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继国 ]——(2009-5-31) / 已阅36671次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和普法教育,罪犯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特别是近年监内罪犯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以后,这种趋势更加明显。但是,在守旧的强势监管面前,不少罪犯虽然明知自己享有某些方面的权利,但是仍然不愿意去触动维权那根弦,表现出对维护自身权利的信心缺乏。也有的罪犯概念模糊,界限不清,分不清听管服教与确认自己权利的关系,甚至渗入一些私心杂念,在维权过程中畏首畏尾,使监狱民警在保障罪犯人权工作中的失误缺乏自省的动力,自我感觉良好,使罪犯安于现状的风气成为既成状态。也有一些罪犯维权方法单一,或者采取打击报复、越狱逃脱等极端手段进行对抗,使自己坠入违规违纪又犯罪的泥潭。
四、解决监狱人权保障问题的对策
监狱人权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立法、司法、社会、监狱、罪犯、监狱民警等方方面面,彻底解决监狱人权保障问题无疑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同时,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它还有赖于同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些都是我们思考监狱人权保障问题的大背景。离此,无异纸上谈兵,徒劳无益。但是,如果我们从具体的操作层面看,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对于进一步改进、优化乃至从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级来解决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应该不算太离题的选择,这也正是本文主旨之所在。
1.大力加强对罪犯人权保障方面的研究、学习与宣传,着力改变行刑观念,切实增强罪犯维权意识。把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内容和监狱法等相关法规作为学习内容,分别组织监狱民警和服刑人员进行学习。在学习中可以或者应该做到:一是分别编辑监狱民警和服刑人员学习材料,并根据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不断充实材料内容;二是将对监狱人权保障问题的学习纳入监狱民警岗位练兵的内容,适时适度进行考核;将罪犯的学习纳入教育改造内容,进行量化考核;三是组织人权问题专家给监狱民警作报告,从宏观上理论上了解和把握人权保障问题的实质;四是有的放矢地解决监狱民警在保障罪犯人权和罪犯在维权中的错误认识,进行正面引导,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宪法、监狱法上来,增强监狱人权保障问题的自觉性。
2.将涉及罪犯权利的各项制度逐条落到实处。执法无小事,监狱要从一点一滴做起强化罪犯权利保障意识。作为执法者,监狱民警必须坚持做到“有法必依”,一定要把相关规定落到实处。监狱民警要对保障罪犯人权的规定作正面的积极的理解,站在保障罪犯人权的角度去思考,摒弃对罪犯居高临下的思维方式和在理解中掺杂私心杂念,防止在落实保障人权的规定发生误导,走偏方向。必须明确,监狱法既然规定了,就应坚决执行,不应有丝毫的犹豫和彷徨。比如,在监狱中除在季节性生产情况下可以调动劳动时间外,罪犯每天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罪犯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享有休息的权利。笔者坚持认为,季节性生产应该严格界定在农业生产上,而且应该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社会上实行双休日,监狱可以考虑同样实行双休日;在劳动保护和改善劳动环境上,虽还谈不上立即与国际主流趋势完全接轨,但起码也应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基本适应(可喜的是,目前我国分布于老少边穷的绝大多数监狱都在进行布局调整,促使其迁移到大中城市或主要交通干线边沿,这一战略部署的主要目的就是让罪犯脱离封闭落后的恶劣环境),完善工伤保险和给予一定的健康津贴等。对罪犯权利的非主体部分,则应在完善和改进监管措施中保证落实,其关键是监狱必须以相关的主体法律为执法依据,下决心果断地废除“土政策”、“土办法”等自定的规章制度,切实维护罪犯人权保障这个大局。
3.改革监狱管理体制,完善监狱监督机制。我国监狱人权保障固然会受到具有中国特色监狱文化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但它的核心还是一个体制方面的问题。客观地说,没有充足的理由认定一个监狱政策的制定者抱有制定或维持一种阻碍罪犯人权保障措施实施机制的主观不良动机;既有的体制及运行机制过多地承载着中国国情的历史“宿命”,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要切实解决目前监狱中包括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其捷径依然在于从改革监狱管理体制、完善监狱监督机制入手。具体讲,以解决监狱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作为突破口,彻底改革现行的监狱的管理体制和内部资源配置制度,建立监狱刑罚执行管理和生产管理、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生产收入相分离的运行机制,落实“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新体制,彻底解决吃“皇粮”、“囚粮”的问题,让监狱集中精力于监管工作,让监狱民警从繁重的经济压力下解脱出来,在提高改造质量上下功夫,从各个方面加强对罪犯的人权保护力度。同时,建立和完善监狱监督机制,逐渐实现监督机制规范化。在行政上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地方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团体对监狱的正常法律和工作监督,充分发挥监狱系统从上到下的内部监督,把罪犯人权保障的各方面落到实处。同时,利用社会媒体的监督和罪犯的批评建议权,对罪犯人权保障实行全方位的立体推动。
4.站在依法治国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进一步健全罪犯人权的立法、行政、司法保护的法律体系,做好相关法律的对接,使对罪犯的法律性保障不出现漏洞。笔者认为,这方面只能寄希望于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和法律体系的完备。不过,从一名普通监狱民警的角度上说,我们希望罪犯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能做到三个衔接:监狱法律体系于宪法的衔接,监狱法律体系于劳动法等非监狱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法律衔接,监狱法律体系于国际人权公约相关内容衔接。做到百密而无一疏,使罪犯人权保障法律体系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和完善的链条,并将之作为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有的、不容舍割的内涵。唯有这样,罪犯人权保障问题才有可能从法制体制上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结束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罪犯作为犯了罪的特殊公民,国家和政府为了整个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秩序与利益而强制他们在监狱里服刑。他们在服刑期间,其部分权利被依法剥夺或受到限制,这是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但是,罪犯依然是人,仍然是公民,其人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这同样也是社会正义的需要与体现。进一步说,罪犯作为受刑人,无疑已沦落为社会中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之中,其权利更应受到特别地保护。如此,它才能更充分、更全面地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旨趣与意境;同时,它亦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法度正义与公平的一个重要的人性化、人本化标杆。据此笔者认定,监狱在刑事执法中只有以罪犯人权保障为基点和价值取向,才符合刑事执法的发展趋势,才是推动监管工作文明、科学与进步的原动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4、《罪犯与改造研究》 2004.6
5、《中国监狱学刊》 2006.1
6、鲁加伦主编:《中国罪犯人权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