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琳 ]——(2002-5-11) / 已阅44306次
当然,应该说有很多人本身就是私心很小,一直都自觉遵从或一开始就树立了这种正确观念,但我们不能担保人人都能做到这样。从社会学上来说,我们应该是采取有效的措施迫使那些不情愿的人也都不得不这样。既然你选择了这份工作、这样一个环境,就由不得你不情愿,否则你可以另谋高就。
监督是利益相关者对利益影响者实行的查看、了解、干预,它是利益相关者的一项固有的权利。
利益相关关系的形成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方)利用强权形成的,还有一种是非强权形成的。利用强权形成的,其监督权利是无限的,可以采取任何他愿意的方式、手段来对任何事进行监督(这里所说的“可以”并非指合理,既然他拥有强权,合不合理你都没有办法抗拒)。非强权形成的,其监督权利则是有限的,监督的方式、手段、内容必须遵守双方的约定和国家法律、一般社会准则、惯例。
奴隶社会及其以前的社会,也包括封建社会中的一部分,利益相关关系是利用强权形成的。近代的利益相关的关系基本上是非强权形成的,其中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相互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契约建立起来的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服务的关系——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关系。另一种是自然形成的,即,虽然相互没有建立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服务的契约关系,但一方的自我行为却对另一方的利益实际造成了影响。这种自然形成的利益相关关系是一种松散的、不明朗、不确定的关系,原则上是:有影响就有关系,没有影响就没有关系。但有时候有没有影响是难以说清的,至少是不了解就不知道的,所以即使看不出有利益相关,往往也还是有必要进行一定的监视。自然形成的利益相关关系往往是在其他一些关系上发展起来的,例如地域、流域关系,行业、职业关系等。
通过直接契约建立利益相关关系而产生的监督是既可监又可督,因为既然有契约,就可以督促对方按照契约上的要求去做。但“可督”并不是一定就“有督”。而没有直接契约关系的监督一般来说就是只能监不能督。因为既然没有建立契约关系,对方就没有责任按照你的要求去做,只要没有发生损害你的利益的事实你就管不了他。也就是说,这种监督是主要以事件结果为焦点的。当然,有些事件虽然还没有产生结果,但根据一般常识或科学的规律性可以判定即将产生什么样的结果,也可以以之为焦点。而有契约关系的监督则主要不是以结果为焦点的,更大程度上是以做事的方法、手段、条件等为焦点。因为往往在契约中就对这些作了说明,或者已经有了一般社会准则或惯例。例如,一个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在对一个施工项目进行监理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组织架构、施工方案等等资料,审查看是否符合要求,这叫作事前控制。
前面说了非强权形成的利益相关关系下的监督,其监督权利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并不是可以采取任何方式、手段对任何事进行监督,至少是不能严重阻碍被监督者的正常工作,也不能损害被监督者的正当利益。监督权利的拥有是在利益相关的关系确定后才有的。建立了契约关系,自然就有一些关于监督方面的专项权利,例如进入某些地域、查看某些东西。而没有契约关系的,就没有关于监督方面的专项权利,只能利用一些社会人的基本权利来进行监督。只有当有较充分的证据显示对方已经或很可能损害了自己的利益的时候,那么就成了事实上的利益相关关系或准利益相关关系,这时候才可以要求进行进一步的监督,即具有了某些关于监督方面的专项权利。当然,这是需要政府或公众予以确认、认可的,并不是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意认定、擅自行事的。
为了保证那些没有建立直接契约关系的人也能够充分利用社会人的基本权利来对他人进行监督以使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应当使社会人享有足够的基本权利有并使之得到切实的保障、得以落实、行使,这其中包括要求被监督者将能够公开的东西必须公开。(这里的被监督者可能是不确定的,即任何人都有可能是被监督者。例如,当前对自行车的管理就是要求不确定的被监督者——任何骑自行车的人——将组合型车牌的插入件插好,以便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它来判定该车是不是盗窃来的。当然,要使这一做法切实起到作用,就必须对那些虽属合法拥有车辆但未按要求插牌的人予以严厉处罚。本文后面将谈到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问题。)
二,监督的方式种类种类
直接监督和委托监督 直接监督即利益相关者亲自来对对方实施监督。由于监督的效果由监督者自己掌握,因此没有严格职责,想监督就监督,不想监督就不监督,同时也往往没有系统的、科学的监督方法,监督不监督、怎么监督都是他自己的事,只不过不能采取对方不能够接受的监督方式、不能超出法律和社会公约允许的范围。
委托监督是指利益相关者委托他人来对对方实施监督。这种监督必须由利益相关者来对监督实施者予以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权限。一般来说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也必须签定协议,明确责任、义务,报酬。对于受委托人来说,他是必须履行监督的。如果没有实施监督或监督不力,则会受到处罚。受委托进行监督者本身也受到委托者的监督,因此他要努力尽到职责。为了取得委托者的信任、获得委托,他要有系统的、科学的监督方法、先进的监督手段。
法定监督 指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监督职责,例如国家监察局等等机构。它是属于委托监督的一种。
职务(职能)监督 它也是委托监督的一种,一般是指政府或民间机构担任监督职责的部门、人员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实施者是专业人员,具有系统的、科学的监督方法、先进的监督手段,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方面的监理公司、国家监察部等。
职务(职能)监督又分为全程监督和非全程监督,非全程监督又分为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全程监督是在被监督者做事的全过程进行随时随地的监督。非全程监督是在个别时候对某些具体东西进行监督。全程监督花费的人力物力比非全程监督的大很多,监督力度、效能自然是要好一些。非全程监督的被监督者不是时刻处于被监督状态,只有当监督者行使监督的时候才将被监督内容向监督者展示。
有限责任监督和无限责任监督 无限责任监督是指对被监督者一切事情负责,不论什么原因发生什么问题都负有责任。有限责任监督则是只对某些指定了的事情负责,在这些事情上监督者尽到了职责,那么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与监督者无关。无限责任监督一般是做事者的内部监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都是属于一个整体,监督者自己的失误和被监督者的失误都与之有关,所以是无限责任监督。有限责任监督则是外部监督,因为是外部的,不可能超出职权范围来干涉做事者,做事者是有一定自主权的,外部的监督者不可能为此负责、替人受过。
内部监督 机构内部的部门之间、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外部监督 机构以外的人员或其他机构对该机构的监督。
公开监督 也叫群众监督,它没有固定的监督人员,也就没有授权,所以也可以称作无授权监督。公开监督也分为社会化公开监督和局部范围内的公开监督(例如一个集体内,因为有些事不宜完全对社会公开)。公开监督是让人们利用社会公民或机构普通员工所拥有的基本权利来实施监督。公开监督是只能监不能督。监督者将所监得的情况向利益相关者或被监督者的主管部门(或人员)报告,让利益相关者或被监督者的主管部门(或人员)去行使有关权力和权利(进一步监并进行督)。公开监督是一种很有利用价值的监督方式,应该充分利用。因为这种监督方式不需要授权委托,监督者没有特权去以权谋私,又不需支付工资,同时监督者很广泛,草木皆兵,被监督者往往不会太注意,即使防也是防不胜防。要利用好公开监督,就应该让监督有功者得到报酬,为了鼓励人们参与公开监督,就需要以一种表明奖励意思的不定向契约(即公告)来激励。它既可能是无偿监督,也可能是有偿监督,当有人实施了监督并获得了有用的情况向利益相关者报告了,获得了奖励,那么就是有偿监督,否则就是无偿监督。一般来说应该将其归入无偿监督。即使是将它归入有偿监督,在有偿监督里面它也是最划算的,同时又是效能很高的。不论是否有人获得了有用的情况向利益相关者报告,它都都一样发挥了效能,它对被监督者起到很大的威慑作用,他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有什么人来监督他,只有按规定做好。要利用好公开监督,就要要求被监督者将尽量多的东西公开来,让人们能够在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就能看到、听到这些东西。例如,要求正在进行施工的工地将报建审批的许可证挂在外人可见的显眼位置。
如今电脑互联网、电话、电子公告板等技术、设施如此先进发达,为较好地实行公开监督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社会监督 分为两种:一种是指社会化公开监督,即上面所说的无授权监督。一种是指利用社会民间机构进行的监督,这种则是有授权的,例如工程建设方面的监理公司实行的监理。
显形监督 显形监督是指被监督者知道监督实施者是谁,并且看得见他在进行监督。显形监督也叫旁站监督,它是最简单、原始的监督方式。显形监督有时会使被监督者产生不良情绪,觉得不受信任,有时也会阻碍被监督者的工作。而且,由于被监督者知道、看得见监督者,可能会针对性地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使监督形同虚设,人都是有弱点的,或者经济方面,或者是人格方面,或者是色欲方面等等。但是,有些事情是必须要实行旁站监督的。
隐形监督 隐形监督是指被监督者不知道监督实施者是谁,看不见他在进行监督,不知道是否有人在进行监督、用什么方式进行监督。由于被监督者不知道监督实施者是谁、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进行监督,就可能不会采取针对性的手段来对监督进行防范、阻挠。对于那些理性不够的人来说,可能会产生没有监督的错觉,或抱侥幸心理以为自己的所做所为不一定会被发现,从而铤而走险。隐形监督的手段包括利用摄像进行监视等。
半隐形监督 介于显形监督和隐形监督之间。例如公开监督,这其中又分两种:一种是适时公开监督,一种是事后公开监督。适时监督时,虽然监督者是显形的,但你不知道他是否在监督(因为他本身并没有被授权进行监督、没有监督的职责),他的监督行为不明显,难以判定是否有注意被监督者。事后公开监督是让被监督者事后将做事的情况、结果等放在公开位置,谁都可以看到,但不一定知道什么人在什么时候看了。
纵向监督 指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或专门监督机构实行的监督。
横向监督 指同级单位、人员之间的监督。横向监督是只监不督。横向监督的检查结果只能作为参考信息,而不能作为判定、处罚的依据。
逆向监督 指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这也是只监不督。
舆论监督 这是一种特殊的监督,即利用舆论进行监督。它是指把事实真相通过大众传媒公之于众,让人们去评说和作出反应,从而对当事人起到督促的作用。舆论监督的对象事件一般是被认为不好的、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其结果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自己纠正错误、自我约束;二是当事人的上级领导或其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来对事件进行干预;三是民众利用自己的公民权利来对当事人作出反应,例如不跟他做生意、不与其联姻、在选举中不投他的票等等,从而使当事人得到惩罚。舆论监督的监和督的主体往往是不同的,监和督的对象有时也是不同的(例如督促当事人的上级或其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来对事件进行干预)。
舆论监督的关键是事实真相能够在大众传媒上公布。这要求社会有充分的言论、出版自由以及传媒机构有足够的舆论覆盖面和信誉度。
舆论监督的“督”分为事前督和事后督。事前督是指把将要利用舆论进行监督的做法事先告诉被监督者,使之引起重视,不敢违规乱来,从而起到事前督促的作用。事后督则是在事情发生之后把事情经过、结果在传媒上公之于众,以起到督促的作用。
三,监督实施的三个阶段阶段
监督实施的三个阶段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在做事之前对做事的条件、方式方法等进行检查,具备条件才准做,不具备条件就不准做,并督促做好准备工作。
事中监督是在做事的过程中监督。
事后监督是在事情做完后才进行检查督促。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这三种监督既有宏观上的,也有微观上的。宏观上是针对整个事件而言,微观上是针对整个事件中的一个个具体内容而言。
从宏观上来说,对于原做事者有时就只有事后“监”而没有事后“督”了,事情都做完了,检查之后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即使有什么要补救的,也可能是让另外的人来做。对原做事者的处理成了对他人的“督”,所谓前车之辙,后车之鉴。
这三个阶段的监督也可以当作三个监督的方式单独运用或合并运用,即根据需要决定对哪一个或几个阶段进行监督。对这三个阶段的监督,单个而言,是各有所长。事前监督可以使被监督者在开始做事之前就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及思想准备,使事情从一开始就走上正轨。事中控制则可以对被监督者的具体做事情况进行适时监控。而事后监督一般来说则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任何工作都必须有一个最终的评价、处理。
事中监督分为全程监督和关键监督。关键监督是在做事的过程中对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对三个监督阶段都实行监督叫做全面监督,它是最严密的监督。对于一项复杂的工作,其中包含了很多单个的事件,那么实行全面监督则是对每一个单个事件都实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也就是说,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在整个过程中是不断循环推进的。
四,监督的几个基本手段手段
(一),旁站。旁站是最原始的、最简单直接的监督,也是显形监督。尽管如此,它仍然是今天乃至今后在很多情况下不可缺少的一种监督手段。旁站监督可以及时对被监督者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由于旁站的人不可能很多,因此对于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的行为,仅仅采取旁站监督还是不够的。
(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一般是利用被监督者的工作步骤之间的间隔时间来对不同的多个被监督者进行监督,或者是忽略一般性工作而只对重要工作进行监督,也可以是对一般性工作进行抽查。巡视检查是上级监督者对下级监督者或对具体做事者实行监督的主要手段。
(三),了望监视。远距离采用望远镜进行监视。这种监视方法监视面较广。
(四),摄影、摄像、录音、电视播。这是利用现代科技(电子)产品代替人进行旁站的一种监督手段。它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监督,同时又不会对被监督者的行为造成阻碍和心理影响,有时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五),抽查(或叫翻查)。对已完成的资料、产品等进行随机抽查或指定抽查。一般来说,随即抽查是在完全不了解情况的情况下随时随意地抽取一定量的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代表所有被检查对象的一般水平或平均水平。指定抽查是在被检查对象中的一部分有不合格迹象、对其有怀疑时或该部分明显比其它的要差时,指定检查这部分,其检查结果可视为所有被检查对象的最低水平。如果最低水平都合格,那么所有被检查对象都合格。
(六),连续编号登记。规定将资料、事件进行连续编号登记,可以防止篡改、隐瞒和遗漏,又便于查找、检查。
(七),回执。给予回执就是给当事人以知情权,并让他能够掌握证据,以便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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