性能的有机酸产品,各种溶剂和医药中间体等)
12、百万吨级大型乙烯、千万吨级大型炼油等重大煤化工、石油化工、电站用装备关键用泵、控制阀、调节阀的研发及制造
13、液力缓速器研发及制造
14、透平机械装置转子用叶片辊模锻技术和叶轮真空处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15、高精密核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
16、工业流程节能环保能效综合利用成套设备制造及系统服务:大型等温型高效节能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大型硝酸装置能效综合利用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大型高效轴流压缩机成套装置技术开发制造、工业驱动高效节能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高效节能能量回收成套设备及系统服务
17、高效微排放燃煤锅炉制造(优于国家标准)
18、淡水源、土壤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9、专为农村市场研制、超越一级能效的微耗电冷暖空调系统
20、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21、城市轨道和地铁车辆修理及来件组装
22、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23、清水模板、塑钢模板、复合式组合模板等新型模板开发及生产
24、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
25、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6、公路旅客运输
27、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8、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2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30、大型或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
31、仓储、运输、货代、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
32、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33、医疗机构经营
34、文化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展示平台研发及应用
35、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6、地质灾害勘查、监测、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37、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七)甘肃省
1、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
2、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
3、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4、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5、利用天然气替代化工及有色金属材料深加工中使用的重油、柴油、煤技术开发及应用(天然气产业政策限制、禁止类项目除外)
6、高温气冷堆炭堆内构件及涉核炭-石墨材料开发及生产
7、节能环保大型矿热炉用炭材料开发及生产
8、高性能镁、钛合金开发及生产
9、镍铜钴及贵金属粉体材料开发及生产
10、镍钴二次电池材料开发及生产
11、羰基冶金技术及羰基镍开发及生产
12、电子级氟化氢(HF)生产
13、石棉湿法浮选改性工艺应用
14、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的开发及生产
15、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
16、种子生产加工机械、烘干设备制造
17、高性能真空设备制造:真空获得类、真空材料表面改性类、真空炉类、低温贮运容器类、真空专用设备
18、重离子治癌设备研发及制造
19、余热余能利用锅炉、生物质锅炉、垃圾焚烧处理锅炉及高参数大容量高效节能锅炉(窑炉)制造
20、绿色镀膜成套装备研发及制造:真空离子镀膜、磁控溅射镀膜、蒸镀膜、离子注入、离子清洁等装备
21、高效电机及其控制系统制造(额定功率0.55KW-355KW,额定电压690V及以下的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额定功率355KW-25000KW,额定电压6KV或10KV的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效永磁伺服电机)
22、电网系统节电设备制造(比同类产品空载损耗下降10-20%,负载损耗下降5%)
23、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24、清真食品加工
25、太阳能多热源蔬菜低温联合干燥技术开发及应用
26、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7、公路旅客运输
28、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9、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30、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31、医疗机构经营
32、文化资源数字化、网络化展示平台研发及应用
33、粉煤灰生产新型油田固井减轻剂
34、高炉解毒铬浸出残渣技术开发及应用
35、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八)青海省
1、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
2、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
3、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4、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5、钾、钠、镁、锂、硼、锶、溴、碘、铷、铯等盐湖资源综合利用、系列产品开发及副产物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单线年产5万吨以上氢氧化钾生产
7、稀盐酸脱析制氯化氢
8、六水氯化镁(MgCl2·6H2O)连续脱水制无水氯化镁
9、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10、石棉湿法浮选改性工艺应用
11、以各类无机盐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副产物为主的循环利用
12、地下深层承压卤水资源勘探、研究及开发
13、道路安全维护、养护设备研发及制造
14、城镇地下大口径管道(共同沟)清淤设备研发及制造
15、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6、清真食品加工
17、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18、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19、公路旅客运输
20、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1、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2、医疗机构经营
23、飞行员培训
24、工业余热发电技术应用改造
25、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九)宁夏回族自治区
1、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
2、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及煤田火灾防治新技术装备研究与应用
3、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
4、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5、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6、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
7、微合金钢炉料和特殊硅合金等新产品开发及生产
8、符合国家重要用途钢丝绳标准(GB8918-2006)、直径在20-60mm的钢丝绳制品开发及生产
9、钽、铌、铍、钛等稀有金属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技术开发及生产
10、多层陶瓷电容器用镍粉、高性能靶材开发及生产
11、高性能镁合金开发及生产
12、20万吨/年及以上醋酸乙烯、6万吨/年以上聚乙烯醇、3万吨以上石灰氮、氰胺系列产品生产
13、高掺量粉煤灰建材制品生产:粉煤灰70%及以上掺量生产烧结砖、85%及以上掺量生产陶粒制品、25%及以上掺量生产混凝土、30%及以上掺量生产其他建材产品(水泥除外)
14、30/52(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以上大型化肥、百万吨级大型乙烯、千万吨级大型炼油等重大煤化工、石油化工、电站装备关键用泵、控制阀、调节阀的研发及制造
15、电气化铁路牵引变压器制造
16、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7、煤炭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18、枸杞制品(枸杞汁、枸杞果酒、枸杞油胶囊及其他枸杞保健食品)加工与生产
19、清真食品加工
20、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1、牛乳蛋白、干酪素等高端乳制品深加工
22、熔体直纺及切片纺彩色涤纶的开发及生产
23、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4、公路旅客运输
25、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6、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7、大型或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
28、医疗机构经营
29、针对穆斯林地区和阿拉伯国家的软件外包及文化创意产

30、矿热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余热发电回收利用
31、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荒漠地带500亩以上生物质能源植物栽培及利用
2、优质酿酒葡萄种植与酿造
3、单层厚度50米以上巨厚煤层开采技术开发及应用
4、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
5、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6、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7、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
8、铀矿采冶设备研发与制造、原地浸出采铀技术开发及应用
9、稀有金属矿山勘探、有序开采及加工新技术开发及应用
10、聚合物改性沥青生产
11、大型炼油、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就地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2、无汞催化剂聚氯乙烯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13、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10万吨/年及以上天然气制合成油(GTL)
14、3000万标砖/年及以上的煤矸石、页岩等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生产
15、配套有节能环保设施的石灰气烧竖窑、双燃料竖窑,带煤粉制备系统、以煤粉为燃料的竖窑,直径2.5米及以上石灰回转窑以及规模为10万吨/年及以上的碳石混烧机械化立窑建设及运营
16、风电机组控制系统,风电机组用新型发电机、高速叶片、全功率变流器、变浆控制器、增速齿轮箱、主轴、轴承等关键部件,海上风电工程施工机械研发及制造
17、干空气能应用装备研发及制造
18、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基础工艺专业化服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9、棉花、小麦、豆类、番茄、辣椒、甜菜、红枣等农作物种植、采收机械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20、棉杆采收专用设备研发及制造
21、大型游乐设施制造
22、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制造
23、膨润土、蛭石等特色非金属矿物材料的开采、深加工及其技术装备研发及制造
24、第三代半导体碳化硅晶片开发及生产
25、日处理甜菜3000吨以上食糖生产线
26、氧化铁(Fe2O3)含量不超过0.02%的高档玻璃器皿生产
27、教具教学仪器研发生产
28、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9、民族演艺服饰、乐器设计、生产和销售
30、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31、公路旅客运输
32、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3、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34、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
35、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36、医疗机构经营
37、艺术及技能培训(民族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38、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9、粮、棉秸秆、果木等农、林副产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40、农村(含兵团团场、连队)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十一)内蒙古自治区
1、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
2、复合活菌制剂、饲用微生物添加剂开发及生产
3、有机—无机混合肥料生产
4、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及运营
5、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
6、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7、依托分布式能源的智能微电网技术开发及应用
8、高油微藻生物质发电
9、高性能稀土永磁、发光、储氢、催化材料开发及生产
10、锗、铀等新材料研发及应用:重水堆、压水堆、气冷堆系列民用核电燃料组件制造、钍资源开发利用、高纯锗及光纤通讯生产
11、 6万吨/年及以上聚甲醛、6万吨/年及以上二甲基甲酰胺、6万吨/年及以上聚乙烯醇等精细化工产品生产
12、15万吨/年及以上单套无水煤焦油深加工
13、无汞催化剂聚氯乙烯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14、六氟乙烷等精细氟化工产品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5、石墨烯和纳米碳材料、细结构石墨、生物炭、锂电池负极等新型碳材料开发及生产
16、煤系高岭土替代高铝矾土系列耐火材料产品及其它非金属耐火材料及制品生产
17、大口径高压厚壁锅炉管生产
18、磁感应强度0.3T以上的稀土永磁核磁共振影像设备的研发及制造
19、牧区户用小型风机制造
20、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21、300吨及以上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制造
22、毛绒棉纺织加工
23、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24、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5、公路旅客运输
26、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7、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8、大型或超大型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
29、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
30、医疗机构经营
 31、飞行员培训
32、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
1、农作物套种技术与秋冬种技术开发及应用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新技术开发及应用
3、高性能稀土永磁、发光、储氢、催化材料开发及生产
4、低品位难处理铝土矿综合利用
5、高性能铝合金深加工产品技术开发及生产
6、高纯铟及铟基合金材料技术开发及生产
7、锡基合金新材料开发及深加工
8、生物乙醇制乙烯(以粮食为原料的除外)
9、石油精细化工产品开发及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0、电解金属锰为原料的电器元件、无汞碱锰电池、锂锰电池、不锈钢制品的先进生产技术开发及生产
11、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CNG汽车储气钢瓶、长管玻璃纤维缠绕气瓶、压缩机、高压地下储气井、储气罐、深度脱水装置、脱硫罐、冷凝管、油水分离器等)制造,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成套设备(含LNG储罐)及装置制造
12、甘蔗种植机等中小型农机具研发及制造
13、15吨及以上挖掘机、3吨及以上装载机、电动叉车及3吨及以上内燃叉车,液压压路机、液压摊铺机、平地机,装载机用驱动桥,工程机械用液压元件、液压管路和液压成套设备,工程机械电控系统制造
14、汽车整车制造,专用汽车(不包括普通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制造
15、适用于丘陵和山区的拖拉机及农作物种植、收获等中小型农机具,农村水利、田间道路建设等农用工程机械及其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制造
16、蚕茧丝绸及印染、服装精深加工
17、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18、废糖蜜、蔗渣、蔗叶、滤泥、酒精废液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9、利用木质废弃物生产定向结构板材技术开发及应用
20、桑蚕产业资源循环综合利用
21、农村居民供水工程(包括城市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建设及经营
22、公路旅客运输
23、民用机场运营(与机场运行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24、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25、云计算解决方案研发及应用服务
26、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
27、医疗机构经营
28、艺术及技能培训(音乐、演艺、美术、设计和传统手工艺)
29、服务“三农”、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30、城市水系淤泥综合利用
31、工业余热、余压、压差、发生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32、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粪便沼气化处理等环保技术开发及应用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3颁布单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05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4年8月21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408/P0201408224920618755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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