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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督散论

    [ 徐琳 ]——(2002-5-11) / 已阅46409次

    当把干部定期按比例轮换作为一种制度来实行后,干部下岗也就成为一种正常的现象,因为这并不表明他没有能力、品行不好,只是他在这段时间里没有表现得特别出色而已,毕竟特别出色的还是少数,而且需要有恰当的机会表现出来。既然他这次没有表现出来,就先让贤给别人,等他能力提高了、机会成熟了再来表现。况且,目前国营企业转制、出售,国营企业越来越少,干部锻炼的地方也越来越少,怎么办?只有让干部自己到民间企业去锻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打破干部的铁饭碗,使他们有危机感、保持上进心。
    5,对那些违反规定的人严肃处理,毫不留情,予以降职、调离、开除乃至刑事追究责任,这必然就需要有足够的后备干部及时顶上以保证政府工作正常顺利进行。这些后备干部的储备,一方面是利用社会化的培训,另一方面更要有一部分人曾经在政府部门工作过,这样,外部人员一旦进入该部门就能够立即投入工作。有了充足的社会后备干部,就不至于由于担心开除公务员造成工作瘫痪而手下留情。
    6,如果给予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较高的薪金,却又不实行竞争上岗和轮换制,必然使社会公民的怨言更大。而两者同时并举,既消除了人们的怨言,又使得工作人员从政府职位下岗后不至于因一时找不到工作而生活窘迫。
    实行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轮换制,一方面要将政府工作足够公开化,让社会民众能够尽可能多地认识、了解,另一方面要让一定数量的社会民众(可以有一定的资格限制或规定必须是考取了公务员资格的)能够参与一些政府事务,既起到监督政府工作的作用,又深入了解了政府工作。
    (四),建立严格、合理的社会化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既然允许社会公民参与政府工作、担任政府职务,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化的档案管理模式,以确保参与政府工作、担任政府职务社会公民的道德品质和知识水平方面的素质。而民间企业一般来说是不会主动帮政府去建立员工的个人档案的,即使搞了也不一定可信,况且,没有政府的参与、支持,民间企业也无法开展这项工作,因为涉及到隐私权等等问题。
    考虑一些人过于看重个人隐私,如果不便强制公开个人档案的话,可以规定,有意参与政府工作、担任政府职务的人必须公开个人档案,否则可以不将其档案公开。担任政府工作是有优厚待遇的,但也是有条件的,要作出一定牺牲的。
    这项工作的具体做法涉及到很多方面,这里就不详细说了。
    (五),创办《监督报》和监督网站(举报网站)。
    《监督报》是充分利用社会化公开监督的有效途径。报纸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刊登政府各机关部门及国有企业的公开监督公告,阐明本单位的哪些事情、行为受到社会公开监督,哪些举报行为有效,奖励办法、奖励额度等等。
    2, 刊登被举报的单位、人员案情。
    3, 刊登对典型案例的报道分析。
    4, 通报各单位的廉政、监督情况。
    5, 刊登监督、廉政经验交流、理论研究文章。
    6, 接受举报。

    政府工作制度的改革,对社会各个方面都会造成很大影响,改得好那当然是皆大欢喜,如果没改得好,后果也可能很严重的,因此要特别慎重,但也不要前怕狼后怕虎。改革是势在必行的,不改就没有出路。要尽量选取那些综合不利最小的做法。有时,解决了一个问题,可能同时使很多问题一并解决了,也有的是为了解决一个问题,要从很多方面下手。

    九,举报制度制度
    举报是监督机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使公开监督发挥作用的一个必要条件、关键环节。没有有效的举报机制,群众性公开监督就不可能发挥作用。
    虽然我们国家的一些政府部门也建立了举报制度,但它发挥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很多可以通过举报处理的事情没有被举报,也有的虽然举报了但没有引起重视,以致群众对举报制度不够信任,加上又怕麻烦、怕惹火烧身,于是干脆不举报,对那些在公众场合违法犯罪的行为熟视无睹。而那些违法犯罪的人也很清楚这种情况,因此也就不怕被举报,即使是众目睽睽下都明目张胆地违法乱纪。例如,一些政府部门的乱收费现象,是一种涉及面很广的、公开的违规行为,中央一再强调不允许这样做,并且也制止、纠正了不少,但却始终没能根治,甚至不断有新的乱收费现象出现,这不能不说明是举报制度没起到应有的作用。
    举报的作用并不仅仅是事后打击违法犯罪者,更重要的作用是起到威慑作用,使那些有违法犯罪念头的人因为怕被举报而不敢乱来,尤其是是在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但只有举报的作用被充分相信的情况下才能起到威慑的作用。
    我们的举报制度没能发挥足够的作用,就在于它仅仅只是一种制度,而不能称之为“机制”。
    举报制度要成为一种机制,至少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 较高的奖励。举报肯定是要得罪人的,没有较高的奖励,人们就不会去找那个麻烦、冒那个风险。较高的奖励也表明了政府对被举报事情坚决的处理态度。较高的奖励使人们觉得不论从自己的个人利益还是从社会利益上考虑都是值得举报的。
    2, 明确举报受理机构。受理举报的机构不能过多,以便于管理。
    3, 把对违规行为的描述更明确、具体,将可以举报的违规行为的具体表面特征说明,不能笼统。通常我们的制度中对违规行为都只是简单地规定“不准......”,但怎样算是违规,却没有明确说明,以致人们难以把握。
    4, 设定合理的举报方式。多人对同一事件或同一人的举报,原则上只对第一个举报人给予奖励。如果没有设定合理的举报方式,那么后面的举报人可能会因为没有领到奖金而怀疑受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帮人冒领功劳。
    5, 严格规定举报案倦的移交程序和手续,规定处理的时限。处理完毕或处理进度情况必须写报告。防止接而不办、踢皮球、泄露案情。对受理举报的机构、人员,如未履行规定的手续或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举报事件进行处理,予以严厉处理。受理举报的机构如因事务繁忙或遭到阻碍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必须上报上级机构,由上级机构决定是亲自派人处理还是从社会招募人手协助处理。如情况特殊,在短期内确实有难度处理完毕,也要向举报人通报、解释。
    6, 对举报的回应。当面举报的,应给予举报人回执。电话举报的,应给予举报人举报登记号码和受理人代号。
    7, 切实保障举报人的权益。这里的保护包括三方面,一是为其保密(要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以免其遭受报复。二是保障举报人的知情权(填写受理单给举报人并通报核查进展情况)。三是如实兑现举报奖励金。应说明取得报酬的方式,具有可信度。一些举报人没能取得应有的报酬,或怀疑得不到举报奖励,从而对举报失去了积极性。


    十,案例分析分析
    案例一:某省的一起反贪大案的某当事人,接受了承包人事后给予的一笔巨款。由于没有查出该当事人违反规定使承包人受益的确凿证据,以及在事后给钱是否属于受贿的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最终宣布无罪释放。
    事实上,由于政府的办事制度可能会有一些不完善、不严格的地方,这些漏洞往往就会被一些人利用,去钻空子。尽管这种钻空子的行为表面上并没有违反规定,但还是会给国家造成损失或造成其他不利影响,因此钻空子的行为是不能听之任之的。当然,只要工作人员没有从中获得不应有的利益,我们就不能对其进行追究,因为毕竟是办事制度本身有问题。但如果工作人员从中获得了不应该获得的好处,那么就不论是否制度本身有问题、是否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应予以处罚。这样才能杜绝那种钻空子的行为、打消钻空子的念头。
    在这个案例中,也许当时该当事人在确定承包人及承包价的事情上确实没有违反规定,但他有可能是利用办事制度中的不完善之处钻空子,有可能他的手段非常高明所以查不出他有违反规定的现象,不管怎么样,他既然从承包人那里获得了不应有的利益,就应予以处罚。支持予以处罚的理由还有:1,虽然承包人是事后给的前,但那个事后只是某个特定的事件,承包有让当事人今后为使其继续承包私下提供方便的意图,当事人接受了,可以看作是表示承诺,因此在日后的关于确定承包人及承包价的事情上,该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职权影响承包事件的公平竞争和损害国家利益。2,也许承包人和当事人之间在承包确定之前就有私下协定,即如果当事人帮助承包人获得承包并且确定一个承包人满意的承包价,承包人事后就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好处。3,这种事情如果不予处罚,则会使他人认为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职位是可以获得额外利益的,这样就既导致了人们对政府及国有企业职位的错误看法、损坏了政府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形象,也诱使其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谋取政府职位。4,政府及国有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会认为,该当事人肯定有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只不过是因为其手段高明而没有被查出而已,于是也都效仿,侥幸心理更强。
    这个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无法惩处当事人,就在于我们的管理制度上有不完善之处。如果规定了“政府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及卸任后三年内不得接受与任期内工作有关的人的重金、厚礼”,那么,就可以对其作出处罚。即使查不出其有犯罪行为,也可以按章处罚。这条规定的处罚依据应该只是“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不能接受的东西”,而不必一定要查清是否有“违反规定使承包人受益”的确凿证据。以违反规定来进行处罚比以犯罪来进行惩处在执行上要简单得多。前面说过,监督机制的一个特点就是利用那些易于判定的事情来控制那些难于判定的事情。
    如果有谁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合理,那他可以不担任政府工作。担任政府工作就必须接受有关规定,就可能会要作出一些牺牲。
    案例二:“12.1”东莞塌楼事件,据报道,该工程是典型的无领取土地使用证、无办理报建手续、无地质勘察、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的“五无”工程。为什么这样的“五无”工程能够堂而皇之地在闹市区施工多日?政府的监督体制为什么没能发挥作用予以制止?显然政府的监督体制有问题。其实,这样的事完全可以通过社会化公开监督来管理好,具体做法如下:
    1, 规定施工工地必须在外人可以看见的显眼位置悬挂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无证或没按要求挂的一律重罚(否则就无法利用公开监督,因为如果不对没按要求做的人处以重罚,很多人就不会按要求做,群众的举报就可能会报错料,从而被打消举报的积极性。按要求挂牌,这看来事小,但关系到公开监督能否有效实行,以往就是忽略了这种小事)。施工许可证上打出查询台电话号码及当地举报单位地址名称和上级举报单位地址名称。
    2, 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电话查询台,任何人可以拨通该电话核查施工许可证的编号、工程名称、地点等情况,以便确认是否属于违章施工。拨通查询台电话后,查询者通过输入施工许可证号码或工程名称等任何一个信息,查询台即报出储存的其他相关资料。如果负责查询台资料库工作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将资料输入,予以严厉处罚并公布。
    3, 建立切切实实的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机制的建立见前面第九节“举报制度”。对举报事情进行核查的结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举报人或向社会公布。经核查发现不论是哪一个环节有问题,均给予举报人重奖,尤其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问题,更应给予举报人以重奖。奖金少了,没人愿意举报,怕惹麻烦,担心打击报复。重奖尤其能够激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举报,因为他本身也是违章行为的受益者,不搞这个工程,他就没活干,就赚不到钱,如果举报所得比干活所得还少,或者多不了多少,他当然就不举报,因为他还有一个风险的顾虑。如果举报能够使他获得比干活大得多的收益,他当然也就没有顾虑了。他们作为参与者是最容易摸清真实情况的。政府不必担心重奖的负担,这可以从对违章者的处罚收款中支付(既然他们能干这种事,肯定是有钱的)。而最重要的是,这样做能够真正杜绝违章行为。没有人违章,也就没有人举报,也就不必付重奖了。任何制度更重要的是起到威慑作用,如果起不到威慑作用,那么这个制度就有问题。以往的奖励制度往往由于没有明确奖金数额或者奖金数额较少,或者由于举报手续不严格健全使得人们不太相信,以至人们大都不愿意举报。
    4, 规定:举报时间点超过了规定的时限,则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并公布,因为这说明他们没有履行应尽的监察管理职责,在这么长的时间内都没有发现情况(这一条主要针对市区等明确规定要进行监察的范围)。
    5, 对于没有对举报情况认真及时核查的有关部门、人员,予以严厉处罚并公布。
    6, 设立专门的违章处罚公告栏。
    案例三:当前人们对医疗卫生行业的乱收费现象意见很大。有一例骨结核脊椎骨手术,手术前,医生只是口头介绍了手术方案,没有形成文字,医生说要采用一种进口的脊椎固定器,只说价格在两万元左右,他(医生)不知道具体价格,也不把样品给患者和家属看,更谈不上说明书了,而患者和家属又不可能临时说不做手术了。到了做手术时,一个刚赶来的权威医生又临时改变了手术方案。原来说是要打四颗钉,后来却是打了六颗钉。那么原来的方案究竟有多少可行性?对于这种存在问题的方案是否应该给予一定的处分?(虽然不宜严厉处分,但至少也应该有所处分,否则医术高低又有什么区别?怎么督促医生提高医术?)诸如此类的等等现象,一方面是有些医务人员的医德问题,但更主要的还是制度问题,甚至一些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或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明知制度有问题也不去改善,这显然不仅仅是个人道德问题了,而是反映了一种行业道德问题,它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更大。
    笔者觉得仅外科手术制度就起码应该作这样的改进:
    1, 手术前应该写出手术方案,包括如何开刀、使用的器具、药品等等有关情况,尽可能详尽,方案应盖公章,患者家属在上面签字同意,并提交一份给患者或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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