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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研究日趋多元化 方法之争引来流派纷呈

http://www.law-lib.com  2012-12-13 10:22:13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法学创新讲坛:宪法是政治之子亦是政治之父

  编者按 12月5日下午,由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第8期中国法学创新讲坛”在清华大学举行。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全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作为主讲嘉宾,围绕主题“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之辩”展开研讨,四位宪法学家的辩论为法学界奉上了一场思想盛宴。

  独特的研究方法是一门学科独立、成熟的标志。当代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方法流派纷呈,其中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之争近来为宪法学界所关注。规范与事实、文本与实践,何者才是宪法学研究的价值依归? 

  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分野 

  今年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30年来中国宪法学研究逐渐迈向专业化,尤其是近10年来宪法学研究呈现出日益多元化的趋势,研究方法不断更新。随着研究方法选择上的分裂,宪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互动,出现了文本主义、解释主义、政治宪法、规范宪法以及实证主义等流派。韩大元、林来梵、高全喜、陈端洪四位宪法学家分别是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政治宪法学这三种主要的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领军人物,其中高全喜和陈端洪分属政治宪法学的“右派”和“左派”。 

  “宪法学研究应当以宪法文本为中心。”韩大元致力于以宪法文本为中心的宪法学研究,主张通过解释宪法文本发掘宪法价值,构建宪政秩序。他认为,宪法文本承载了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共识,宪法学研究和对宪法问题的讨论,都应当以宪法文本为中心。如果不尊重文本,不能通过一定的解释技术去澄清、证明文本的含义,宪法学无法获得独立的生命。以文本为中心并不意味着宪法学研究要排斥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也不意味着宪法学只关注文本而忽略对现实的考察,而是说所有宪法学研究都应当从文本出发进行分析,最终又回到文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尊重宪法及宪法文本就是尊重这个国家最基本的政治和社会秩序。要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就不应当经常性地修改宪法,而应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来处理宪法文本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今天这样一个利益多元、矛盾多发的时代,应当让宪法成为这个时代的“最高指示”。 

  “从宪法规范向规范宪法升华。”林来梵开启了规范宪法学研究的潮流。作为“学理派”,他认为,一方面,宪法规范体系背后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规范宪法体系存在,它在本质上是调和了宪法文本和宪法价值的产物。宪法学研究必须通过解释性方法的运用与价值判断,从条款中构建出规范,而这种价值判断归根结底是一国宪法承载的“人格主义”价值关怀。另一方面,规范宪法也不是传统的自然法学思考痕迹,而必须紧贴规范,强调价值进入规范的客观性与方法性,强调宪法规范的开放性,强调理性方法的重要性。 

  “宪法学研究离不开正确的时代判断。”高全喜主张以西方早期现代性的思想资源为基础,以政治宪法学为视角,来反思和重构中国的宪政秩序。他认为,研究中国的宪政必须有一个思想史的背景,100多年来,中国宪政始终存在某种内在的时间连续性。我们至今也没有完成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使命,这个“时代感”的判断非常重要,不可将英美、欧陆诸国已经完全成熟的日常政治宪政模式牵强比附到我们的时代。要深刻认识时代,作出正确的时代判断,就必须有历史的眼光。从西方早期现代性的思想资源入手,以普通法的思想资源为重要参考,来证成我国宪政秩序的一些制度设计。 

  “宪法本质上是一种政治结构。”陈端洪以《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一文引发了宪法学研究中的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之争。他认为,宪法不仅仅是一套权利保障的叙事,还是对主权的规范落实与直接表达。他提出,政治宪法学强调必须关注政治实践与惯例,关注国家整体的权力结构、秩序、民族空间。与之相对,规范宪法学更加关注个体,关注具体权利的实现。他的研究带有强烈的历史感和时间感,强调既存政治秩序透过宪法表达的合理性,也强调学者的政治直觉与政治判断对宪法解释的重要性。 

  尊重宪法文本、宪法规范的权威 

  八二宪法颁布实施30年来,中国宪法学在研究方法上最重要的变化和贡献就是学者开始深入到中国社会的结构,开始分析中国的宪法现象的基本框架,相关研究成果体现出对中国宪法现象的一种中国式思考。 

  “长期以来,中国的宪法是在中国政治关系当中,在强大的政治权威面前,处于一种低估的状态,没有体现出宪法学自身的独立性,以及学术相对的主体性。”韩大元认为,当代宪法学研究已经实现从传统政治逻辑向现代宪法逻辑的转变。他进而主张,宪法学必须保持开放性,追求一种综合的宪法学,在部门法中发现宪法问题,在宪法中发现部门法问题,提高宪法解释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具有某种意义上的“血缘关系”,二者都重视宪法文本、宪法规范的核心作用,重视围绕实定宪法秩序。韩大元认为,中国宪法学在方法论上面临最大的难题挑战就是如何理解宪法规范和社会现实的冲突,它的背后就是在中国社会结构下,我们如何处理宪法和政治的关系。 

  对于如何处理宪法和政治的关系,韩大元建议,一要坚守规范的价值。即使规范是不完善的,即使规范是保守的,但是既然确定为一种规范体系,为了保证国家宪法秩序的统一和宪法规范中社会公共价值的实现,仍须以保守的规范来反映强大的政治现实。因此,对改革,包括司法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应该设定宪法的界限。二要基于政治现实的考虑,以政治现实的需求来要求规范作出让步。为了合理地处理规范和宪政的冲突,要尽可能采取平衡的方式,既要满足规范的公平性、合理性,也要考虑宪法和社会的关系,让不断变革的社会能够在宪法规范中获得它所需要的一种合法性,尽可能对两者进行协调,既要强调规范价值,又要关注社会现实,能够在规范体系里吸纳社会的变革。三是基于对规范价值的维护,要尊重宪法文本,信任宪法文本。宪法文本是开放性的价值体系,任何一种社会的变化都可以在宪法文本中寻找它的可能的答案。遇到宪法问题的时候,不要在宪法文本之外寻找答案,而是要在宪法文本当中寻找依据。如果宪法规范条文本身不确定,或者落后于社会现实时,合理的宪法解释学就是把不可能的条文变成可能。既然强调文本的重要性,必须让文本具有权威性。 

  相较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则更倾向于从学术层面提出理论主张。“规范宪法学的思想基础就是规范主义,我所理解的规范主义,它在法学领域里面已经被复杂化了,至少形成三层结构。”林来梵说。 

  他认为,第一层在方法技术上,规范法学主要表现为一种法解释学,涉及对法条的解释和应用的一门学问。第二层在规范立场上,规范法学表现为法教义学的立场,倾向于对法规范秩序保持必要的信赖与遵从。第三层在思想观念上,规范法学主张以法规范为依据,去约束现实中的公共秩序,尤其是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而不是反过来强调规范是政治的产物。在此意义上,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有颇多重合之处,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研究方法合流。 

  林来梵认为,一般意义上,规范宪法学实际就是宪法学领域中的规范法学。规范宪法学在各国一般都居于主导型地位。当今中国的规范宪法学有所不同,并不是完全照抄照搬西方的,具有两重含义:第一重是返回规范,探究宪法规范本身,力图围绕规范形成思想。体现了规范法学的第一、第二层的内容,表现为一种宪法解释学或宪法教育学的面貌。第二重是鉴于中国特别的问题状况,也为了避免陷入规范主义曾经踏入的陷阱,在理论上确认权利规范的价值核心地位,并追求宪法规范向规范宪法的发展。这样一种规范宪法学价值立场蕴含了规范主义的精神,并怀有立宪主义的理想,而且在这一点上体现了规范法学第三层的精神。 

  “规范宪法学尤其戒备从事实命题中无条件地直接推导出规范性命题,认为现实是这样的,因此这样就是正当的。”林来梵强调说。他主张必须重新重视新康德主义的方法二元论,充分认识事实与价值的紧张关系,不要把两者混淆。因此,他主张要特别以“研究方法的规范性”去应对“研究对象的政治性”,而避免以“研究方法的政治性”,去简单地对应“研究对象的政治性”。 

  宪法是政治之子亦是政治之父 

  宪法既是政治的“儿子”,同时也是政治的“父亲”。制宪过程中,政治选择宪法;宪法形成以后,宪法要控制政治。政治与宪法互相依存,这是无论规范宪法学还是政治宪法学都认同的判断。分歧在于,宪法与政治何者是决定要素。 

  高全喜认为,我国正处在一个转型社会,要在这样的背景下来探讨我国宪法的内容、实质以及最后所期望达到的稳定、和平、良好的宪治目的。西方的宪法学概念体系,相对于中国的宪法实施而言,并不具有真实性,中国的宪法学者需要寻找中国本身的真实。因此,宪法学研究必须有中国的时代判断。 

  规范宪法学、宪法解释学都以新康德主义的二元论为方法论基础,政治宪法学同样有自身的方法论,高全喜认为一是生命结构主义方法;二是历史规范主义方法。前者认为宪法体制是一种人造的、有内在生命力的结构,而不是一个自然事物、自然秩序,所以其中是贯穿着人的意志、理性、激情和利益等。后者认为,人造的宪制结构本身有一个产生的过程,所以必然有一个演变的过程。修正单纯历史主义很可能导致最终的虚无主义或法律实证主义或现实主义的弊端。纳入规范主义的因素,彰显宪法结构不同于单纯客观的历史发生学,最关键体现为正当性是绝对原则。实际上,高全喜的政治宪法学已经吸收了规范宪法学的部分因素,形成以自由主义为价值核心的方法论。他并不排斥规范,而是追问有生命力的规范是如何出炉的。 

  重回宪法与政治的“父与子”话题,陈端洪认为,宪法本身就承载着政治与法律两套逻辑。他认为,“政治宪法学是一个有意义的范畴,为什么没有人提政治民法学、政治刑法学?最根本的特殊性在于——宪法本身是政治法。” 

  “法律逻辑是水平结构的,政治逻辑是垂直结构的,而宪法要做的是将法律的逻辑强加给政治逻辑。”陈端洪说。英国的宪法起源,就是通过用法律的理念、政治的手段,将政治垂直结构纳入法律水平结构。再如美国的宪法模式,用政治的前提、法律的手段,同样完成了结构转换。典型如美国的司法审查,将国家和公民放入水平结构,以国家为被告,司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决者。宪法的强制力何来?正是政治传统、政治力量赋予的。 

  就中国的政治宪法学而言,陈端洪认为它应是一门综合性的学问,宪法的判断是综合性判断。政治宪法学不能封闭在法学的层次,它应与政治社会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哲学、历史学、社会理论等学科交叉,对宪法文本和宪法学科习以为常的最基本的概念进行反思和重构。 

  政治宪法学面对的一个难题是描述、解释与规范论证的关系怎么处理。陈端洪提出,就规范论证而言,政治宪法学存在以下难题待破解。一是将党的领导权转化为政治宪法学的概念,唯有如此才能形成中国宪法学最全面的知识图景。二是在民主化的趋势下,完成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论证。三是将政治惯例纳入宪法范畴,把富强的社会目标与自由、人权等价值范畴协同起来,建构一个没有内在矛盾的宪法规范体系。

日期:2012-12-13 10:22:13 | 关闭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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