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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焦保宏 ]——(2008-9-17) / 已阅42836次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赔偿标准:
      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域名问题
      2004年12月20日生效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的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外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域名争议的解决机制及其效力:
      规则一、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规则三、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规则四、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年3月7日实施)对域名争议的具体解决规则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目前国内域名的争议解决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负责裁决。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对审理涉及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规定:
      管辖权:
      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认定构成侵权的标准:
      司法程序对域名纠纷定性为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但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认定驰名商标的突破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 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裁决的内容: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三)、商标权问题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管辖权: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原则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明确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之一。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及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四)、商业秘密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中也可能会涉及到侵犯商业秘密问题。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1998年6月12日)明确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六、 结语
      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迅猛的贸易方式,电子交易给传统商业贸易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它诸多不同于传统交易方式的特性,给传统法律规范带来了重大挑战和研究课题,我们某些传统的法律规范已经给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障碍。许多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立法实践经验表明,为电子商务进行专门立法已是当今之潮流。中国《合同法》针对电子商务专门规定了数个条文,这是一个极富远见的大胆举措,它对中国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将起到深远影响。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合同法》没有、也不可能解决电子交易合同的所有法律问题,根本的解决之道是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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