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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束劳动合同关系及其证据问题提示——人力资源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系列指引(一)

    [ 武志国 ]——(2008-9-10) / 已阅19678次

    (9)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劳保用品发放记录、安全防护措施记录以及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记录,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证据;
    (10)企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证据。用人单位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证据;劳动者过错责任认定文件、劳动者考核文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证明等等;
    (11)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证据,依法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证据,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的证据,裁员履行法定程序的文件,非全日制用工备案的文件,依法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证据;
    (12)用人单位应当就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用人单位单方面行动或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规章依据、决定的程序、决定文件的通知送达、支付补偿或赔偿、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等必要事项负举证责任;
    (13)其他与劳动关系管理等或劳动争议事项相关的且应由用人单位掌管的相关证据。

    (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辞退劳动者的应提供的证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举证证明以下事项或者提供以下证据:
    (1)用人单位在制定或决定企业岗位录用条件、职责内容及考核制度时,已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公示(告知了劳动者公示的方法、时间和地点),或者明确告知了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内容。
    (3)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证明经过了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证明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如果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则应当证明:①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事实;②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严重。注意: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严重”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
    (4)用人单位事先将理由通知了工会,研究了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并充分听取了工会意见。
    请注意:《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会而不建立工会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5)用人单位已经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6)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发放了经济补偿金。
    (7)其他必要的证据。
    如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证明上述第(5)项和第(6)项,但需要证明已经依法通知了劳动者本人(最好书面形式,由劳动者的签收或邮寄回执),通知的内容应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证据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请注意: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才正式通知劳动者试工期间不合格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举证。

    (三)试用期劳动者不合格用人单位予以辞退的证据
    如属于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予以辞退的,则用人单位举证事项或需提供的证据主要为:
    (1)证明录用条件的内容及已经向劳动者明示录用条件内容的证据,如公开发布招录公告的证据、劳动者阅知招录公告并应聘的证据、劳动者签署岗位说明书的证据,劳动合同有关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标准方面约定等证据;
    (2)辞退涉及依据相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属于重大事项的,应证明相关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已经实施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上会讨论、协商确定,公示或告知的证据;
    (3)被试用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4)用人单位已经在试用期结束之前,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包括证据理由)送达劳动者的证据;
    (5)用人单位就单方解除合同已经依法向工会履行法定程序的证据;
    (6)其他必要的证据。

    三、特别声明
    (1)本指引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如今后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或已出台法律法规修改的,以新规定或修改后的规定为准。
    (2)本指引仅作为用人单位日常劳动合同管理的若干要点一般性参考,而非穷尽所有人力资源管理所有事项,如遇具体劳动合同或者具体案件,则建议考虑其特殊情况具体分析。
    (3)本指引并非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非助长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之势。
    (4)本指引同时可以作为劳动者权利的指引。
    (5)本指引未经本律师同意,不得进行网络传播或转载。


    作者武志国系执业律师
    截稿日期: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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