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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改价格〔2013〕26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管委、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为促进节约用水,近年来,一些地方结合水价调整实行了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以下简称“居民阶梯水价”),节水效果比较明显。但从实施情况看,还存在各地居民阶梯水价进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阶梯水价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目前,居民生活用水占全国城镇供水总量的比例接近50%。一方面,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用水人口增加,城镇水资源短缺的形势将更为严峻;另一方面,水资源浪费严重,节水意识不强。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对提高居民节约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等措施,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需求。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对非基本用水需求,价格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二是促进公平负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供水成本,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实际、确保实效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三)主要目标。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三、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各阶梯水量确定。阶梯设置应不少于三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和近三年居民实际月人均用水量合理确定分级水量。第一、第二级水量可参考《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见附件)确定。各地可进一步细化阶梯级数,设置四级或五级阶梯。

(二)各阶梯价格制定。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含水质型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稀缺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三)计量缴费周期。各地在确定计量缴费周期时,应考虑季节性用水差异,以月或季、年度作为计量缴费周期,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要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等方式妥善解决。

(四)全面推行成本公开。制定和调整居民阶梯水价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实施成本监审和成本公开。切实做到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把成本公开作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的一项基本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应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居民阶梯水价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实际,适当考虑家庭人口差异,合理确定阶梯水量、分档水价、计价周期,妥善处理合表用户水价问题,明确推进居民阶梯水价的步骤、进度要求,制定确保阶梯水价落实到位的保障措施。今后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必须同步建立起阶梯水价制度。已实施居民阶梯水价的城镇,要按本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二)做好方案论证和听证。各地在制定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方案形成后,应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进行听证后实施。

(三)加快城市“一户一表”改造。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是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重要基础条件。国家对户表改造资金实行支持政策,各地列入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的管网改造项目,可将户表改造工作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地方也要加大力度,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集资金,限期完成“一户一表”改造。新建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分户水表,便于户外读表。户表改造和新建住宅水表应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供水企业因实施计量到户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

(四)做好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各地在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国水资源紧缺现状、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

(六)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级价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明确任务和要求,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务求实效。2015年底前,各省级价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一次本地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适时检查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

单位:吨/人·月

地 区
地域

分区
阶梯水量建议值

第一级
第二级

内蒙古、辽宁、吉林、

黑龙江
1
2.4
4.1

北京、天津、河北、

山西、山东、河南、

陕西、甘肃、宁夏
2
2.6
4.3

上海、江苏、浙江、

安徽、福建、江西、

湖北、湖南
3
3.6
5.5

广东、广西、海南
4
4.6
6.7

重庆、四川、贵州、

云南
5
3.0
4.3

西藏、青海、新疆
6
2.6
4.3

注:1、表中地域分区及阶梯水量建议值依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制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中第6区三省份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较实际偏低,调整为按第2区执行;

3、考虑到地区差异,各地可结合近三年居民实际用水量作适当调整。

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等



发改投资[2013]2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银监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决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国务院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简称“《目录》”),进一步缩小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取消和下放了部分核准事项。为切实做好取消、下放后的规范核准和协同监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简化审核内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实现放管并重、上下联动、纵横协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管理责任

(一)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各地方和有关部门要简化备案手续、推行网上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均应当予以及时备案。

(二)切实履行核准职责。按照国务院《目录》规定,对于下放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省内各级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三)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对于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同步取消和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做好前置条件的办理工作。

(四)严格遵循国家化解产能过剩政策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不得为此类项目办理规划选址、土地(海域)供应、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

二、改进规范核准行为

(一)规范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一律放在核准后、开工前完成。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按照“减少事前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提出改进措施。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对本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进行简化合并。

(二)简化项目核准的审查内容。按照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抓紧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并相应调整《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主要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准入标准,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生态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不再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进行审查。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内容,也要进行相应简化。

(三)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1、关于项目核准的办理。项目核准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补正;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涉及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应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原则上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不含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除核电、大型水利水电等特定项目外,坚决取消前期工作咨询复函等变相审批行为。

2、关于选址意见书的办理。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涉及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视情况进行专家评审。简化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核准程序。取消对项目设计多方案比选的要求,改进专家审查形式。

3、关于用地预审意见的办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下放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以及省级政府按照规定具体划分由市县级政府核准的项目,其用地预审意见同步下放由核准项目的同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全面实行网上申报制度。修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简化审查内容,提高审批效率。

4、关于环评审批文件的办理。适时提出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取消环评受理的部分前置条件。除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外,不再将非行政许可的各类生态保护区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要件。合理划分审批权限,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减少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数量,改革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方式。对环评文件受理、审批和环保验收全过程公开。项目环评受理、环保验收实行网上申报。环评文件审批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委托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5、关于节能审查意见的办理。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要完善管理办法,简化审查内容,取消对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项目选址方面的节能审查要求;优化评估审查流程,实现项目录入、委托、报批各环节在线完成,缩短审批时间;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实现节能登记备案网上办理。完善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明确时限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补正。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抓紧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进一步缩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审查意见的时限。

(四)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企业申请办理各项前置条件和申请核准,依法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前置条件审批机关和项目核准机关作出决定前依法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出咨询评估和审查意见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相应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或修订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合理确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时限要求。受托中介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恪守职业准则,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除保密事项外,项目核准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前置条件审批机关要将申报受理情况、审批流程、审批标准、审批结果等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纵横协管联动机制

(一)相应调整管理权限。对于已经和今后进一步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相应调整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相关前置条件的审批权限,使地方政府更加有力有效、就近就便地进行管理。

(二)规范金融机构审贷行为。对于依法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独立审查,依法依规对项目贷款申请作出决定。特别是对于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在授信范围内金融机构不得以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的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的贷款申请。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的制定和实施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强化标准的制定和监管。加强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政府要把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健全监管网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切实把市场监管职能履行到位。

(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于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取得核准、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依法履行开工前各项手续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项目核准机关、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将核准、审批结果及时互相抄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互通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银  监  会
2013年12月28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柜台租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出租人、承租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总局对《柜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603)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603),现予印发。《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603)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柜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603)同时废止。

各地要将推行示范文本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结合起来,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引导和规范合同订立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在示范文本推广、使用中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603)



工商总局

2013年12月19日






GF-2013-0603





柜 台 租 赁 经 营 合 同

(示范文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出租人)提供固定柜台(包括摊位、铺位、商位等)、相应设施以及物业服务,出租给其他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承租人)用于从事独立的商业经营,出租人收取租金和服务报酬的行为。

三、本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四、本合同相关条款中的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

五、本合同由工商总局负责解释,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柜台租赁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____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租赁柜台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柜台的基本情况

出租人将以下柜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地址


位置
(可附图)

柜台长、宽、高(米)


经营面积(平方米)


装修及配套设施


其他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从___年___月___日出租人将柜台交付承租人使用,到___年___月___日收回,租赁期共__年零___个月。

第三条 租金标准、租金总额、支付方式等

1.租金标准:______________

2.租金总额:______________

3.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

4.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

5.其 他: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租赁柜台的用途

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租赁柜台的交付

租赁柜台交付的时间、方式及验收: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租赁柜台的使用

承租人按照______方法使用租赁柜台。

第七条 租赁柜台的维修

1.出租人应履行租赁柜台的维修义务。双方也可以约定在租赁期内,租赁柜台的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

出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_________。

承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_________。

由于维修责任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维修责任方承担。

2.因维修租赁柜台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对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维修租赁柜台的除外。具体约定是: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租赁柜台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1.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柜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害租赁柜台。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柜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出租人同意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对费用、改善要求等内容进行约定。具体约定是:________________。

2.合同期满,对租赁柜台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租赁柜台的转租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柜台。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柜台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条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权利

(1)出租人有按照约定收取租金的权利;

(2)出租人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经营发展需要,制定有关经营场所管理制度的权利;

(3)出租人有督促承租人诚信守法经营的权利;

(4)出租人有查验承租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的权利;

(5)出租人有在日常检查或接受投诉举报中发现承租人有涉嫌违法问题的线索,及时报告或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处置的权利;

(6)出租人有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承租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权利;

(7)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柜台租赁期满后,如消费者要求出租人赔偿,出租人先行赔偿后,有向承租人追偿的权利;

(8)其他权利:____。

2.出租人义务

(1)出租人有按照约定交付租赁柜台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

(2)出租人有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诚信守法经营的义务;

(3)出租人有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柜台符合约定的用途,以保障承租人正常经营的义务;

(4)出租人有不得随意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和布局,不得无故干涉承租人正常经营的义务;

(5)其他义务:____。

第十一条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权利

(1)承租人有按照约定使用出租人提供的柜台(摊位、铺位、商位等)和服务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2)承租人有拒绝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的权利;

(3)承租人有在出租人将租赁柜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时,在合同履约期内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4)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柜台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或者免予支付租金。因租赁柜台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合同第一条中约定的租赁柜台及设立柜台的场所有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有权就租赁柜台存在的瑕疵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其他权利:____。

2.承租人义务

(1)承租人有按照约定交纳租金的义务;

(2)承租人有在租赁柜台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许可证书的义务;

(3)承租人有诚信守法经营,自觉遵守出租人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4)承租人有不得以出租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义务;

(5)承租人有执行进货查验,不销售假冒伪劣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6)承租人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柜台的义务;

(7)承租人有租赁期届满归还租赁柜台的义务;

(8)其他义务:____。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租赁柜台的,每逾期一日,按(年/月)租金的____%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___日内仍未提供租赁柜台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出租人未按约定的面积、方位等提供租赁柜台的,按(年/月)租金的____%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设立柜台的场所水电、消防、安全、卫生、供暖等设施不符合有关要求,经催告后在___日内仍无改善的,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的,按(年/月)租金的____%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其他责任___。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承租人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年/月)租金的___%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___日内仍未交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柜台,致使租赁柜台受到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按约定归还租赁柜台的,每逾期一日,按(年/月)租金的____%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4)其他责任___ 。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 租 人(盖章):___




承租人(盖章):___

住 所:___ 
住 所: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

电 话:___
电 话:___

身份证号码:___     
身份证号码:___

代 理 人:___
代 理 人:___

电 话:___
电 话:___


邮 编:___ 邮 编:___

签订时间: ___ 签订地点: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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