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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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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企字〔2014〕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重要举措,是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惠民生的重要抓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将31项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定,现就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后的登记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有利于推动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作为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政府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变为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从事前审批为主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有利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把政府工作重点切实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

  (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细胞,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关键是要激发亿万群众的创造力、创业创新的动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理顺了市场主体准入环节,促进了工商注册便利化。企业经营项目依法不需要经过许可的,可以直接经营;需要经过许可的,经过许可以后再去经营。改变了过去企业从事多项经营活动,由于有些项目需要许可而未经许可,导致企业无法设立的局面。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有利于市场主体更便利更快捷地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惠民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有利于建立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建立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是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统一规范的市场规则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必然要求不能随意设定行政许可,特别是不能设定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同时,强化了市场监管的责任,有利于进一步改进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增强监管治理能力,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促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管理,引导企业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建立规范统一的市场规则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二、积极稳妥推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

  (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要求工商部门要树立宏观全局观念。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既涉及工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也涉及工商系统业务条线之间的关系。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工商部门执法理念、组织形式、管理方式、作风建设、人员素质将发生全面变化,这就要求工商部门要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宏观全局来谋划、来思考,牢固树立宏观全局观念。

  (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要求工商部门要树立“大监管”理念。市场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严格依法监管是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保障。多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和加强严格依法监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后需要“严管”,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也需要“严管”。“严管”不仅仅是登记事项的监管,而且包括企业经营、竞争、交易、侵犯消费者权益等各种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监管不仅仅是工商部门的责任,也不仅仅是行政部门的责任,还应包括司法机关、行业组织、企业的责任,甚至交易竞争行为人的责任。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要求工商部门要树立“大监管”理念,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维护市场秩序的积极性,形成市场“大监管”格局,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三)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要求工商部门要有序实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序推进而展开。这就要求工商部门要有序做好审批登记程序调整后的登记注册工作。一要严格规范工商登记程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前置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后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登记规范工作,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已经开展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改革的地区要有序做好衔接工作。二要规范经营范围的核准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应当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在“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窗口登记人员对涉及由登记前置改为登记后置的事项,要提醒申请人在取得工商部门登记后依法还要到相关许可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在取得相关许可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三要完善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及时调整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和信息查询系统中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确保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信息查询系统平稳运行。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登记信息,推进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

  三、加强学习,广泛开展宣传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培训和宣传,确保窗口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重要意义,熟悉审批项目,全面掌握登记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手段,从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强化企业自律、加强对市场活动监管的角度,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意义、具体内容和操作方式,努力使企业和社会公众知晓、理解和认同。要通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网站、对外服务大厅宣传栏、电子触摸屏、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途径进行公开公示,利用多种形式多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让企业、群众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按照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要求,统筹有序推进有关工作,要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推动形成协同改革的工作机制。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业务指导,提升企业登记工作质量,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效能。要对改革落实情况和履职情况进行逐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局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工商总局

   2014年8月1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



交科技发[2014]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高等学校,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深化改革,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水平,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面向“四个交通”发展需求,全面深化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标准化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建设,强化标准有效实施,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升提供保障。
  2.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服务发展。深化管理体系改革,加强技术体系建设,推进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分类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对发展综合交通、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行业国际竞争力的促进作用。
  ——需求引领、重点突破。立足“四个交通”发展的阶段性需求,不断完善标准化发展规划,加快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充分发挥标准在行业提质增效升级中的引领作用。
  ——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政府加强标准化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发挥好对强制性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标准的主导作用,发挥好企业在标准制定和应用中的主体作用。
  ——多方参与、协同推进。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业、社会组织等的标准化工作合力,推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协调发展。
  ——尊重科学、重在实施。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动标准的升级,以标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完善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加强实施效果的评估。
  3.发展目标。经过3年努力,基本建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各司其职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标准有效衔接的机制健全顺畅;综合运输、安全应急、节能环保、管理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技术体系系统完善,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显著增强,标准与科技研发的结合更加紧密;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参与度与话语权明显提升,标准化对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
  二、深化体制改革,健全管理体系
  4.健全交通运输标准化组织机构。设立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指导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审议交通运输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审定交通运输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衔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标准。
  5.改革政府部门标准化工作。政府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分类指导,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完善推荐性标准体系,重点加强关键共性、基础性、公益性的推荐性标准管理。积极引用和有效使用标准,加强行业管理,做好市场监管和服务。
  6.发挥企业在标准化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制定和采用先进标准,通过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提高企业竞争力。鼓励企业参与或承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推进企业成立标准制修订联盟,制定联盟标准。
  7.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的专业领域,探索社会组织标准制修订模式和体制,稳步推进社会组织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并逐步通过社会组织标准的增量带动政府推荐性标准的改革。
  8.加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优化专业布局,减少职能交叉,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成立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泛吸纳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以及城市交通等领域的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参与,协调各种运输方式间的需要统一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拟订相关标准。
  三、围绕行业发展,完善技术体系
  9.完善交通运输技术标准体系。围绕发展需求,完善行业技术标准体系,实施动态管理。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标准,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支持地方制定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积极吸纳地方标准相关内容。
  10.加强重点领域标准制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标准化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在取消行政审批和许可的领域,需要加强监管的领域,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加快综合运输、安全应急、节能环保、管理服务、城市客运等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加强工程建设、养护管理、运输装备、信息化等领域关键标准的制修订。
  11.推进标准有效实施。加强标准宣贯、培训力度,通过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认证、市场准入、工程验收管理、标准符合性审查等方式推进标准有效实施。健全交通运输标准审查评估机制,强化对标准协调性、规范性的审查,以及对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估。加强标准的实施监督。继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营服务标准化、公路施工标准化和船型标准化等工作。
  12.加强质量监督抽查。完善部级抽查、省级互查等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的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机制,加强工程建设、养护、运营、管理全过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部省联动机制,扩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种类和范围,加大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研究探索服务质量监督抽查方法,逐步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抽查机制。
  13.强化计量基础支撑作用。加强交通运输领域专业计量机构建设,加快急需的专业计量标准器具的研制和计量检定规程制修订。加强对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的监督检查。
  14.推进交通运输产品与服务认证。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认证管理模式,推动行业产品认证健康有序发展。强化行业重点监管产品的认证。提高自愿性产品认证在设计、招投标、工程建设等活动中的采信度。研究探索服务认证方法,逐步开展服务认证。
  四、优化运行机制,提高质量水平
  15.加强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管理。完善标准制定程序,及时披露标准制定过程信息,保证制定过程公开透明。优化标准审批流程,缩短制定周期。建立健全标准修订快速程序,加强标准维护更新。严格标准复审,保证标准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16.加大科技研发对标准的支撑。强化科技计划执行与标准制修订的互动。加大科技计划对标准研制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形成标准。标准制修订要有效承接科技创新成果,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
  17.加强标准国际化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高国际标准制定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推动交通运输行业优势特色技术制定为国际标准。加强行业标准中外文版同步出版工作,推动中国标准的海外应用。
  五、保障措施
  1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切实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将标准化理念贯穿到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作业管理和运输服务等工作中。
  19.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立高素质的标准化人才队伍,积极开展教育与培训。研究建立激励机制,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将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业绩与技术职称评定、个人荣誉与待遇挂钩,吸引优秀专业人才从事标准化工作。
  20.落实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财政经费投入,将强制性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标准制修订、标准实施监督等标准化工作纳入预算管理。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加大标准化工作经费投入,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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