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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
29
农历十月廿七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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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令2013年第1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3年1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3年11月1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发布、备案、修改、解释以及废止”。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中国保监会各部门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决定是否提出立项建议。

  “各部门于每年度末按照法制部门的要求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的规章立项建议,报送法制部门汇总。规章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名称、制定目的及必要性、法律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对现行制度的影响和计划完成时间等”。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法制部门在对各部门的规章立项建议审核后汇总形成下年度中国保监会规章立法计划,经起草部门和法制部门的分管会领导审签,并报主席批准后实施”。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对于未纳入当年度规章立法计划但有迫切立法需要的立法事项,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向法制部门书面补报规章立项建议。

  “法制部门应当对起草部门补报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认为确有立项必要的,经起草部门和法制部门的分管会领导审签,并报主席批准后实施”。

  六、删去第十二条。

  七、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席或者相关部门分管会领导指定部门起草”。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于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规章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起草背景与起草过程、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法律依据、规章的体例和主要内容、规章施行的可行性和预期效果、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历次征求意见的资料以及最近一次征求意见汇总表等相关资料一并送交法制部门审核,属于规章修改的,同时送交修改前后对照表”。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该规章是否切实保障了保险消费者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否体现了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法制部门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有关各方的意见。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十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经法制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部门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以及本部门的意见报主席决定”。

  十六、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章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三)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四)规章的结构和内容存在重大缺陷的;

  “(五)上报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法制部门完成初步审核并与起草部门协商一致后,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意见”。

  十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主席办公会上提出重大问题或者修改意见的,由法制部门会同起草部门进行修改。修改后,由法制部门报主席签发”。

  十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规章签署公布后,中国保监会应当在中国保监会网站和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

  二十、删去第三十三条。

  二十一、将第六章的章名修改为:“修改、废止和解释”。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现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因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需作相应修改的;

  “(二)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作相应修改的;

  “(三)因保险市场或者保险监管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现有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规章修改的建议由规章起草部门向法制部门提出,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适用本规定”。

  二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现行规章的废止,由起草部门提出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席批准,以保监会令形式公布”。

  二十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起草部门提出解释意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席签发: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电[2013]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60元和15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475和7645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875元和8045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11月28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成品油冬季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1128569540913836.pdf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1128569541986948.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1月28日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商务部



商秩发[2013]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积极推进执法队伍建设,加快推动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人员专职化。大力强化执法监管,严格执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围绕市场秩序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重大案件,维护了群众利益,促进了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但是,执法体制不顺、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一些领域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商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强化执法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下一步,全国商务行政执法工作要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规范执法行为,着力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为商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强化市场监管

  (一)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宣传贯彻与执行机制,加强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执行不到位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每一部法律法规规章都能得到有效执行。抓紧对拍卖、典当、商业特许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原油市场、成品油市场、零售商促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家庭服务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等国内外贸易及国际经济合作领域赋予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进行梳理,逐项分解落实到岗到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宽进严管”,尽快把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套工作,抓紧对取消的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研究采取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切实做到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三)集中整治突出问题。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领域,及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迅速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抓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商业特许经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成品油市场等领域整顿治理。同时要做好生猪屠宰监管职能调整与衔接工作,确保调整到位前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二、改革商务执法体制,着力提高执法能力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大力整合、充实商务行政执法力量,抓紧建立精干高效的商务行政执法队伍,尽快形成省、市、县三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商务行政执法体制。已建立商务行政执法队伍的地方,要保证机构和人员稳定,加快扩展实际执法领域。

  (五)全面推行综合执法。理顺商务行政管理体制,推进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相对分开,抓紧将分散在各个内设机构的行政处罚职能集中起来,交由商务行政执法队伍统一承担,实行综合执法。采用委托执法形式开展综合执法的,要依法履行委托程序,明确委托执法范围,加强对委托执法行为的监督。下设多个执法机构的,尽快合并为一个机构。

  (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制订实施执法队伍分级建设标准,统一执法队伍建设要求,规范执法队伍名称和标识。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支持,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将日常执法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

  (七)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坚决清退不合格人员。严把执法人员选拔录用关,依法淘汰不能胜任执法工作的人员,优化执法队伍人员结构。制订实施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建立分级培训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流通知识及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办案技能。完善执法人员工作考核与奖惩机制。

  (八)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快建立执法与行业管理内部协调机制,切实解决审批与监管相互脱节问题。坚持属地管辖原则,下移监管重心,合理划分上下级商务主管部门执法管辖权限。建立跨区域执法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切实发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协调机制作用,建立跨部门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执法合力。

  三、坚持依法行政,大力规范执法行为

  (九)完善执法管理制度。全面贯彻实施《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环节和步骤,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研究制订商务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加快形成完善的执法制度体系。

  (十)确保执法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违法执法现象。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增强执法透明度,逐步实现执法依据、权限、程序和办案结果四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十一)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建立案件核审、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决定和备案制度,规范执行听证制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依法逐项细化、量化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完善适用规则。统一商务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标准,加强执法档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完善监督与制约机制。

  四、创新执法方式,推进监管信息化

  (十二)建好用好12312举报投诉网络。省、市两级商务部门要加快建设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畅通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尽快形成覆盖全国的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网络。狠抓日常运行管理,确保12312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正常运转。完善案件受理及转交督办机制和流程,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不断拓展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

  (十三)打造执法信息化平台。升级改造商务执法信息系统,打造纵向贯通、横向连接的全国商务执法信息化平台,逐步推行办案流程和执法工作网上管理。建立商务执法在线教育系统,开发政策法规解读、典型案例分析、视频课程、在线咨询、业务交流等功能模块,提供方便快捷的远程学习与交流渠道。适时推进商务执法信息系统与当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与相关部门间执法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十四)积极探索信息化监管。依托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企业和经营者诚信档案,根据不同主体不同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肉类蔬菜和中药材追溯体系等各类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加强市场秩序动态分析研判,完善预测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探索运用移动执法、视频监控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五、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开展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的地方,要将加强商务行政执法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十六)完善商务立法。加快制定、修订商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立法层级,明确执法的具体内容与权限,强化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措施。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立法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增强商务立法的科学性。

  (十七)加强政策支持。继续推进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加大对市县的指导和推进力度。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强化工作保障。

  (十八)强化评议考核。将行政执法工作作为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完善的评议考核与奖惩机制。商务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商务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

                                                        

商 务 部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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