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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
13
农历十一月初一星期四

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民发〔2012〕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代表处,总行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养老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本着“优势互补、共促发展”的原则,民政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决定开展战略合作,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重道远,迫切需要开发性金融的大力支持


  (一)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呈现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趋势,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养老服务需求剧增。预计到2015年,全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约占总人口的16%。但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不相适应的诸多问题。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性,将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做出成效。


  (二)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开发性金融的大力支持。根据《通知》要求,“十二五”期间,全国需要增加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340余万张,改造30%现有床位,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仅靠财政资金难以满足建设需求,资金缺口很大,急需加大资金投入。由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大,迫切需要开发性金融的中长期资金支持。


  (三)国家开发银行积极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开发性金融理念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遵循“先规划、再试点,逐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研究各地实际情况,通过试点探索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类模式,切实加大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


  二、明确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组织协调优势,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结合国家开发银行中长期投融资优势,引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放大支持效能,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快速发展。


  (五)总体目标。通过双方合作,到“十二五”末,基本建立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稳步扩大信贷支持规模,完善金融支持模式,有效拓展养老服务业市场化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服务水平。


  三、落实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六)重点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原则,积极支持“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建设,重点支持政府和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场所,通过支持新建、改扩建和购置,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水平。


  (七)全面开展规划合作,批量化培育策划项目,测算投融资需求,探索符合实际需求的融资模式,为信贷资金投入打通渠道。


  (八)推动养老服务投融资平台建设。协助政府整合资源,落实优惠政策,设立、培育和发展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养老服务设施投融资平台,搭建符合监管要求和银行贷款条件的承贷主体。


  (九)开展中长期贷款,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建设需求,向国家开发银行推荐具备贷款条件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并在具体项目上给予相应政策倾斜。国家开发银行发挥“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综合金融服务优势,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全面优惠的信贷政策支持和综合金融服务,选择符合监管要求和银行贷款条件的市场化运作主体作为借款人,支持项目实施。在试点阶段,开发银行每年提供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的专项贷款规模,并根据整体工作推动情况及具体项目实际进展及时安排,以北京康联公司作为主要承贷主体,构建融资平台,支持试点项目实施。


  四、民政部门积极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加强资金监管


  (十)严控贷款投向。加强贷款投向管理,密切监控项目贷款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应严格审查项目性质,除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区内必要的配套商业设施外,严禁贷款资金用于商业房地产(含商品房)领域。


  (十一)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各类专项补助项目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并利用信息资源优势,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通报项目运行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益。


  五、完善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二)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统一领导。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规划局作为民政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对口联系部门,负责全面推动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协商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要建立工作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认真做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编制、体制机制建设、重大项目开发等工作。


  (十三)密切配合,争取政策支持。民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政府部门,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民政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投融资平台建设、还款来源、信用结构、贷款期限、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及风险补偿金等方面,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四)开展合作试点。按照自愿申请、民政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审核的程序,选择意愿强、基础好、条件成熟的地区合作开展试点。民政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推动养老示范基地建设,扩大影响,总结经验,并逐步扩大覆盖面。具体试点项目,由各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向开发银行规划局和属地分支机构推荐,开发银行规划局和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共同研究选择重点支持项目,确定融资平台推动试点项目落地,并按照开发银行相关规定开展授信评审工作。开发银行完成贷款审查后报民政部备案。双方根据试点情况总结成功的运作模式和经验,逐步在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推广实施。


附件:《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


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



二○一二年九月


    养老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要求,民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家开发银行)本着优势互补、共促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决定就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长期、稳定、全面的合作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发性金融理论为支撑,以规划合作为平台,充分发挥民政部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政府组织协调优势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优势;紧紧围绕国家“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总体方向和任务目标,本着“优势互补、共促发展”的原则,促进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合作目标
    通过规划合作,不断完善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研究形成国家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提升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前瞻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通过规划合作,探索民政部门与开发性金融携手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模式和路径,共同谋划策划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重大建设项目;引导推动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又快又好发展。
    三、合作内容
    (一)规划编制合作。共同开展有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系统性融资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及修编工作。
    (二)专题研究合作。围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合作开展有关财税政策、土地政策、投融资平台建设、综合金融服务模式、监管政策、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的专题研究。
    (三)试点示范合作。双方根据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融资需求,选择一批具有引导和示范效应的重点项目进行试点支持。对试点项目,民政部门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国家开发银行提供优惠信贷政策,共同加快推进一批示范效应强、社会反响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项目建设,以带动社会资源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促进试点经验在全国推广。
    (四)全面推广合作。双方在试点示范基础上,总结成功的运作模式和经验,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促进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四、合作机制
    (一)为加强组织、协调,双方联合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双方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国家开发银行规划局,负责处理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务。
    (二)双方建立联系和合作机制,不定期交流和沟通有关信息,推动合作协议执行及有关项目进程,联合开展调研、课题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
    五、双方承诺
    (一)双方及所属部门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对方业务秘密以及非公开信息等,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双方及时协商调整,最大限度减少给双方带来的负面影响及损失。
    (二)双方同意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具有与正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签字页)
   
民政部(盖章)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
   

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信安字[2012]113号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为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现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程序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科[2009]8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工信厅科[2011]137号)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工民品、核工业、电子、通信等19个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基础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标准。

  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一)安全管理有关术语、符号、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含组织要求、制度要求);
  (三)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销毁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安全生产规程和岗位安全管理要求;
  (五)应急救援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六)安全教育培训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七)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与审查技术规范;
  (八)安全检查的通则、导则等技术规范;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标志、标识、危险作业规程、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危险作业安全防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安全管理要求等,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为目的,规范物的安全状况、人的安全行为、环境的安全条件,并及时修订和不断完善”的原则,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试验验证、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加强过程管理,保证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应与其它相关行业标准协调、统一。

  第八条 我部安全生产司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部委托管理机构(具体单位见附件1)受安全生产司委托开展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定日常管理工作。标准化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标准制修订过程的业务指导、形式审查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九条 鼓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科研机构、学术团体、高等学校等单位依法参与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十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根据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及发展需求,均可向本行业的部委托管理机构提出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部委托管理机构依据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表要求,负责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可行性、必要性及先进性认证,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并负责项目申报相关资料的审查。

  第十二条 部委托管理机构按季度汇总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报部安全生产司(申报材料相关表格见附件2的附表)。

  第十三条 申请标准立项的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标准项目建议书,确保填写完整准确。建议书应阐述标准项目在安全生产方面所解决的主要问题、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情况,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有关的知识产权及标准起草单位等内容情况。如为强制性标准,还应说明强制的必要性及强制性标准得到有效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标准项目建议内容包括:

  (一)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2的附表1);
  (二)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的附表2,一式4份含电子版本)。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申报标准计划项目和项目审查时,应分轻重缓急,优先考虑产业发展和安全生产急需的标准项目。在申报项目总体情况说明中应对标准项目进行阐述,包括各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及标准体系现状、与产业发展重点的结合情况、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情况、与现有标准的协调配套情况等内容(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十六条 标准化技术支撑单位对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情况,统一协调和审查标准项目立项建议,汇总后报部安全生产司。

  第十七条 标准计划下达后,由部委托管理机构组织落实标准编制计划,标准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标准编制计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在标准编制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应由标准起草单位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的附表3),经部委托管理机构报部安全生产司。未经批准调整的标准计划,按原计划执行。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组织等要做好标准意见征求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部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所属行业(领域)标准制定过程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标准编制情况,确保标准质量。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编写标准草案,起草组成员应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研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二十二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安全性能和要求、检查、评价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召开专家讨论会,修改完善标准草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公开征求行业内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具有较大的代表性,并征得标准化技术组织和部委托管理机构的同意。对反馈的意见应认真分析研究并尽量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处理结果应当列入《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2的附表4)。

  第二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根据意见处理结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部委托管理机构组织审查。标准送审时,应当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

  第二十五条 部委托管理机构接到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有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由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标准的审查。

  没有成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由部委托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标准涉及的内容,邀请生产、使用、经销、科研等方面的不少于15名的专家进行标准审查;审查时,使用单位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时,应当对安全生产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六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的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第二十二条(二)至(十一)项内容的审查结论。函审时应写出《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2的附表5),并附《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2的附表6)。

  第二十七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八条 标准未通过审查的,标准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

                   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二十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向标准化技术组织提交标准报批材料。应按要求在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申报单等有关报批材料中阐述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情况,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有关专利等情况。对于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标准报批材料有:

  (一)报送函;
  (二)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件2的附表7);
  (三)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的附表8);
  (四)标准报批稿(纸型3份,电子版1份);
  (五)标准编制说明(纸型3份,电子版1份);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纸型3份,电子版1份);
  (七)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含参加审查代表名单或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标准中、英文通报表。

  第三十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后报部委托管理机构。部委托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并给出行业标准编号,连同相应的报送函报安全生产司。

  第三十一条 由标准化技术支撑单位审查除第二十二条(二)至(十一)项的内容外,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与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的符合性;
  (二)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三)标准中是否涉及专利,如有专利处置说明是否清晰;
  (四)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报批材料是否齐备。

  第三十二条 对跨行业、跨领域的标准项目,在报批前还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报批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 部委托管理机构在标准报批函中按行业、分领域对标准报批项目进行阐述,包括标准的制定过程和审查情况、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情况、标准体系和专利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司对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汇总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一)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
  (三)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五)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第三十五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准报批项目及有关材料,安全生产司予以退回。

                 第五章 标准发布及出版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以部公告形式批准发布。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有关部委托管理机构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送安全生产司和部科技司各两份。

                第六章 标准复审

  第四十条 标准实施后,各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编制单位、标准使用单位均可根据技术发展和安全生产的需要适时提出复审建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十一条 每年年底各部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下一年度的行业标准复审计划建议。

  第四十二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均应分别填写《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9)。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复审后,由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的附表10、附表11、附表12),并将标准复审材料送部委托管理机构。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司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汇总、协调、审核。

                    第七章 标准修改

  第四十六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修改应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2的附表13),整理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部委托管理机构名单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5054000.files/n15053774.doc
     2、附表目录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5054000.files/n15053775.doc


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2年12月1日




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2年12月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服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 发展基础
   第二节 发展机遇
   第三节 面临挑战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发展目标
  第三章 服务业发展重点
   第一节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一)金融服务业
   (二)交通运输业
   (三)现代物流业
   (四)高技术服务业
   (五)设计咨询
   (六)科技服务业
   (七)商务服务业
   (八)电子商务
   (九)工程咨询服务业
   (十)人力资源服务业
   (十一)节能环保服务业
   (十二)新型业态和新兴产业
   第二节 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一)商贸服务业
   (二)文化产业
   (三)旅游业
   (四)健康服务业
   (五)法律服务业
   (六)家庭服务业
   (七)体育产业
   (八)养老服务业
   (九)房地产业
   第三节 提升农村服务业水平
   第四节 拓展海洋服务业领域
  第四章 扩大服务业开放
   第一节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
   第二节 提高服务业利用外资水平
   第三节 稳步实施“走出去”战略
   第四节 深化内地与港澳地区服务业合作
   第五节 推进海峡两岸服务业合作
  第五章 改革完善服务业发展体制机制
   第一节 深化服务业改革
   第二节 创新政策支持
  第六章 规划实施保障
   第一节 加强组织协调
   第二节 夯实发展基础
   第三节 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前  言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的重要时期。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任务,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提升综合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扩大就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内在要求。
  《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指导我国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是编制服务业各领域专项规划(指导意见)和地方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范围是服务产业和可以市场化发展的服务领域。

第一章 服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十一五”时期,我国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高,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我国服务业实现较快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日益突出。
  ——规模不断扩大。“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1.9%,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速0.7个百分点,比“十五”时期加快1.4个百分点。2010年服务业实现增加值17.4万亿元,比2005年增加9.9万亿元,增长1.3倍。
  ——主要服务业行业较快发展。“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各主要行业均实现了较快发展。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5个门类的增加值年均增速分别为18.7%、16.5%、11.3%、9.5%和8.3%。
  ——新兴服务产业快速发展。“十一五”时期,旅游、文化等产业实现了高速增长,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管理理念的不断创新,推动了电子商务、增值电信、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地理信息、动漫游戏、检验检测、气象服务等新型服务业态加速发展;认证认可、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家政服务等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新兴服务产业蓬勃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占比提高。“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49.6万亿元,年均增长25.5%,增速比“十五”时期提高8.5个百分点。2010年服务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部投资比重为54.7%,比2005年提高1.1个百分点。
  ——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十一五”时期,服务业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形成了一批知名企业和著名品牌,竞争力不断提高。
  ——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十一五”时期,金融机构、资本市场、铁路投融资体制、文化体制、医药卫生体制、邮政体制等领域改革取得积极进展。服务业税收、价格、收费等改革深入推进。对外开放领域不断拓展,服务业外商投资占全部外商投资的比重明显提高。服务贸易规模迅速扩大,结构逐步优化,国际地位不断提升。
  ——吸纳就业能力进一步增强。2010年服务业就业人数达到26332万人,比2005年增加了2893万人,年均增加578.6万人;占全社会就业人数比重达到34.6%,比2005年提高3.2个百分点。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就业方面,服务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服务业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明确了服务业发展的方向、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强调,要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这些都为“十二五”时期服务业大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第二节 发展机遇

  “十二五”时期,我国服务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从国际环境看,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世界经济增长格局和市场需求形势发生新变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面临新突破,国际经济秩序出现新调整。我国与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和影响日益加深,服务业国际化发展的机遇增多,有利于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从国内环境看,我国具备服务业大发展的有利条件。2010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4000美元,“十二五”时期将向更高水平迈进,必然进一步带动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升级,服务业市场需求潜力巨大。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服务业的发展基础和发展条件将进一步改善。改革攻坚步伐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趋向完善,将为服务业发展创造更加完善的体制环境,进一步激发服务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加快推进,将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出新的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将对发展生活性服务业提出更高的标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的任务要求,为服务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第三节 面临挑战

  “十二五”时期,我国服务业发展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面临一些新的挑战。我国服务业发展长期滞后,结构不合理,生产性服务业水平不高,尚未形成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有力支撑;生活性服务业有效供给不足,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国际竞争力不强,缺少大企业大集团和知名品牌,服务贸易逆差短期内难以扭转。服务业人才不足,标准化水平不高,科技含量和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服务业深化改革任务仍然艰巨,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思想认识需要进一步提高,制约发展的一些长期性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亟待解决。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比重两个预期性指标均未完成,服务业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问题更加凸显。国际环境复杂多变,不确定因素增多,贸易保护主义加剧,发达国家的生产性服务业占有明显优势,围绕市场、资源、人才、技术、标准的竞争更加激烈,这些对提升我国服务业质量和水平,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都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必须立足现有基础,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加快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全力推动服务业大发展。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将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突破口,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国际化为方向,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全力推动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为增强我国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十二五”时期,推动服务业大发展需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发展服务业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推动服务业与工业、农业深度融合,催生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完善和生产经营模式创新,不断增强我国产业发展综合优势,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发展服务业与扩大国内需求、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相结合。进一步发挥服务业对拉动消费和投资的积极作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三)发展服务业与扩大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相结合。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人才培养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将我国人口多的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
  (四)发展服务业与推进城镇化相结合。适应城镇化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强化服务产业支撑,增强服务功能,在城镇化进程中完善服务体系,提升城镇宜居宜业水平。
  (五)推动服务业全面发展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并重、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并举,大力推动涉及面广、辐射作用大的服务业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快发展,带动服务业全面发展。
  (六)深化服务业改革与扩大服务业开放相结合。推进服务业改革,完善体制机制,为服务业大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以竞争促发展。

第三节 发展目标

  根据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的总体要求,“十二五”时期,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一)提高服务业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超过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速超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第二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速。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较2010年提高4个百分点,成为三次产业中比重最高的产业。推动特大城市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二)提升服务业水平。服务业新兴领域不断拓展,新型业态和新兴产业不断涌现,规模化、品牌化和网络化水平不断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支撑作用明显提高,生活性服务业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的能力明显增强,农村服务业水平明显提升。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创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著名品牌,建设一批主体功能突出、辐射范围广、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发展示范区。
  (三)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垄断行业改革不断深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领域改革不断深入,市场机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社会领域和事业单位改革加快推进,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适应新型服务业态和新兴服务产业发展的市场管理办法逐步完善。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服务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对外开放领域和范围进一步扩大,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
  (四)提高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到2015年,服务业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的比重较2010年提高4个百分点,服务业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

第三章 服务业发展重点

  立足我国产业基础,发挥比较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突出重点,引导资源要素合理集聚,构建结构优化、水平先进、开放共赢、优势互补的服务业发展格局。

第一节 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围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中、高端发展,深化产业融合,细化专业分工,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我国产业综合竞争力。
  (一)金融服务业。
  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有序发展和创新金融组织、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发挥大型金融机构的综合性服务功能,积极发展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推进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推进金融服务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大力改善对“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发挥信用融资、证券、保险、信托、理财、担保等服务的资产配置和融资服务功能。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建立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大宗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的品种体系。充分发挥保险业的功能作用,积极发展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探索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创新保险营销服务方式,推进中小保险公司差异化发展,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推进再保险市场建设。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强化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提高监管方法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前瞻性,维护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加强金融法律、支付清算、征信、反洗钱等金融服务业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十二五”时期,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有效防范和应对系统性风险,健全金融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构建功能健全、服务高效、分工合理、竞争有序、效益良好、安全稳健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二)交通运输业。
  加快完善铁路网络,建设国家快速铁路网,强化重载货运网,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国家高速公路网剩余路段、“瓶颈”路段建设,加强路网运行监测和交通出行信息服务;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城乡客运能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加快发展内河水运,推进重庆长江上游和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内河港区,加快推进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形成干支直达、江海联运的服务网络。推进沿海港口协调有序发展,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和专业化运输系统,拓展现代航运服务功能,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运服务体系。建立通达通畅的国内国际航线网络,加强机场和空管保障能力建设,加快发展通用航空。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和农村物流。推进综合运输大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养护水平。鼓励运输企业优化货物运输组织,大力发展铁水联运、江海直达、道路货物甩挂运输,加快发展冷链运输、零担快运和各种专用运输,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向多式联运经营企业转型。加快邮政服务业发展,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十二五”时期,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网络更趋完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管理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构建网络设施配套衔接、技术装备先进适用、运输服务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服务体系。
  (三)现代物流业。
  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优先整合利用现有物流资源,拓展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网络。加快综合交通运输网络配套物流设施建设,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无缝衔接和高效联运,建设覆盖全国的物流通道网络。加快推进城市配送体系建设,提高统一配送水平。鼓励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提高一体化运作水平和规模化程度。加快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大宗矿产品、重要工业品、生活必需品、药品等领域物流发展。拓展邮政物流,支持快递能力建设,推动快递与电子商务、制造业协同发展。强化核心技术开发,加快物联网等新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和推广,鼓励物流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健全各类物流信息共享平台,推广条码等自动识别技术。提高物流行业标准化设施、设备和器具应用水平,推进标准化托盘等物流包装的循环共用,推广货运车辆标准化车型。鼓励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强化物流服务功能,向仓储、交易、加工、配送等多功能、多业态拓展,形成一批集多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综合性生产资料物流配送中心,引导生产资料流通集聚式发展。支持物流企业做强做大,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和网络,统筹规划仓储设施发展,促进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配送中心转变。支持物流园区等物流功能集聚区有序发展,规划建设一批重点物流园区。加强进出口口岸、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物流基础设施和国际通道建设,增强进出口货物集散能力,重点布局建设一批口岸商贸物流中心,促进货运枢纽向物流园区转型,促进保税物流中心向分拨中心、配送中心和采购中心发展。“十二五”时期,物流业信息化、智能化和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重点行业物流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初步建立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现代物流体系。
  (四)高技术服务业。
  重点发展高技术的延伸服务和相关科技支撑服务,突出研发设计对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作用,加快支撑产业结构调整的研发设计服务体系建设。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场化运营,加大检验检测认证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行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由提供单一类型合格评定服务向复合型合格评定服务延伸,向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完善科技中介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信息基础设施,开展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加强云计算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物联网应用示范和推广,打造物联网应用平台。加快培育新兴网络信息技术服务,加强软件工具研发和知识库建设。推进各类面向行业应用的信息技术咨询、系统集成、系统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服务。加强数字文化教育产品开发和公共信息资源深化利用,构建便捷、安全、低成本的数字内容服务体系。推进地理、人口、法人、金融、税收、医疗、社保、农业、交通、统计等信息资源深度开发和社会化服务。完善生物技术服务体系,重点在医药创制、生物信息、生物环保、生物农业等领域培育新兴生物技术服务。“十二五”时期,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8%以上,建设若干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的产业基地和创新集聚区,培育一批创新能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基本形成高技术服务产业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和政策体系,推动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做大做强,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
  (五)设计咨询。
  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升生活品质为重点,鼓励创新,促进设计咨询产业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整合现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建立实用、高效的设计和咨询基础数据库、资源信息库等公共服务平台。提高设计和咨询的信息化水平,支持相关软件等信息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重点支持设计创新成果产业化,鼓励研发体现中华民族传统工艺和文化特色的设计项目和产品。引导设计企业和咨询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丰富产品品种、提高附加值、创建自主品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鼓励设计和咨询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十二五”时期,设计咨询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专业人才素质明显提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设计咨询机构数量大幅上升,培养一批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领军人才,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设计咨询企业。
  (六)科技服务业。
  大力发展研发服务外包、合同研发组织、检测、气象等服务,培育专业化第三方研发机构,促进研发服务集群发展。加快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提升技术转移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和增值服务能力,强化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的技术成果中试和熟化服务,推进技术市场交易模式和机制创新,提升技术市场网络化、信息化、国际化水平。积极发展创新创业服务,培育创业服务业态,大力推广“孵化加创投”模式。扩大科技企业加速器试点,为高成长企业做大做强提供资本、人才、市场等服务,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积极发展科技金融服务,推动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科技金融业务创新,探索科技贷款担保、科技保险、产权交易与股权交易等新模式;建设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加强科技金融风险评估,防范和化解科技金融业风险。积极发展科技咨询服务,开展知识产权、产业研究和科技动态等服务,提升科技咨询服务水平。“十二五”时期,科技服务业社会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产业实力明显增强,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服务水平高、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服务企业,形成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科技服务产业基地和集聚区,科技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七)商务服务业。
  鼓励商务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发展,加大品牌培育力度,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大力发展广告业,提高广告业集约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发展水平。加快发展资产管理、兼并重组、财务顾问、后勤管理等企业管理服务,积极发展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矿业权评估、认证认可、信用评估、经纪代理、市场调查等专业服务,加快发展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推动拍卖、典当服务业发展,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培育一批著名商务服务企业和机构;建设一批影响力大的商务服务集聚区。合理规划展馆布局,发展会展业。“十二五”时期,商务服务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竞争力明显增强,结构明显优化,国内外市场份额明显提高,市场秩序、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和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
  (八)电子商务。
  积极培育电子商务服务,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与交易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网络交易与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配送、报关结汇、检验检疫、信用评价等环节的集成应用。发挥行业组织等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提高电子商务纠纷处理、争议调解、法律咨询、技术研究、成果转化等服务能力。推进交易保障设施建设,强化对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客体及交易行为的在线监测,完善交易保障服务体系。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促进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全过程、各环节的深化应用,规范网上银行、网上支付平台等在线支付服务,发展与电子认证、网络交易、在线支付协同运作的物流配送体系,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立交易诚信档案,为改善电子商务环境提供有力支撑。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以供应链协同为重点发展电子商务,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国内外市场,推动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加快发展移动电子商务等互联网产业,大力培育远程维护、数据托管等技术服务,积极推进医药卫生、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不断拓展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领域。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保障网络交易安全。“十二五”时期,基本健全电子商务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大型企业供应链网络化协同能力和重要行业龙头企业全球化商务协同能力,营造安全可信、规范有序的网络商务环境。
  (九)工程咨询服务业。
  完善市场机制,鼓励工程咨询单位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规范市场准入,建立统一规范的职业资格制度和行业管理体系,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工程咨询领域,支持工程咨询机构为民间投资提供服务。加快工程咨询业务结构调整,促进工程咨询全过程协调发展。加强投资建设项目策划、准备、实施、运营、评价各阶段咨询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咨询服务科学水平,推进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咨询服务业在投资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在全行业倡导诚信为本、廉洁高效的工程咨询理念,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原则,加强行业自律。扩大工程咨询在统筹城乡发展、新兴产业、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以及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等领域的服务范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惯例的人才。“十二五”时期,工程咨询服务业产业化、市场化步伐明显加快,行业规模显著扩大,服务质量和水平稳步提升,行业立法逐步完善,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际惯例、拥有较高水平自主知识产权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创新体系,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工程咨询市场。
  (十)人力资源服务业。
  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创新,鼓励差异化发展,大力开发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需求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产品。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鼓励发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网络招聘等新型服务业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产业人才信息平台。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群,探索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推进行业集聚发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推进战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规范服务流程。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为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加快发展服务业职业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培育形成功能完善、规范有序、较为成熟的培训市场,不断满足多样化、个性化的学习需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发展培训业,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培训,推动培训主体多元化。规范和丰富培训内容,扩展和创新培训形式,健全质量评价机制,规范培训市场秩序。“十二五”时期,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经营性服务逐步壮大、高端服务业务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开发配置和服务就业的能力明显提升,在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十一)节能环保服务业。
  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做精、做专、做强为方向,扶持壮大一批专业化节能公司,引导技术研发、投融资等机构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节能服务。创新丰富节能服务形式和内容,推动节能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规范节能市场秩序,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培育提供资源节约、废物管理、资源化利用等一体化服务的循环经济专业化服务公司,重点培育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咨询服务业,促进资源循环再生利用。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烟气脱硫脱硝、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为重点,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推进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进程,提高工业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比例,完善监管制度。健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的回收体系,完善废旧商品回收网络,提高回收企业的组织化和规模化程度,建设分拣技术先进、环保处理设施完备、劳动保护措施健全的废旧商品回收分拣体系。建设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完善再制造旧件和垃圾分类回收体系。重点发展集研发、设计、制造、工程总承包、运营及投融资于一体的综合环境服务,着力培育综合环境服务龙头企业。推进环境咨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投融资、环境培训、清洁生产审核咨询评估、环保产品认证评估等环保服务业发展。加快培育环境顾问、监理、监测与检测、风险与损害评价、环境审计、排放权交易等新兴环保服务业。推动环保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开展关键技术工程示范,加快环境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完善环保服务业标准体系。“十二五”时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业销售额年均增长30%。到2015年,节能服务业总产值突破3000亿元,环保服务业产值超过5000亿元。
  (十二)新型业态和新兴产业。
  适应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升级趋势,鼓励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服务产品创新,培育壮大服务业新型业态和新兴产业。适时研究制定促进服务业新型业态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适合服务业新型业态、新兴产业发展的行业准入标准和市场管理办法。支持设立服务业新型业态和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加强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基地建设,加强专业人才培训,研究建立配套政策措施和统计体系。“十二五”时期,新型业态和新兴产业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创新能力明显提高,产业规模明显扩大,壮大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创建一批优质品牌,不断形成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第二节 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围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丰富服务供给,完善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一)商贸服务业。
  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发展新型流通业态,改善流通设施条件,优化消费环境。推动现代流通方式和循环经济理念在商贸流通领域的广泛应用,发展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网络营销、总代理等现代经营方式。优化城市大型百货店、综合超市、购物中心、批发市场等商业网点结构和布局,积极发展连锁经营和统一配送,鼓励发展专业店、专卖店、会员店,大力发展便利店、中小超市、社区菜店等社区商业。通过开展社区商业民生促进工程,构建社区商业便利消费体系,促进居民服务便利化发展。统筹城乡贸易发展,支持城市商业企业向农村延伸开设商业网点,发展农资和日用工业品配送下乡服务,引导农产品进城直销。鼓励商贸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加快商贸服务业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和城乡市场监测体系。建立健全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一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引导住宿和餐饮业健康规范发展。“十二五”时期,传统商贸服务业改造升级步伐加快,商贸流通业多业态、多形式发展,商业设施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城市商业网点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农村商业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农村商贸流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初步建立现代化商贸服务体系。
  (二)文化产业。
  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加快组织实施一批成熟度高、成长性好、先导性强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支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产业链完整、规模效应明显的特色文化产业基地,加快特色文化城市建设。培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文化企业跨地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和重组。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制度,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加快发展各类文化产品和产权、信息、技术、版权等要素市场,推进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健全文化技术创新体系,研究制定文化产业技术标准。大力发展文化创意、移动多媒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型业态。大力发展演艺业,加强演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发展全国性文艺演出院线和电子票务系统。加强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一批广播影视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广播影视知名品牌,实施一批广播影视精品工程,推动广播影视产品和服务出口。整合提升图书、报刊等纸介质传统出版产业,发展数字出版等新兴出版产业,加快推广数字环保技术,创新出版传播手段和渠道,打造一批大型出版传媒、印刷复制和发行企业集团。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快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推进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建设,提高版权服务与保护水平。积极开拓国际文化市场,创新文化“走出去”模式,增强中华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十二五”时期,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为将其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奠定坚实基础。

专栏1 文化产业发展重点

  1.文化艺术产业和网络文化产品发展重点。
  鼓励演艺节目在内容与形式上的创新,推动发展全国性文艺演出院线,加快剧院、剧场、电子票务等演艺基础设施建设,形成1-2个国际知名的演艺产业集聚区,形成10家左右全国性或跨区域的文艺演出院线。开展动漫相关技术标准研制工作。发展网络游戏、电子游戏等游戏产业,推动国产游戏产品走出去。积极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健康向上和技术先进的新兴娱乐方式。繁荣美术创作,规范市场秩序,推动艺术品产业健康发展。发掘民族文化元素,突出地域特色,促进传统手工艺产品发展。大力发展艺术创意设计产业。加强文化内容与高新数字技术结合,培育和发展数字文化产业。鼓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中华民族特色的网络文化产品,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原创能力和文化品味,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网络文化品牌。
  2.广播影视产业发展重点。
  推进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卫星直播广播电视、地面数字电视推广应用、广播覆盖传输数字化、高清晰度电视、城镇数字影院、国产影视剧及影视动画、纪录片等重大产业项目。基本建成全国城市数字影院覆盖网络。大力发展移动多媒体、网络广播电视等新媒体新业态,加快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的全国运营。加快影视产业、影视动画产业、影视纪录片产业、影视制作业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
  3.新闻出版产业发展重点。
  加快实施新闻出版精品工程,构建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网络体系,引导出版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动漫游戏出版产品、民族原创网络出版产品的创作和研发。加快建设新闻出版产业带和基地。提高新闻出版企业装备水平和新闻出版产品的科技含量,大力实施新闻出版科技创新工程。加快新闻出版领域基础性标准、新业态核心标准的制(修)订,加大标准宣传贯彻力度。鼓励海量数字内容资源平台建设。完善出版物发行流通网络,加快全国性出版物物流体系建设,提高网点覆盖面,努力实现“市市有书城、县县有书店、乡乡有网点、村村有书屋”。提高印刷复制产业发展质量,实施绿色印刷和数字化印刷工程。大力推进海峡两岸交流合作。实施“经典中国”国际出版工程,加快国际交易平台建设,拓展出版物国际营销渠道,打造国际知名出版传媒企业品牌。

  (三)旅游业。
  大力发展国内旅游,积极发展入境旅游,有序发展出境旅游,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实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科学利用资源,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并重,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观光旅游质量,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和生态、文化、红色、乡村、森林、湿地、草原、海洋等专项旅游,提升旅游业发展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加快建设一批国家级旅游目的地和精品旅游线路,推进全国特色名镇(村)建设,规范发展主题公园。加快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旅游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支持民营和中小旅游企业发展。加快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实施人才兴旅工程,推进实施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加快旅游立法和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十二五”时期,旅游业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初步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

专栏2 旅游业发展重点

  1.乡村旅游发展。
  推进实施《全国乡村旅游业发展纲要》,建设一批乡村旅游及休闲农业示范村和示范县,加大对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2.旅游精品建设。
  推进实施《“十二五”全国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打造一批国家级城市旅游目的地、国家级精品景区,推出一批文化旅游演艺精品和精品旅游线路及文物、森林、海洋、温泉、草原、工业、科技、会展、修学等专项精品旅游景区。
  3.红色旅游发展。
  推进实施《2011-2015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继续加大红色旅游基础设施投入,深化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精品线路、重点旅游区建设,加强红色旅游与其他旅游产品的结合,完善配套服务,提高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精品线路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4.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推进实施《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推进旅游要素转型升级,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开发特色旅游产品,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全面提升海南旅游业管理、营销、服务和产品开发的市场化、国际化水平。

  (四)健康服务业。
  统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能力。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依托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完善有利于健康服务业发展的体制和政策,促进非基本医疗服务的发展。合理规划医疗资源,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对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技术指导,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积极促进医疗护理、健康检测、卫生保健、康复护理等健康服务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发展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业。加强健康管理教育与培训,鼓励技术产品研发,制定标准与规范,加快健康体检行业的规模化与产业化进程。支持发展健康服务机构,鼓励健身活动,推动健康咨询、健康保险与健康服务融合发展。健全康复医疗服务网络,提高康复医学服务能力。“十二五”时期,基本形成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各类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构建集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健康保险等服务内容为一体的健康服务产业体系。
  (五)法律服务业。
  大力发展以律师和公证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业,稳步扩大从业人员数量,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眼光、精通涉外法律业务的高素质律师人才。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实现法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广泛、有效参与。稳步扩大法律服务规模,完善组织形式,推动业务转型和升级,促进专业化分工,扶持、培育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法律服务机构。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人员诚信执业制度,完善执业状况评价、监督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服务秩序和服务行为。提升法律服务业开放水平,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律服务机构。加大对法律服务业政策扶持和保障力度,改善法律服务业发展环境,健全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扩大服务规模和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层次和服务质量,提高国际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十二五”时期,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要求、较为成熟的法律服务制度体系。
  (六)家庭服务业。
  健全家庭服务业相关法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完善家庭服务业促进体系。研究制(修)订家庭服务业服务标准(规范),扩大标准(规范)覆盖范围,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加快推进家庭服务业公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加强政府引导,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家庭服务业,重点培育一批连锁经营的大型家庭服务企业,积极扶持中小家庭服务企业,促进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品牌化和网络化发展。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加快构建便利惠民的家庭服务体系,优化城市服务网点布局结构,积极推动家庭服务网点进社区。规范家庭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以社区为重要依托,以家政、养老、社区照料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为重点,创新家庭服务业发展模式,整合家庭服务资源,实现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公共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十二五”时期,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人数明显增加,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初步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相适应的家庭服务体系。

专栏3 家庭服务业重点工程

  1.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
  设立区域性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依托该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
  2.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工程。
  以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从业人员为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十二五”时期,每年培训100万人。加强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依托现有培训资源,在地级城市以及经济较为发达的中心城市建设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同时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提供相应的创业培训。
  3.家庭服务业千户百强创建工程。
  推动一批中小企业(单位)做专做精,扶持一批有实力的企业(单位)做大做强,培育一批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形成一批市场开拓能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服务水平高的企业(单位)群体,加大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单位)的扶持力度,提升我国家庭服务业的规范化、产业化、品牌化水平。

  (七)体育产业。
  以体育健身休闲业、体育竞赛表演业为先导,带动体育用品、体育中介等行业的联动发展。推动体育服务运营管理模式多样化。积极提供适应中低收入群体需求的体育服务,合理引导高收入群体体育消费。坚持重点体育项目带动战略,加快培育特色体育产品,着力培育体育产业骨干企业。合理规划体育产业基地布局,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推动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的互动发展,延长体育产业链。加强对体育组织、体育赛事、体育活动的名称、标志、版权等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推动体育服务贸易发展,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十二五”时期,体育产业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创建一批充满活力的体育产业基地,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骨干企业,逐步打造一批有中国特色与国际影响力的体育产品和重大赛事品牌。
  (八)养老服务业。
  引入多种形式的市场主体,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开发养老服务项目,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积极扶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大力拓展养老服务领域,逐步实现从基本生活照料向健康服务、辅具配置、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援等方面延伸。大力发展社区照料服务,推进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建设。发挥养老服务产业链长、涉及领域广的特点,推动养老服务与餐饮、服装、营养保健、休闲旅游、文化传媒、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等相关产业互动发展。加强老年护理人员培养培训,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培育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促进养老服务企业规模化、品牌化和网络化发展。健全养老服务市场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十二五”时期,养老服务业规模显著扩大,社会化养老覆盖率明显提高,基本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老有所养。到2015年,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量达30张。
  (九)房地产业。
  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引导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土地评估和登记代理机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加强和完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大力推行房地产经纪人、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制度,加强中介行业自律管理。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建设,健全行业资信体系。加强农村建筑技术队伍建设。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服务,培育节能技术服务市场。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行业的责任边界,健全符合行业特征和市场规律的价格机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旧住宅区推行物业管理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物业管理保障机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开展以物业保值增值为核心的资产管理。继续推进物业管理师制度建设,提升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提高旧住宅区物业服务覆盖率,城镇新建居住物业全部实施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绩效考核、人员准入、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加快服务设施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十二五”时期,房地产和土地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功能明显增强,社会公信力明显提高,建筑节能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及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三节 提升农村服务业水平

  以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重点,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协同推进城镇化和农村发展,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进入,推动农村服务业水平尽快上一个新台阶。
  加快发展农村生产性服务业。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与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有效对接。强化基层农技推广服务,引导科研教育机构积极开展农技服务。搭建乡村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平台,提升科学施肥水平。培育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社会化水平,加快农机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开展农机跨区作业、承包作业、机具租赁和维修服务,推进农机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培育壮大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完善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力度,加强产销衔接,扩大农超对接规模,积极打造“南菜北运”和“西果东送”产销链条。加强信息体系建设,推广先进交易方式,发展各类流通中介组织。强化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准入和监管,实施经营台账和可追溯管理,提升经营单位技术服务能力,鼓励发展连锁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支持发展农业信息服务,以农业生产经营为重点,逐步形成连接国内外市场、覆盖生产和消费的信息网络。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商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农村邮政金融业务,建立农村信贷担保体系,扩大农村金融抵押品范围。扩大涉农保险覆盖面,探索发展渔业保险,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积极推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健全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完善动物疫病诊疗等兽医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农作物和林业有害生物、草原鼠虫害防治专业化服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提高农产品流通组织化程度,培育大型流通主体。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能力,提升农业、林业组织化水平。
  积极发展农村生活性服务业。完善农村消费品销售网络,推动现代流通方式向农村延伸。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提升农村商品统一配送能力,发展一网多用,开展信息化改造,提高农村商业的组织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推动机动车维修网点向农村延伸。积极发展园艺业、休闲农业、生态农业、休闲渔业、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大力扶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农家乐、采摘、垂钓等休闲旅游项目,增加农民收入。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配合,积极引导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大力扶持农民兴办森林人家、林业观光园、森林氧吧、森林疗养等休闲旅游项目,提高兴林富民效益。搞好农民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劳务对接,完善农民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劳务经济,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就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抓好农民创业促进工程试点工作,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广泛开辟农民就业创业渠道,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继续推进村庄整治,以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区域为重点,大力发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治理设施的专业化运营,全面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第四节 拓展海洋服务业领域

  紧扣海洋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和要求,加强陆海统筹,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层次和水平。
  大力发展海洋运输业,壮大海运船队,增强国际海运竞争力,提升能源、原材料等战略物资运输保障能力。完善港口布局,拓展港口服务功能,加快港口物流发展,发展内陆无水港。加强渔港建设,依托渔港积极发展水产品冷藏、加工、交易以及休闲渔业、渔民作业补给等服务业。整顿、维护航行秩序,完善海上交通管理和应急救助系统,不断提高航海保障、海上救生和救助服务水平。
  积极发展海洋旅游,进一步突出海洋生态和海洋文化特色,开拓国内国际旅游客源市场,发展海滨度假旅游、海上观光旅游、涉海专项旅游、海岛度假旅游和海岛生态旅游。加强旅游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建设,科学确定旅游环境容量,促进海洋旅游可持续发展。推进电子客票系统建设和联网售票,提升海上客运服务质量。加强客运码头、游艇码头及停泊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发展海峡、岛屿间客滚运输和海上旅游、游艇经济。在有条件的港口发展集娱乐、休闲、餐饮、购物于一体的邮轮经济。
  建立海洋、海岛空间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积极开展海洋生物资源及矿产资源勘查定位、海洋工程维护、海洋综合调查与测绘、海洋教育、海洋科普与文化传播等服务。科学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开展大范围、长时效、高精度海洋预报服务,重点建设面向海上监视、海上运输、海上搜救、海洋油气开采、大洋和极地勘探、渔业生产、滨海旅游、国际合作等活动的海洋专题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工作,建设海洋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海洋立体监测观测预报网络系统,形成有效的监测、评估和预警能力。

第四章 扩大服务业开放

  统筹国内服务业发展和对外开放,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推动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走出去”,完善更加适应发展开放型经济要求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充分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参与服务贸易规则制定,深入推进与港澳台地区服务业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服务业国际合作与竞争。

第一节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

  推动重点行业的服务出口,促进出口结构转型升级。进一步巩固运输、旅游、建筑等行业在服务贸易中的优势,积极推进中医药、文化艺术、动漫游戏、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体育等有我国特色的服务出口,重点培育通信、金融、会计、资产评估、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传媒、咨询、会展等现代服务贸易,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服务贸易重点企业。提高国内服务外包企业承接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增强产业集聚效应,逐步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产业基地。促进服务外包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协调发展。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和统计体系,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稳步扩大服务进口,发挥进口在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节 提高服务业利用外资水平

  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领域,优化结构,丰富方式,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鼓励引进设计、研发和营销等方面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鼓励设立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引导外商投资发展农业技术服务、交通运输、现代物流、银行、证券、保险、信息、软件设计开发、商务服务、工程咨询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积极稳妥推进教育、医疗、体育、文化、旅游、电信等领域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投资发展家庭服务业,鼓励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合理引导房地产领域的外资投向,鼓励外资投资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绿色节能环保建筑的建设。创新服务业利用外资方式,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有效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促进服务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完善创业投资规定,合理引导外商投资发展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关联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优化服务业利用外资的政策环境,增强政策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做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性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积极推进服务业在部分区域和领域试点先行开放,提高服务业开放水平。改善服务业利用外资的区域结构,推动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发展服务业,支持东部地区尤其是东部特大城市利用外资提升服务经济水平。

第三节 稳步实施“走出去”战略

  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原则,引导各类所有制服务业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合作,支持在境外开展技术研发投资合作,创建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充分利用中华老字号企业已形成的品牌效应,带动中医药、中餐等产业开拓国际市场。将重点国别(地区)与重点领域相结合,分类指导,积极引导运输、建筑、旅游等有比较优势,以及分销、通信、快递、金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有发展潜力行业的企业对外投资。支持发展对外翻译与传播,支持文化企业拓展国际营销渠道,加快建设国际版权交易平台,增强中华文化传播力和影响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着力培育我国服务业大型跨国公司和跨国金融机构,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完善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做好海外投资环境研究,强化投资项目的科学评估,增强境外投资法律、会计、信息、金融、管理和环境技术等服务。提高综合统筹能力,加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宏观指导和服务,提高服务业企业对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加大知识产权境外登记注册和海外维权力度,维护企业海外权益,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风险。进一步扩大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服务业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自由贸易区框架,加强对服务业企业“走出去”的制度保障。

专栏4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

  履行我国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中的承诺(包括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贸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鼓励我国企业在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深入推进与东盟服务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节 深化内地与港澳地区服务业合作

  继续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进一步扩大对港澳服务业开放,大幅提升服务贸易开放程度。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扩大对港澳传统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的开放,充实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内容。到“十二五”末期,通过CEPA基本实现内地与香港、澳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支持建设以香港金融体系为龙头、珠三角地区城市金融资源和服务为支撑的金融合作区域。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拓展香港与内地人民币资金循环流通渠道。支持香港企业使用人民币到境内直接投资。在内地推出港股组合交易所交易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企业赴香港上市。不断提高内地对港资银行开放的层次和水平,支持港资银行在广东省内以异地支行形式合理布点,均衡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证券机构稳步推进深港资本市场创新合作。支持香港保险公司设立营业机构或通过参股方式进入内地市场,加强内地与香港在保险产品研发、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等方面合作。积极支持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增加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内金融机构主体。
  完善珠三角地区与港澳跨界交通运输体系,建立跨界交通监管合作机制,加强口岸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和区域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提升通关和物流便利化水平,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积极支持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网络信用、现代物流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打造区域航运衍生服务基地、生产组织中枢和国际供应链管理中心,构建现代流通经济圈。积极引导内地和香港服务业企业合作建立商品国际营销网络。继续推动职业资格互认、专业人士执业工作和职业技能鉴定合作,促进专业人才流动。
  加强内地与港澳高等教育合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合作,建立师资交流合作制度。加强文化交流,促进文化创意、影视、动漫、游戏、演艺、出版等方面合作。扩大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合作发展医疗服务和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逐步扩大港澳资本独立举办医疗机构试点范围。完善动植物卫生检疫和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建立食品安全技术标准和地理标志保护合作沟通机制。加强内地与港澳中华老字号品牌的交流合作。拓宽内地与港澳旅游合作范围,共同完善旅游服务体系。采取积极措施引入港澳专业化社会服务,支持港澳家庭服务机构在内地设立高端专业服务机构,推进内地与港澳合作开展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及信息交流,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到内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养老等服务。依托内地与港澳环境服务业现有基础,广泛开展环境金融、环境咨询、环境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环保宣传教育、资源回收再利用等领域合作。打造环境服务业交流合作平台,鼓励港澳环境服务企业入驻,推动港澳环保企业在内地开展环保设施运营服务,在广东率先开展环境服务业合作模式创新。
  深化粤港澳合作,落实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打造更具综合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鼓励广东在对港澳服务业开放中先行先试,逐步将先行先试有效措施拓展到内地其他地区。加快落实相关政策,把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打造成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的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的引领区。全面推进内地与港澳服务业合作,建设内地重点地区与港澳服务业重大合作项目,形成优势互补、协作配套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以珠三角地区需求为导向,重点在服装、灯饰、家具、五金、皮革等产业,依托有集聚规模的专业镇,统筹规划建设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引进港澳咨询、广告、设计、营销等服务。推进珠三角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鼓励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资源的合作与共享。支持依法开展跨境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产权、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服务,加快内地与港澳检验检测报告互认和电子签名证书互认,支持内地与港澳检验鉴定、认证、检测机构加大交流合作。

专栏5 粤港澳服务业合作重大项目

  1.港珠澳大桥。
  建设海中桥隧工程、三地口岸和连接线,实现香港、珠海、澳门三地高速公路连通。
  2.广深港客运专线。
  建设客运专线并与武广客运专线、沪深客运专线接驳。
  3.港深西部快速轨道线。
  研究建设途经深圳前海地区、连接香港国际机场和深圳宝安国际机场的香港第三条过境直通铁路。
  4.莲塘/香园围口岸。
  缩短香港至深圳东部之间车程,提高粤港东部地区出入境通行效率。
  5.深圳前海开发。
  发挥香港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优势,充分利用前海地区的地缘和交通便利优势,打造区域综合交通枢纽,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创新行业管理制度,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2020年建成亚太地区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
  6.广州南沙新区开发。
  打造服务内地、连结港澳的商业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教育培训基地,推动发展物联网等新兴产业,积极探索依托南沙保税港区建设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和华南重要物流基地,打造世界邮轮旅游航线著名节点。
  7.珠海横琴新区开发。
  重点发展商务服务、休闲旅游、教育研发和高技术服务业,促进成为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的新平台,建设连通港澳、区域共建的“开放岛”,经济繁荣、宜居宜业的“活力岛”,知识密集、信息发达的“智能岛”,以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岛”。


第五节 推进海峡两岸服务业合作

  以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为平台,积极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两岸商签服务贸易协议,逐步减少或消除两岸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推动两岸进一步互相开放服务业市场,促进两岸服务贸易自由化,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和深度,增进两岸间的服务业合作。推动两岸互补性生产要素资源的整合与流动,以具有两岸特色的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服务方式改造和提升传统服务业,促进两岸产业转型升级。
  深化两岸金融合作,维护和促进两岸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不断完善两岸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两岸金融市场相互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两岸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扩大业务领域,为两岸同胞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推进两岸资本市场创新合作。推动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为两岸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提供更多便利。
  积极落实两岸已签署的涉及相关服务业的协议。合理调控运力,加强管理,维护两岸海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增加直航航点及定期航班班次,为两岸客货往来提供更多便利。拓展两岸邮政合作领域,提高邮政服务质量。深化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认可及消费品安全等领域合作。加强农产品(含饲料)贸易中的检疫检验交流合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加强两岸信息服务业合作,推进两岸无线城市试点项目建设,为两岸电子信息制造业提供优质服务。加快两岸物流合作,推进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试点项目建设,共同提升两岸物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两岸电信企业交流合作。加强两岸会展产业合作,搭建两岸企业经贸交流平台。
  鼓励两岸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影视、出版、演出领域广泛深入合作,繁荣两岸文化市场。推动两岸中华老字号品牌建设、交流与合作。加强两岸在检验检疫、中药材品质安全管理、医药品研发管理等方面交流合作。符合条件的台湾业者可在大陆设立医疗机构。促进两岸旅游交流与合作健康有序发展,积极稳妥扩大赴台个人旅游试点城市范围,为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提供便利。加强旅游沟通机制建设。加强两岸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交流合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模式,鼓励两岸相关机构开展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教材编写等方面合作。
  积极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在推进两岸服务业合作中的作用。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下,允许海峡西岸经济区在对台经贸、航运、旅游、邮政、文化、教育等方面交流与合作中,采取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充分发挥平潭综合实验区优势,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商贸流通、金融、文化创意、会展、旅游等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将平潭建成依托海西、服务两岸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推进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加强厦门与台湾的服务业合作,推进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

第五章 改革完善服务业发展体制机制

  大力推进服务业各项改革,着力破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争取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创新政策支持,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业市场监管体系,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

第一节 深化服务业改革

  扩大服务业开放领域,完善服务业外资准入和经营的法律法规,积极探索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凡是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建立平等规范、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投向服务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服务业企业,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服务业中的比重。各地区凡是对本地企业开放的服务领域,应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切实打破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服务业市场。依托产业园区、城市功能区和特色区域,建设一批服务业发展示范区。
  深化电信、铁路等服务行业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逐步建立适应三网融合要求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制。推进虚拟运营服务对民间资本开放,加强对增值电信业务的规范和引导。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加快推进铁路体制改革。加快推动现行空域管理和使用方式的转变,推进低空空域开放,优化繁忙地区航路航线结构,提高空域资源配置使用效率。完善邮政普遍服务和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制度。开展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试点。
  对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体育、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行业和领域中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要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市场供给。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全面推进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电台电视台制播分离改革和重点新闻网站转企改制。积极推进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市场体系建设。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推动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准入范围,大力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执业环境。推动注册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医务人员合理流动。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推进竞技体育制度改革,有条件的竞技体育项目逐步实现市场化,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化道路。按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的原则,引导和推进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高技术服务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国有服务业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服务行业和关键服务领域集中,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和领域为民间资本营造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服务业企业实现整体上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国有大型服务业企业要加快股权多元化改革,有必要保持国有独资的国有大型服务业企业要加快公司制改革,完善国有大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商贸流通、交通运输、电信、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市政等行业,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改善发展环境,大力发展中小服务业企业。鼓励企业分离非核心业务,提高服务业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规范转制程序,完善过渡政策,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开展改革试点,大力发展经营性社会服务业。
  推进社会组织社会化、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加快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改革和完善现行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开展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改革试点,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资金支持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培育扶持政策,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继续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和国有企业后勤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改革,分类制定改革指导意见,推动由内部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服务转变。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发展服务外包,推进营利性后勤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实现后勤服务提供主体、提供方式多元化。
  着眼于体制突破和机制完善,着眼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构调整和扩大内需,着眼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深入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将其作为破解制约服务业发展难题的重要举措。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鼓励试点区域积极探索、先行先试。通过试点,不断提高对服务业发展规律的认识,创新发展模式,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为全国服务业发展提供经验。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开展本地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第二节 创新政策支持

  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收环节。研究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税范围,完善征税办法。
  健全适应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拓宽服务业发展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扶持发展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股权投资企业。拓宽金融机构对服务业企业贷款抵押、质押及担保的种类和范围。引导投融资机构扩大对中小服务业企业业务规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支持力度,促进海关通关便利化。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服务业发展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扩大服务业用地供给。调整城市用地结构,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积极推进服务业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支持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坚持分类指导、有保有压的原则,按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总体要求,安排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兴服务业项目用地。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行业依照海洋功能区划,在用海和用岛需求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政府制定价格为辅的服务业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价格行为。实行鼓励类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纠正各地在服务业领域自行出台的歧视性收费项目,对合理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发展。扩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通过财政支持融资性担保、创业投资等经济手段,支持服务业发展。加大服务业综合性研究经费和人才培训投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增加政府采购服务产品的类别和数量。
  推进服务业质量体系建设。加快交通运输、金融、信息、商务、旅游、体育、节能环保等领域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评价试点,引导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大力支持服务业品牌创建,积极推进营销和管理创新,加强对商标、名称、版权等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品牌价值评价制度,形成有利于促进品牌建设的咨询和技术服务体系。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建立国家商品条码信息服务平台,形成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不断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扩大征信系统服务范围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 规划实施保障

  适应服务业大发展新要求,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政府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创新工作方法,夯实工作基础,为落实规划提供切实保障。

第一节 加强组织协调

  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服务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探索建立推动服务业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加快发展的工作机制。加强服务业工作体系和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定期公布全国和各地区服务业发展水平、结构等主要指标。各省(区、市)要将服务业重要指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服务业发展的具体要求,实行分类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第二节 夯实发展基础

  紧紧围绕服务业发展需求,加强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工作,建立健全重要支撑体系。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服务业发展相关学科专业,强化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培养。加强服务业综合性研究机构建设,积极发展服务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建立和完善服务业创新体系,开展服务业理论、商业模式、关键技术等方面研究,提高服务业创新能力。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推进服务业标准贯彻实施,扩大服务业标准化覆盖范围,不断提高服务业标准化整体水平。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构建基本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协同发展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坚持整体设计、规范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全面提升统计能力,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专栏6 重要支撑体系主要任务

  1.服务业创新体系。
  支持一批服务业综合研究机构整合发展,建设服务业区域创新中心,提升服务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战略研究能力。支持建设一批服务业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业创新能力。支持服务业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平台和技术创新联盟,开展模式创新和技术集成应用。完善产业园区创新体系,支持服务业领域的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建设,提升园区创新支撑能力。
  2.服务业标准体系。
  围绕服务业新领域、新业态,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一批服务业重点行业和领域服务标准,鼓励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借鉴采用国际标准。推进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强化服务业标准宣传贯彻,健全标准实施反馈评价体系。加强服务业标准研究,密切跟踪国际发展趋势,推动我国服务业标准的国际化。
  3.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政策体系,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建设与开发利用,逐步建立分类科学、资源共享、高效优质的产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体系。拓展服务范围,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壮大知识产权服务人才队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预警、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
  4.服务业统计体系。
  发挥服务业统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适应服务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服务业统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提升服务业统计调查能力。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信息对外提供共享机制,研究建立服务业门类季度统计调查制度。

第三节 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本规划提出的服务业发展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是对市场主体的导向,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施。政府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本规划提出的加快服务业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规划实施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必须放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编制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并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编制服务业各主要行业和主要领域的配套规划(指导意见),制定财税、金融、土地、价格、工商管理、质检等方面相应的落实意见或工作措施,并分解落实到年度。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组织有关方面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2号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2年12月6日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九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资 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款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主要指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

  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一条 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净资产项目应当分项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二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 支出或者费用

  第三十五条 支出或者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或者费用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

  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或者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

  (三)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四十三条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的构成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第四十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五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准则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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