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志国 ]——(2008-9-10) / 已阅19643次
请注意:
1)不存在法定裁员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员;
2)未经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裁员;
3)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单位依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未依法发放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员;
6)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员: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种裁员情形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提前解约情形的理由有一定的重叠。
(五)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注意:
1)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④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请注意: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其他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等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人力资源管理证据及法律程序指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一)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平时就予以收集的证据
综合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如下:
(1)招聘公告及劳动者按照招聘公告应聘的证据;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的相关证据;
(3)劳动合同及专项协议,《职工名册》,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
(4)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证明文件,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应当证明履行了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5)考勤记录;
(6)工作量记录和考核记录;
(7)劳动者工资台帐,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
(8)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证据,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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