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电子杂志日刊logo
2013年12
26
农历十一月廿四星期四


【《新法规速递》软件官方淘宝店】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2013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赔偿委员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质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申请查阅、复制本案质证材料,进行陈述、质询、申辩,并应当依法行使质证权利,遵守质证秩序。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 下列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一)赔偿义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


(二)赔偿义务机关无过错;


(三)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


(四)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七条 下列情形,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一)属于法定免责情形;


(二)赔偿请求超过法定时效;


(三)具有其他抗辩事由。


第八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复议机关参加质证,由复议机关对其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下列证据: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证据,应当提供具体线索。


第十条 赔偿委员会有权要求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质证参加人、中止审理、终结审理、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确因客观事由不能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对于证据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前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质证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三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指定审判员组织质证,并在质证三日前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必要时,赔偿委员会可以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实施原职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到场接受询问。


赔偿委员会决定公开质证的,应当在质证三日前公告案由,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以及质证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围绕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 质证开始前,由书记员查明质证参与人是否到场,宣布质证纪律。


质证开始时,由主持质证的审判员核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质证权利义务以及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质证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陈述,复议机关进行说明;


(二)审判员归纳争议焦点;


(三)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出示证据,发表意见;


(四)询问参加质证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五)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就争议的事项进行质询和辩论;


(六)审判员宣布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认识一致的事实和证据;


(七)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最后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赔偿委员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赔偿委员会依照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质证时出示,并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


第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委托代理人参加质证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承认视为被代理人的承认,但参加质证的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当场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承认,参加质证的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当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被代理人的承认。


上述承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第二十条 下列事实无需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二)、(三)、(四)、(五)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有相反证据否定其真实性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有证据证明赔偿义务机关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就待证事实作出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推定。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遵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独立、综合的审查判断。


第二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质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质证笔录由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具备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质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质证的,视为放弃质证,赔偿委员会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和对方意见认定案件事实。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质证:


(一)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质证的;


(二)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的决定不能在短时间内作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部



财库[2013]21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我部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 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四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行政单位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行政单位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经济活动的依据。

  二、行政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四、按照财政部规定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相关折旧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规定不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科目。

  五、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行政单位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3年 第49号


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的公告


  为了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强化企业生产许可审查,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生产许可条件变更审查和新建企业生产许可审查,按照本细则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2月16日



2013年第49号公告 附件.docx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MjAxM8Tqtdo0ObrFuau45iC4vbz+LmRvY3g=.docx



附件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和植物油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供婴幼儿(0—36月龄)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类别编号为0502。生产许可产品名称须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和幼儿配方乳粉的具体品种明细。
                                                                                                                                                       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不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最终产品的,不予生产许可。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其采用湿法工艺生产的基粉和添加部分配料的干混,应在同一个厂区完成。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新建企业以基粉为原料,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异地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申请。
                                                                                                                                                       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对于集团公司所属采用湿法工艺生产基粉的工厂和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厂不在同一地区的,应按照干湿法复合工艺一并审查。
                                                                                                                                                       本细则所称基粉,是指以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部分或不加入营养素和其他辅料,通过湿法工艺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半成品。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等国家标准,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建立运行质量管理体系。(2)应设置独立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3)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责任人。建立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或授权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全权负责质量安全,并以文件形式授权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承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和出厂放行责任。
                                                                                                                                                       2.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
                                                                                                                                                       (1)主要原料为生牛乳的,其生牛乳应全部来自企业自建自控的奶源基地,并逐步做到生牛乳来自企业全资或控股建设的养殖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乳进货批批检测记录制度,每批生乳应有检验报告,表明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的质量、安全要求,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记录。生乳的各项质量安全指标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主要原料为全脂、脱脂乳粉的,企业应对其原料质量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应建立原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原料供应商相对固定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对采购的全脂、脱脂乳粉进行批批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19644)规定的质量、安全要求。(2)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应实施批批检验,确保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0—6个月龄的婴儿配方乳粉,应使用灰分≤1.5%的乳清粉,或者使用灰分≤5.5%的乳清蛋白粉。(3)食用植物油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并明确所使用各种植物油的种类。不得使用氢化油脂。(4)维生素、微量元素等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应进行进货查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5)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特定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安全和产品特性。包装材料不得重复使用。(6)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7)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标签应按规定进行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所需主要原辅料及包材涉及的主要标准见附件1)
                                                                                                                                                       3.原辅料采购制度
                                                                                                                                                       (1)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办法、原辅料验收规定及不合格原辅材料拒收、报废、返厂处理办法等。(2)原辅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进行质量安全评估,并经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采购。应和采购的主要原辅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3)对原辅料供应商的审核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如进行现场质量审核的,还应包括现场质量审核报告。(4)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应组织对生乳、全脂(脱脂)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植物油(脂肪粉)、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等主要原辅料供应商或者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核。(5)进货验证制度要包含对进厂的原辅料进行验证、检验、记录、报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等内容。(6)采购制度应保证原料、辅料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性蛋白质(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或其他非食品原料制成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7)采用进口原辅料,应审核进口原辅料供应商、贸易商的资质证明文件、每批原料质量标准、产品出厂的检验数据和报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8)采购制度应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对购入的含乳原料批批进行三聚氰胺等项目检验。
                                                                                                                                                       4.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
                                                                                                                                                       (1)与生产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文本和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2)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台账、生产过程和关键控制点等的管理规定。(3)对工艺要求、工艺记录和配料表等不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生产过程中要定期对生产过程各工序的关键质量控制点进行监控和检查。(4)企业建立的台账和生产过程的重要记录包括:进货验收记录、进货台账、环境场所清洁记录、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库房保管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产品检验留样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置记录、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退货处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记录、学习培训记录、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风险收集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检验设备使用记录、停产复产记录、产品出厂放行记录等。有关记录保存3年。
                                                                                                                                                       5.产品配方管理制度
                                                                                                                                                       (1)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2)企业应组织生产、营养、医学等专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安全、营养等方面的综合论证。(3)保留完整的配方设计、论证文件等资料。(4)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按规定进行备案。
                                                                                                                                                       6.过程管理制度
                                                                                                                                                       (1)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建立防止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的控制制度。(2)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每周均应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附录A中监控指南和评价措施,确保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清洁作业区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和其他肠杆菌得到有效控制。(3)进入清洁作业区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体表微生物检查。(4)清洁作业区的员工工衣为连体式或一次性工衣,并配备帽子、口罩和工作鞋。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的员工工衣为符合要求的工衣,并配备帽子和工作鞋。指定区域使用的工衣和工作鞋不能在指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穿着。生产人员在未消毒和更换工作服前,不得进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加工、生产。(5)所有设备和工器具必须定期清洗或消毒;接触湿物料的设备和工器具使用前后应清洗,接触干物料的设备和工器具使用前后应用干法清扫(必要时采用湿法清洗)。(6)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在包装操作前,应对即将投入使用的包装材料标识进行检查,避免包装材料被误用,并予以记录,内容包括包装材料对应的产品名称、数量、操作人及日期等。(7)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特殊原因中断生产时,对生产产品的处置办法,保证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置。
                                                                                                                                                       7.检验管理制度
                                                                                                                                                       (1)建立原辅料检测、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管理制度,应有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判定规定,并有相关处理办法。(2)婴幼儿配方乳粉出厂应全项目逐批自行检验。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保留检验报告,并做好检验记录;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检验报告保存3年。产品需留样,留样数量应满足复检要求并保存至保质期满。(3)检验合格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标注检验合格证号,检验合格证号可追溯到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4)企业应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每年至少1次。
                                                                                                                                                       8.产品防护管理制度
                                                                                                                                                       (1)有效防止生产加工中婴幼儿配方乳粉污染、损坏或变质。(2)确保采购的不合格原辅材料、加工中发现的风险因素、出厂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得到有效控制;能根据购入原辅料的实际情况,对使用的所有原辅材料中可能出现的掺杂使假物质进行必要的检测。(3)主动收集国家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9.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
                                                                                                                                                       (1)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确保分区有序存放待检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2)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3)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能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4)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能确保到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5)所有物料储存场所应有明显的分区标识,仅限经批准的人员出入。(6)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7)每个批次物料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确保其可追溯性和物料的平衡。(8)遵循“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制定物料的使用计划。(9)确定物料处于合格状态方可分发。(10)应当有可追溯的清晰的发放记录,包括相应的物料名称、代码、批号以及其他信息,如包装号等,经收发双方核实并在相应的记录上签字确认。
                                                                                                                                                       10.人员管理制度
                                                                                                                                                       (1)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办法。(2)重要工段设定相适应的生产、质量、检验技术人员及岗位责任。(3)定期进行乳制品质量安全、加工技术、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4)生产加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当直接接触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加工人员患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调离生产、工作岗位。(5)应制定实验室人员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有关生物、化学安全和防护、救护知识的培训。
                                                                                                                                                       11.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
                                                                                                                                                       (1)应至少对以下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形成的信息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湿法工艺需记录:原辅料验收、配料、均质、杀菌、喷雾干燥、包装等信息。干法工艺需记录:原辅料验收、杀菌、配料、干混、包装等信息。干湿法复合工艺需记录其湿法工艺和干法工艺中相对应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的信息。(2)企业应建立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提供标签、外包装、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等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3)产品追溯制度应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最终产品及产品销售都有记录,确保所有环节都可有效追溯。(4)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出厂产品的召回制度应包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有实施召回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定。(5)应对召回的产品在有关部门监督下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6)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提出的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12. 研发能力
                                                                                                                                                       (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建立自主研发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研发人员。(2)研发机构至少能够完成以下任务:研发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跟踪评价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营养和安全;确定产品保质期;研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提出防范措施。(3)研发机构应有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资金保证。
                                                                                                                                                       (二) 场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1. 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
                                                                                                                                                       采用湿法工艺的生产车间一般包括收乳车间、原料预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车间等。采用干法工艺的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前处理车间、混合车间、灌装车间等。辅助设施包括检验室、原辅料仓库、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
                                                                                                                                                       3. 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同时,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4. 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包括湿法工艺的出粉口区域,干法工艺的配料和混合区域、包材暂存间、半成品贮存、充填及内包装车间等。准清洁作业区包括原料预处理车间、其他加工车间和干法工艺的拆包和隧道杀菌区域等。一般作业区包括收乳间、原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
                                                                                                                                                       5. 企业应定期对清洁作业区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每年应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空气洁净度的检测报告。清洁作业区内部隔断、地面应采用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或净化处理,并保持正压。干法生产车间清洁作业区内生产时应禁止用水。
                                                                                                                                                       6.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易于清洗、消毒和保持清洁。
                                                                                                                                                       7. 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洗手消毒室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洗手设施、消毒设施和感应式干手设施。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进入清洁作业区前设置消毒设施。
                                                                                                                                                       8. 生产区域内的卫生间应有洗手、消毒设施,应易保持清洁且不得与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三)设备核查
                                                                                                                                                       应核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报生产能力和企业拥有的生产设备数量、参数的适应程度。
                                                                                                                                                       1. 生产设备通用要求
                                                                                                                                                       (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具备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2)设备台账、说明书、档案应保管齐全;制定相关程序对生产和检验设备状态标识,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记录齐全,确保仪器设备状态、标识信息准确。应对生产设备、共用设备、固定管道设施、计量检验设备等运行状态进行标识管理,明确各种状态及标识的定义,并定期对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3)所有接触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原料、过程产品、半成品的容器和工器具必须为不锈钢或其他无毒的惰性材料制作,不得使用竹木质工具和容器。干法生产应采用拆卸、清理方便的设备,保证无异物及油污混入风险。(4)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产品与原料的容器混用,应有明显标识。(5)直接接触生产原材料的易损设备,如玻璃温度计,必须有安全护套。(6)流化床应使用过滤、除湿后的洁净低温空气。吹入干燥塔的空气应进行过滤处理,定期检查、更换过滤设备,达到生产要求。排出干燥塔的气体应经过除尘处理。(7)设备维护保养完好,其性能与精度符合生产规程要求。设备维修计划、维修记录齐全。(8)设备清洗后需要进行验证,保证设备卫生条件符合生产要求。(9)清洁作业区的空气净化处理应采用初效、中效、高效过滤器(亚高效空气过滤器)三级过滤。(10)清洁作业区洁净度应在厂房确认阶段或工艺设备安装完毕或因其他原因重新建立清洁作业区(如清洁作业区内大型维修后)时,在静态和动态两种状态下均应检测。日常运行中,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检测和监测按照下表进行。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标准控制表
项目 内容 检测方法 控制要求 监控频次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浮游菌 GB/T 16293 ≤200 cfu/m3 1次/周
沉降菌 GB/T 16294 ≤100 cfu/4h (φ90mm) 1次/周
表面微生物 参照GB 15982采样,按GB 4789.2计数 ≤50cfu/皿(φ55mm) 1次/周
压差 清洁作业区与非清洁作业区之间 通过压差计测量 ≥10Pa 2次/班
换气次数 通过测定风速验证换气次数 通过风速仪测定 ≥12次/h 更换高效过滤器时或1次/月
温度 - 通过温度表测定 16-25°C 2次/班
相对湿度 - 通过湿度表测定 ≤65% 2次/班
                                                                                                                                                       说明:换气次数通过风速进行转换后测定。计算公式为:N=3600SV/A,监测时通过风速计算。其中,N=换气次数,次/h;S=风口通风面积,m2;A=车间容积,m3;V=测得风口平均风速,m/s。 2.必备的生产设备及要求
                                                                                                                                                       (1)湿法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必备的生产设备
   设备名称 基本条件 最低参数或特殊要求
1.储奶设备 保证工厂所需生乳低温储存 带有自动恒温系统或保温系统,储存能力总和不应小于30t。(不使用生乳为原料的工艺不要求必备此设备)
2.净乳设备 离心式净乳机 总处理能力不应小于5t/h,并有备用零件。(不使用生乳为原料的工艺不要求必备此设备)
3.巴氏杀菌设备 - 总处理能力不应小于5t/h。(不使用生乳为原料的工艺不要求必备此设备)
4.清洗设备 全自动CIP清洗设备 要求全自动控制,应覆盖浓缩前的生产线,无死角。
5.配料设备 - 应配套电子称(秤)或流量计等计量装置,配料设备应采用高剪切罐或真空混料罐等设备。
6.均质设备 两段高压均质机 处理能力不应小于5t/h,并有备用零件。
7.制冷设备 氨或氟制冷机组或其他等效设备 在标准工况条件下制冷量在54 kw以上设备。
8.浓缩设备 真空浓缩蒸发器 蒸发能力不小于2400kg/h,且杀菌温度自动控制,能够进行CIP清洗。
9.高压泵 - 处理能力不应小于1000 kg/h,并有备用零件。
10.喷雾干燥设备 立式喷雾干燥设备 单塔水分蒸发能力500 kg/h以上,配备流化床进行干燥和冷却。
11.密闭输送设备 - 符合食品级要求的密闭、无尘、自动化连续式或批次式输送设备。
12.密闭暂存设备 食品级材质;物料下料均匀流畅 清理检修方便、配手动或自动取样装置。
13. 金属检测设备 在线或成品检测 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2mm金属。
14. 包装设备 全自动包装机设备 带有自动质量计量和校正系统的全自动包装机。
15. 洁净空调系统 清洁作业区车间面积满足生产需要。 清洁作业区洁净度满足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标准控制要求。
(2)干法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必备的生产设备
设备名称 基本条件 最低参数或特殊要求
1.隧道杀菌设备 紫外线杀菌及其他杀菌设施 隧道杀菌设备为连续、封闭式,杀菌后进入净化空气环境。
2.投料设备 人工或自动投料 配套除尘装置,投料产生的粉尘应避免混入生产环境。
3.筛分设备 在线连续筛分 食品级不锈钢筛网,方便拆卸,清理及更换筛网。
4.密闭输送设备 - 符合食品级要求的密闭、无尘、自动化连续式或批次式输送设备。
5.计量配料设备 质量计量 自动或半自动称重计量。
6.预混设备 批次或连续混合 混料过程为封闭、无尘、自动化操作。
7.混合设备 批次或连续混合 混料过程为封闭、无尘、自动化操作;至少保障1:1000的两种物料混合均匀,加工能力2000kg/h或以上。
8.密闭暂存设备 食品级材质;物料下料均匀流畅 清理检修方便、配手动或自动取样装置。
9. 金属检测设备 在线或成品检测 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2mm金属。
10. 包装设备 全自动包装机设备 带有自动质量计量和校正系统的全自动包装机。
11. 洁净空调系统 清洁作业区车间面积满足生产需要。 清洁作业区洁净度满足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标准控制要求。
                                                                                                                                                       (3)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具备湿法工艺全部的生产设备和干法工艺必需的生产设备。
                                                                                                                                                       3. 必备的检验设备
                                                                                                                                                       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审查企业提交的检验设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书面报告。
                                                                                                                                                       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食品安全公告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含企业标准)所规定的所有适用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项目,企业都应具有相应的检验设备。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或更改,企业应及时购置对应的检验仪器设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涉及的检验方法参见附件2、附件3。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验设备,但应保持检测结果准确。企业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检验结果呈阳性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四)设备布局、基本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及清场要求
                                                                                                                                                       1. 设备布局
                                                                                                                                                       设备的布局应当符合工艺、清洗的需要。
                                                                                                                                                       2. 基本工艺流程
                                                                                                                                                       (1)湿法工艺流程:
                                                                                                                                                       
                                                                                                                                                        全脂、脱脂乳粉

                                                                                                                                                       原料乳→净乳→杀菌→冷藏→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
                                                                                                                                                       喷雾干燥→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
                                                                                                                                                       
                                                                                                                                                       (2)干法工艺流程:
                                                                                                                                                       原辅料→备料→进料→配料(预混)→投料→混合→包装
                                                                                                                                                       (3)干湿法复合工艺流程:
                                                                                                                                                       干湿法复合工艺流程应包括除终产品包装外的全部湿法工艺流程和相应的干法工艺流程。
                                                                                                                                                       企业调整产品工艺流程及设备时,应提交必要性和安全性报告。
                                                                                                                                                       应注意核查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3. 关键控制点技术要求
                                                                                                                                                       (1)湿法工艺的过程要求
                                                                                                                                                       ①生乳的运输和贮存。生乳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降温至0—4℃。采用保温奶罐车运输。运输车辆应具备完善的证明和记录。生乳到厂后应及时进行加工,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应有冷藏贮存设施,并进行温度及相关指标的监测,做好记录。
                                                                                                                                                       ②产品配料。采用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标准要求的原辅料,经核对有关信息后,去除外包装除尘净化后输送到配料车间。原辅料应使用高剪切罐或真空混料罐等配料设备充分溶解。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设置专区存放,并对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的名称、进货时间、批号等进行严格核对,准确称量并做好记录。复合维生素和复合微量元素应按照产品要求采用不同的容器溶解,按要求添加,避免产生反应。
                                                                                                                                                       ③杀菌和浓缩。进料温度、真空度、蒸汽压力、杀菌温度应控制在设备参数范围内,并记录。
                                                                                                                                                       ④喷雾干燥和冷却降温。喷雾干燥工序应严格控制蒸汽、水的使用,以减少有害微生物的繁殖。应采用流化床进行冷却降温,不可采用人工筛粉、粉车凉粉等将半成品裸露在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冷却后的产品应采用粉仓等密闭暂存设备储存。
                                                                                                                                                       ⑤产品包装。严格控制人流、物流、气流的走向,防止污染。应采用自动包装机对产品进行包装。为了避免生产过程中因设备破损或磨损等产生的异物混入产品,在产品包装之前应进行金属检测或包装后配备X射线检测器等在线检测金属异物,并配备剔除设备,保证包装后的产品不含有金属和其他异物。包装后的产品应取样并进行密封性测试及全项目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2)干法工艺的过程要求
                                                                                                                                                       ①备料。应对原辅料的名称、规格、是否合格、外包装无污染等进行确认。备料区域与进料区域之间应设立独立的缓冲处理区域,配备相应的风淋和杀菌系统,做到物料外包装的除尘与杀菌。
                                                                                                                                                       ②进料。拆包过程中,应注意内袋对外袋碎屑及线绳的静电吸附,定期对拆包进料区域进行卫生清理,检查物料内袋有无破损,发现破损或物料结块等异常,应做退料处理。物料除去外包装后经过杀菌隧道进入清洁作业区。
                                                                                                                                                       ③配料(预混)。维生素、微量元素或其他营养素等物料配方须由专门配方管理人员录入管理,并由相关人员进行配方的复核,确保配方录入准确。配料过程应确保物料称量与配方要求一致,称量结束后需对物料的名称、规格、日期等进行标识。预混前需根据预混配方对物料品种、重量等进行复核,确保投料准确。预混结束后对已预混物料的名称、规格、日期等进行标识。整个配料(预混)生产及领用应建立相关记录,确保产品生产信息的可追溯。
                                                                                                                                                       ④投料。投料前需确保投料区域环境及设备符合相关清场标准,并与进料人员就原料品种、数量进行沟通,对要投入原料的标识、数量与投料单进行核对,确保投料准确。投料人员需定期对手部及本区域环境和设备进行消毒,避免物料污染。物料投入输送系统需经过振动筛,剔除物料中可能混杂的异物进入投料系统内。过筛的物料输送到相关储粉仓或混合设备。
                                                                                                                                                       ⑤混合。混合过程应实现全过程自动化控制,无异常不需要人工干预。混合工艺应保证物料的混合均匀性。混合后的半成品不能裸露在清洁作业区内,应采用粉仓等密闭暂存设备储存。
                                                                                                                                                       ⑥包装。同湿法工艺对应要求。
                                                                                                                                                       (3)干湿复合工艺过程要求
                                                                                                                                                       干湿复合工艺应符合湿法工艺、干法工艺中对应的关键点要求。
                                                                                                                                                       (4)清场
                                                                                                                                                       为了防止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中不同批次、不同配方、不同品种之间的交叉污染或混淆,各生产工序在生产结束后、更换品种或批次前,应对现场进行清场并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工序、品名、生产批次、清场时间、检查项目及结果等,清场负责人及复查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五)人员核查
                                                                                                                                                       1.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质量安全受权人
                                                                                                                                                       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安全受权人应有食品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合格,应掌握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的质量安全知识,了解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且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良记录。质量安全受权人主要承担产品放行的责任,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安全受权人必须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
                                                                                                                                                       2. 生产技术人员及检验人员
                                                                                                                                                       生产技术人员应有食品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合格,并至少在乳制品企业具有3年以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验。
                                                                                                                                                       实验室从事检测的人员应至少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的学历,或者具有10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并获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食品、化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要求每个检验项目至少2人以上具有独立检验的能力。
                                                                                                                                                       3.生产操作人员
                                                                                                                                                       生产操作人员的数量应适应企业规模、工艺、设备水平。具有一定的技术经验,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按照技术文件进行生产,熟练操作生产设备。特殊岗位的生产操作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4. 人员健康证明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的现场人员,应例行健康检查,具有卫生计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方可从事生产。
                                                                                                                                                       三、生产许可产品检验
                                                                                                                                                       (一)抽样和封样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抽样,并对该产品进行封存。
                                                                                                                                                       按企业所申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申证单元和产品适用的年龄段,对企业申请的每一个品种(按申请产品标准)随机抽取1个包装规格的产品进行许可检验。
                                                                                                                                                       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500g以下包装的抽样数量为16个销售包装;500g以上包装的抽样数量为12个销售包装。
                                                                                                                                                       所抽取的样品应分成2份,500g以下包装的样品1份为10个作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6个作为备查样品;500g以上包装的样品,1份为8个包装作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4个包装作为备查样品。
                                                                                                                                                       样品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人员应当告知申请者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由申请者自主选择。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把封好的样品送到选定的检验机构。
                                                                                                                                                       (二)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企业标准及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内容进行检验。
                                                                                                                                                       四、其他要求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符合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
                                                                                                                                                       
                                                                                                                                                       附件: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所需主要原辅料及包材涉及的主要标准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附件1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所需主要原辅料及包材涉及的主要标准

序号 国家标准 (原辅料)标准名称
1 GB 19301 生乳
2 GB 19644 乳粉
3 GB 11674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4 GB 317 白砂糖
5 GB 14963 蜂蜜
6 GB 1535 大豆油
7 GB 1534 花生油
8 GB 10464 葵花籽油
9 GB 19111-2003 玉米油
10 GB 2716-2005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11 GB 26687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12 GB 25542 食品添加剂 甘氨酸(氨基乙酸)
13 GB 25543 食品添加剂 L-丙氨酸
14 GB 25550 食品添加剂 L-肉碱酒石酸盐
15 GB 25558 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钙
16 GB 25559 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
17 GB 25595 乳糖
18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19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20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21 GB 9689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22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23 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24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25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26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27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表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所需主要原辅料及包材涉及的主要标准,供参考。

附件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GB10765)
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 方法标准
1 感官要求 色泽 按照对应标准
2 滋味,气味 按照对应标准
3 组织状态 按照对应标准
4 冲调性 按照对应标准
5 热量 热量 按照对应标准
6 蛋白质 蛋白质 GB 5009.5
8 乳清蛋白占蛋白质比例 -
9 脂肪 脂肪 GB 5413.3
10 亚油酸 GB 5413.27
11 α-亚麻酸/(mg) GB 5413.27
12 亚油酸与α-亚麻酸比值 GB 5413.27
13 月桂酸与肉豆蔻酸(十四烷酸)总量与总脂肪酸比值 GB 5413.27
14 反式脂肪酸与总脂肪酸比值 GB 5413.36
15 芥酸与总脂肪酸比值 GB 5413.27
16 碳水化
合物 碳水化合物 按GB 10765中4.3.2表2执行
17 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比值 GB 5413.5
18 维生素
指标 维生素A GB 5413.9
19 维生素D GB 5413.9
20 维生素E GB 5413.9
21 维生素K GB 5413.10
22 维生素B1 GB 5413.11
23 维生素B2 GB 5413.12
24 维生素B6 GB 5413.13
25 维生素B12 GB 5413.14
26 烟酸(烟酰胺) GB 5413.15
27 叶酸 GB 5413.16
28 泛酸 GB 5413.17
29 维生素C GB 5413.18
30 生物素 GB 5413.19
31 矿物质
指标 钠 GB 5413.21
32 钾 GB 5413.21
33 铜 GB 5413.21
34 镁 GB 5413.21
35 铁 GB 5413.21
36 锌 GB 5413.21
37 锰 GB 5413.21
38 钙 GB 5413.21
39 磷 GB 5413.22
40 钙磷比 GB5413.21、GB5413.22
41 碘 GB 5413.23
42 氯 GB 5413.24
43 硒 GB 5009.93
44 可选性
成分 胆碱 GB/T 5413.20
45 肌醇 GB 5413.25
46 牛磺酸 GB 5413.26
47 左旋肉碱 -
48 二十二碳六烯酸(%总脂肪酸) GB 5413.27
49 二十碳四烯酸(%总脂肪酸) GB 5413.27
50 二十二碳六烯酸与二十碳四烯酸的比值 GB 5413.27
51 二十碳五烯酸与二十二碳六烯酸的比值 GB 5413.27
52 水分 水分 GB 5009.3
53 灰分 乳基粉状产品 GB 5009.4
54 杂质度 乳基粉状产品 GB 5413.30
55 乳基液态产品 GB 5413.30
56 污染物
限量 铅 GB 5009.12
57 硝酸盐(以NaNO3计) GB 5009.33
58 亚硝酸盐(以NaNO2计) GB 5009.33
59 真菌毒素 黄曲霉毒素M1 GB 5413.37
60 微生物限量 菌落总数 GB 4789.2
61 大肠菌群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62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
63 阪崎肠杆菌 GB 4789.40 计数法
64 沙门氏菌 GB 4789.4
65 三聚氰胺 三聚氰胺 GB 22388
卫生部2011年第10号公告
66 标签 食品标签 GB 7718、GB 13432
本表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0765汇总,供参考。附件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GB 10767)规定的检测项目与方法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 方法标准
1 感官要求 色泽 按照对应标准
2 滋味,气味 按照对应标准
3 组织状态 按照对应标准
4 冲调性 按照对应标准
5 热量 热量 按照对应标准
6 蛋白质 蛋白质 GB 5009.5
7 脂肪 脂肪 GB5413.3
8 亚油酸 GB5413.27
9 维生素
指标 维生素A GB 5413.9
10 维生素D GB 5413.9
11 维生素E GB 5413.9
12 维生素K GB 5413.10
13 维生素B1 GB 5413.11
14 维生素B2 GB 5413.12
15 维生素B6 GB 5413.13
16 维生素B12 GB 5413.14
17 烟酸(烟酰胺) GB 5413.15
18 叶酸 GB 5413.16
19 泛酸 GB 5413.17
20 维生素C GB 5413.18
21 生物素 GB 5413.19
22 矿物质
指标 钠 GB 5413.21
23 钾 GB 5413.21
24 铜 GB 5413.21
25 镁 GB 5413.21
26 铁 GB 5413.21
27 锌 GB 5413.21
28 钙 GB 5413.21
29 磷 GB 5413.22
30 钙磷比 /
31 碘 GB 5413.23
32 氯 GB 5413.24
33 可选性
成分 胆碱 GB/T 5413.20
34 肌醇 GB 5413.25
35 牛磺酸 GB 5413.26
36 左旋肉碱
37 二十二碳六烯酸(%总脂肪酸) GB 5413.27
38 二十碳四烯酸(%总脂肪酸) GB 5413.27
39 硒 GB 5009.93
40 锰 GB 5413.21
41 水分 水分(限粉状产品) GB 5009.3
42 灰分 粉状产品/(%) GB 5009.4
43 杂质度 粉状产品(添加蔬菜水果产品除外) GB 5413.30
44 污染物
限量 铅 GB 5009.12
45 硝酸盐(以NaNO3计)(添加蔬菜水果产品除外) GB 5009.33
46 亚硝酸盐(以NaNO2计) GB 5009.33
47 真菌毒素 黄曲霉毒素M1 GB 5413.37
48 微生物
限量 菌落总数 GB 4789.2
49 大肠菌群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50 沙门氏菌 GB 4789.4
51 三聚氰胺 三聚氰胺 GB 22388
卫生部2011年第10号公告
52 标签 食品标签 GB 7718
GB 13432
本表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0767汇总,供参考。
新法规速递,50万云端法规,

新法规软件介绍

《新法规速递2012》软件,收录1949-2012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 约13万件。2012版新增“云检索”功能,可以在线全文检索、浏览50万件法规,并可下载收 藏浏览过的法规。《新法规速递》提供标题、颁布单位和全文检索功能,全部法规均可按标题、 颁布时间或颁布单位排序。《新法规速递》还可自行录入法规,所有下载法规均可备份,重装 软件后无需再重新下载。《新法规速递》最具特色功能是:注册后,可以每天上网智能更新,获 得当日最新法律法规。本软件为收费软件,您可以先下载软件,付费后我们根据您注册的用户 名为您开通每日更新服务。详细
最新图书
法律图书馆官方微信
《新法规速递》日刊(免费版)
    《新法规速递》日刊每日精选重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背景资料,将全文汇总发送到您的邮箱。
    电子杂志每日一期。只需输入您的邮箱地址,即可免费订阅,并且随时可以退订。
    内容:法律法规全文,立法背景资料
    刊期:每日一期(工作日)
    免费订阅
《法律图书馆》周刊(免费版)
    《法律图书馆》周刊包括一周最新法律法规、法律图书出版信息、法治动态新闻等相关法律资讯,以目录和摘要形式发送,可点击链接阅读全文。
    电子杂志每周一期。只需输入您的邮箱地址,即可免费订阅,并且随时可以退订。
    内容:法律法规、图书、新闻目录和摘要
    刊期:每周四
    免费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