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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六讲:关于我国农业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

    [ 曹康泰 ]——(2002-5-13) / 已阅32060次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相比,同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客观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在立法方面,有些亟需的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比如,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体现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够,对农民权益保护、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不够;有些法律、行政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有些规定针对性不强等。在行政执法方面,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比较突出;有些行政执法部门“自费”执法,执法权力与利益挂钩,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乡镇干部的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同时,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也还不够健全。

    二、对加强农业法制建设的几点认识和体会

    我国的农业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的20多年里取得如此显著的成就,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结多年来、特别是最近几年的工作经验,在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方面,我们有以下几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农业法制建设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近13亿人口中有9亿多是农民,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这是最基本的国情。农业不仅为我们提供生存的必要条件,而且为工业提供主要原料。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状况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关系到政权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定。没有农业的发展和发达,就难以实现现代化,就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农业的发展固然离不开自然条件、技术条件、劳动力资源,但也离不开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环境。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只有加强农业法制建设,不断为农业的资金投入、科技投入和农产品的产、供、销、运等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才能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才能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农业法制建设要以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为中心

    一是,农业法制建设要有利于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通过农业立法,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深化以市场取向为目标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发展农产品销售、储运、保鲜等产业,发挥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提高用水效率。

    二是,农业法制建设要尊重经济规律,有利于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确定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不合理的生产关系,建立健全国家对农业的宏观调控机制。无论是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要素的配置,还是农业生产活动,都必须尊重经济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本身存在着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农业生产活动和农业资源有其特殊性,农民这一弱势群体还没的成为成熟的市场主体。这就要求我们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加强对农业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机制的作用。农业领域立法只有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保障市场机制在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要素的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并强化国家对农业的宏观调控力度,才能进一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确保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三是,要依法强化对农业的投入和扶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由于农业受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我国农业生产手段又比较落后,农民生产技术水平不高,从事农业的比较效益较差,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仍然是一个脆弱的产业;农民的经济实力较弱,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农民也必然是一个弱势群体,尤其是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面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更需要国家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农业和农民的特别保护。

    (三)农业法制建设要体现改革的精神,把体制创新摆在突出位置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继续推进。改革也是革命,必然触及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诸多领域深层次的矛盾,涉及错综复杂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在前进中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和矛盾是难免的。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法规推进整体的和配套的改革。就农业领域而言,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体制问题。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农业法制建设、特别是农业立法要注意体现改革的精神,把体制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突破影响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通过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来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农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运转协调、灵活高效、政策透明、管理科学的农业管理体制,使农业行政管理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农业行政组织结构,实行精兵简政。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职责权限,明确职能分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克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多层管理的弊端。

    (四)农业法制建设、特别是农业立法要体现党中央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一系列重大决策

    我国的改革率先从农村突破,并以磅礴之势迅速推向全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认真总结20多年来农村改革积累的丰富经验,把党中央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对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自觉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推动农村乃至全国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通过立法程序,把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规律的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特别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上升成为法律、法规,使农业、农村问题立法进程同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以确保党的农村政策的长期性、稳定性,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从而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信心,提高党和政府在农村中的威信,从根本上保障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

    (五)尊重客观规律,开源与节流并举,利用与保护并重,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和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生产具有不同于其他产业的特点,除了劳动力和生产工具外,自然要素是其必不可少的条件,生产意味着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意味着向自然界的索取,而自然资源是有限的,有些是不可再生的,有些虽然可以再生但需要很长的时间。因此,为了保证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利用最少的资源生产出最多的产品,就必须认真研究和正确处理农业生产中对自然要素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这既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更是农业领域立法中应当高度重视的问题。我们只有正确处理好这个关系,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农业生产才能持续发展;反之,我们就可能受到大自然的惩罚。比如,长期形成的漫灌的农业灌溉方式,不仅浪费了大量水资源,而且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最终导致了水资源的短缺和土地盐碱化的加重;再如,由于管理不力,长期以来超载放牧、滥砍乱伐,导致了草场的退化和环境的恶化,最终使我们尝到了沙尘暴的恶果。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业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和合理使用仅靠生产者自身是难以实现的,必须依靠国家的引导,有些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这就要求我们在设定基本的法律制度、措施时,不仅要考虑生产的需要、农民的利益,更要考虑这项制度、措施是否符合自然规律,是否符合自然要素自身的特点和要求;不仅要考虑到这项制度、措施在本行业的积极作用,还要考虑到它的确立和实施是否会对其他相关行业产生消极影响,把一项具体制度、措施放到整个农业领域、农村经济的大局乃至国民经济大局和农村社会稳定中去考虑。做到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

    (六)善于运用政治的观点分析、解决“三农”问题

    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要把我国的的事情办好,必须首先解决好农民问题。农民与农业、农村又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说到底,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既是一个重大经济问题,又是一个重大政治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根本性问题。研究和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必须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以国家的根本利益为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大局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客观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农业的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村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农民的富裕关系到国家的富强。这就需要我们从全局的高度,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并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努力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强农业法制建设需要研究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形势和任务,主要是:国内农产品的生产相对过剩,粮棉等重要农产品均出现阶段性的供大于求;农产品价格大幅下跌,农民增收难度大;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业布局不合理;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科技含量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高;除园艺、水产品和部分畜产品外,主要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较弱。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农业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外国农产品大量涌入,直接影响国内农产品的生产和价格,供大于求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原有优势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相对下降,出口难度会增大;农民增收将进一步放缓,农村劳动力就业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总的来说是有利有弊,利弊共存,既有机遇,又是挑战。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关键是要正视现实,抓住机遇,以积极的态度迎接挑战。我们考虑,就农业法制建设来说,应当根据“趋利避害、减少冲击、善用权利、扩大出口”的总体思路,充分反映世贸组织规则确立的基本原则,建立一套既有利于保护和支持农业发展,又有利于促进农业市场化公平竞争的农业法律制度。既要注重农业实体方面的立法,更要注重农业程序方面的立法;既要注重农业资源保护和农业生产安全方面的立法,更应注重有关市场主体、农业支持与保护、农产品贸易和农业利用外资等方面的立法;既要履行世贸组织规则,又要灵活、综合地用足用好世贸组织规则以及其中的例外条款,把农业发展与扩大农产品出口、增收农民收入、实现农村稳定结合起来。具体来说,需要研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进一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建立和完善我国农业的支持和保护体系,强化市场体系建设,尽快建立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农村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是,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积极应对入世挑战的根本性措施。通过农业区域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构建有一定竞争力的优势产业带;通过农产品结构调整,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切实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竞争力;通过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农村就业结构调整,加快转移农村劳动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今后,农业法制建设就要体现新形势下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和目标,促进和保障这一战略性调整的顺利进行,从而使我国农业发展达到一个新水平,整个农村经济形成一个新局面。

    二是,建立健全我国农业支持和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一方面,要利用《农业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健全农业保护措施立法。同时,要利用《农业协议》例外条款,健全农业间接保护措施立法。主要是:(1)建立健全援助贫困地区的法制制度。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中的“绿箱政策”实现政府对贫困地区援助计划下的合法支付,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援助力度,促进贫困地区尽快脱贫致富。当前,我们面临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加强对西部大开发立法工作的研究,通过立法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2)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重点加强面源污染的控制、改善农产品生产环境,通过实现政府在环境计划下的支付,达到为农业提供多种支持的目的。(3)建立健全农业灾害救济方面的立法。通过对自然灾害的救济支付,保障农业生产者的最低利益。(4)完善农业投入方面的法律制度。要加强农业设施建设方面的立法研究,加大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中的“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微量允许标准”条款,建立健全农业投资援助和补贴方面的立法,通过对农业结构性缺陷的支付补偿,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服务,特别是要重点研究改革农业补贴的方式、环节、对象,将原来流通环节的补贴,重点转移用于生产环节,并补贴给农业生产者。(5)加强农业保险方面的立法研究,通过政府支持,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农民收入。同时,还要抓紧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管理、农产品质量标准、动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三是,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培育农产品市场主体,强化市场体系建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在坚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不断探索新的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生产、经营主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经营;加强农业合作社方面的立法研究,通过政府对合作社提供的合法补贴,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尽快研究制定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引导、鼓励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组织化程度;注重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市场主体的培育,鼓励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到国外创办农业企业;建设重点小城镇,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民就业;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龙头企业、专业性服务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等市场主体,实现农业的规模效益;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尽快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业竞争能力。

    四是,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建立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农村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以粮棉为重点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流通市场;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和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改善信贷服务,鼓励投资农业。注意加快改进和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改变农业保障水平低、保险索赔难的状况,切实保障和支持农业发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消除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性障碍,推广应用农业先进适用技术,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降低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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