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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国际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构成

    [ 窦希铭 ]——(2008-7-26) / 已阅82955次

    基本人权受到国际强行法的保护,任何损抑基本人权的行为都应违背国际强行法而无效。这才是日本法院的解释非法无效的真正原因。
    2.保护在外本国国民的国际法制度及我国的对策
    国际法上,一国国民的人身或财产在国外受到侵害时,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首先涉及在居留国的当地救济问题,但是,根据属人管辖的原则,国籍国有权对其国民进行外交保护和领事援助,这对纠正可能出现的不充分的当地救济和确保其国民获得公正的当地救济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日益频繁,在国外的中国国民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问题已成为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当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发生冲突时,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恰当平衡点是解决问题的不二法门。国际强行法法律制度便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这样一个平衡点。
    国际强行法的识别标准之一便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为各国际社会成员所公认。可见,凡国际强行法所保护的客体在任何国际社会成员间都不存在争议。具体到外交保护和领事救援当中,上述客体便是在外本国国民的基本人权。
    故,当一国国民的基本人权在国外受到侵害时,而基本人权的保护既为各国所公认并为国际强行法所肯认,则国籍国对其进行外交保护和领事救援,该居留国应无异议。
    3.反对恐怖主义与国际人权保护
    恐怖主义活动是人类社会矛盾冲突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自2001年美国纽约9•11事件后,恐怖主义对当今世界的安全与稳定所带来的威胁愈益引起了世界各国关注。现时代的恐怖主义活动不区分平民、非政治军事设施,只求通过杀伤的结果引发轰动效应,希冀其他政治力量和国际社会关注其主张或物理存在。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不仅在道义上严厉谴责恐怖主义活动,更是积极采取措施针对恐怖主义采取行动,甚至成为了世界范围内的共同行动。反对恐怖主义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人类社会的生存和生命的安全。
    无论是在事后追惩还是事先预防恐怖主义活动时,相应的公共权力机构都可能采取远远超越常规的手段和措施。例如,在立法上赋予管制机关更大的执法权限,赋予其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允许的执法手段和措施,规定更为简化的执法程序,准许进行秘密审判或者简化审判程序等等。这一方面会对普通人的自由和权利进行更加严厉的限制,另一方面可能会不适当地乃至专断地剥夺恐怖分子通常情况下犯罪分子所享有的权益,再者,当在国外发动反对恐怖主义活动时对他国人的权利有可能造成侵犯。有鉴于此,必须寻求反对恐怖主义和保护人权之间的适当平衡点。
    该平衡点的寻找,往往需要就具体场景具体分析,基于不同的具体情况,对反恐行动所损害的私人权利和所保护的公共安全进行价值称量,优先保护较大的价值量,但同时也兼顾较小的价值量,做到措施得当,手段适宜,并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4.引渡制度中的主权和人权
    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最基本形式,引渡在当前惩处与防范国际犯罪的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犯罪呈现出的更广泛的国际性,将逃到国外的嫌疑犯交付审判,关系到所有国家的利益。这种客观现实对引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进一步加强合作,扩大引渡的适用。另一方面,随着人权国际化的加深,人权介入引渡制度并对其产生巨大的影响,表现在国际实践中,被请求引渡的国家以保护人权为由拒绝引渡的事件时有发生。引渡是被用来弥补由于地域对一国刑法的限制及司法原则的不同而造成的法律漏洞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形式,是以尊重请求引渡的国家的司法主权为基础而产生的。因此,如何正确看待引渡制度中的主权与人权问题以及国家之间如何在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寻求平衡成为急需澄清的国际法理论问题。
    主权和人权的孰大孰小的比较并非新鲜的议题。但任何简单妄断都是不负责任的敷衍,是在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当二者相冲突时,应当首先判断冲突的双方是否均为受到国际强行法保护的最核心、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若一方是,而另一方仅为一般价值——如重要的主权和一般人格权发生冲突,则当然代表最核心、最基本、最重要价值的权力(利)更为优先;若双方均为最核心、最基本、最重要的价值——如重要的主权与基本人权发生冲突,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何者的价值量在该具体案件当中更大,从而在保证双方都存在的前提下优先保护更大的价值量。
    5.钓鱼列屿主权归属问题
    近年来随着中日间东海问题逐渐升温,钓鱼岛主权归属和划界效力问题日渐引起关注,为从国际法上对钓鱼岛的主权归属进行客观的论证,可以通过对目前中日双方业已公开的证据(包括学术著作和政府已公开资料)的详尽梳理,阐明1895年前后中日双方围绕钓鱼岛所发生的历史事件的真实面貌,并在还原历史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现代国际法理论对钓鱼岛属于中国先占取得的领土的结论进行论证。
    领土完整作为国家的基本利益,受到国际强行法的保护。然而现实问题却往往并非仅仅是法理的推导,更涉及许多事实的认证。故此,必须在掌握充分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诉诸法律,保卫疆土。
    6.日本“入常”的国际法问题
      2005年,日本以联合国安理会改革为契机寻求进入安理会并成为常任理事国,即“入常”的努力,终因其与巴西、德国和印度组成的“四国联盟”的扩大安理会提案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提交联合国大会而告一段落。但是,有关日本“入常”问题又有新的传闻,即去年9月25日,美国总统布什在联合国大会发表演讲时称,愿意考虑扩大现有15个理事国的联合国安理会,并且,“日本完全具有成为常任理事国的资格。”日本新任首相福田康夫也对此做出积极反应,在3天后通过电话举行的日美首脑会谈中向布什表示感谢,并在去年10月1日的国会施政演说中明确表示“将以成为常任理事国为目标。” 但是, “入常”的标准是什么?程序又是什么?日本能否“入常”?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不仅应从《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和联合国的相关实践的视角进行,更应该探求规则背后的真正价值和秩序,这样方能寻求到正确的答案。
    7.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历来是国际法上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困难的问题。外交实践中涉及国家责任的场合很多,例如,我们经常看到和听到的外交照会或声明中经常提到的对某种状况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对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就是指的国家责任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国家责任在新形势下的局限性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的法律依据的分析,阐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制度在国际法的渐进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8.国际犯罪及其责任
      国际犯罪及其责任制度是作为国际法新分支的国际刑法的主要内容之一。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现代国际法的进步。到目前为止,国际犯罪及其责任的制度仍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阶段,有些问题,特别是关于国家的国际犯罪及其责任的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尚存在很大的争议。这就需要我们对此问题作出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
    1.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问题
      国际私法作为构建国际民商新秩序的规范给者,不得不把汲取了人权价值的基本理念进一步向前推进。人权的普世价值要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中得到贯彻必须使国际私法与人权法的发展联系起来。推进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向法典化方向发展,制定颁布中国的国际私法法典,将是促进中国国际私法走人本化道路的有力武器。法典化的一个目标就是实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具体在国际私法领域就是实现法律选择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内地和港澳台地区之间的经济交往在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极大,在一个主权国家之中形成了四个不同的法域。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相比,我国的四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广泛而深刻,从法律意识形态、司法理念、法律基础原则到具体制度和概念都存在巨大的差异。 同时,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地区两个基本法的规定,除了必须遵守特定的宪法规范以外,各个法域是平等的,各法域的法律无所谓阶位效力的高低或特别优先适用的关系,这就排除了制订全国统一的实体法或冲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可能性。 因此,尽管学者们在理论上提出了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多种模式, 但在现阶段,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仍主要通过冲突法处理。具体而言,各法域可以类推适用国际私法,也可以制定独立的区际私法来处理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无论哪一种方法,都建立在国际私法基础之上。
      中国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恢复行使主权后,“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政治法律格局遂在我国形成,由此使我国区际法律问题越来越为理论界及实务部门的广泛关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维护本国利益起着最后一道“安全阀”的作用,在国际私法上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肯定。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中作用以及该制度在我国区际冲突中的运用等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3.欧盟国际私法问题。
      从二十世纪中期以来,欧洲共同体与欧洲联盟在经济整合与进一步之内政与外交、共同安全等政策之协调上,其成就为吾人所有目共睹。而其中欧盟国际私法之发展,不但丰富了国际私法之学理,特别是法源部分;其也为各国迈向统一国际私法之目标,做了最好之见证。欧共体法与欧盟法之发展,影响了欧盟各成员国国际私法处理的各项议题:管辖权冲突问题、法律适用冲突问题与判决之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而进一步从传统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冲突之类型观察,欧共体/欧盟之国际私法处理了关于欧共体法/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冲突以及各成员国之间法律冲突,以及欧共体法/欧盟法与欧盟外第三国之法律冲突。此等准据法之决定,从适用主体来看,有欧洲法院与欧盟成员国法院,从适用对象来看,有可能是欧盟条约或欧体条约、欧体规则或指令,或是欧盟各成员国国内法,甚至欧盟以外之其它国法,因此欧盟国际私法在准据法适用上,变的复杂无比。
    4.根据《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新发展
      近些年来,一个颇为明显的趋势是跨国商事纠纷的解决越来越依赖于国际仲裁的方式。仲裁的快捷、保密和高效等性质往往被认为是选择仲裁而非诉讼以解决纠纷的原因。然而,与诉讼相比,仲裁真正无可争议的优势在于仲裁裁决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或《公约》)或巴拿马《公约》在几乎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纽约公约》现在已有132个缔约国,根据该《公约》,外国仲裁裁决得到了广泛的执行。

    (三)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争议问题及其评述
    1.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法律问题
      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为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世界温饱问题提供了一定的途径,另一方面其安全性也受到了各国的关注。转基因农产品的商业化,使农业转基因生物正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国从不同的经济、政治立场考虑,出于对转基因产品潜在的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危害的担忧,纷纷出台了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贸易规则。我国也于2001年正式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3月20日正式实施与其配套的管理办法,这些贸易规则一出台,便成为了国际贸易界关注的热点。
    2.信息时代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
      在全球经济发展进入了信息时代,网际网络的应用已成为信息时代的推手。随着信息科技与网际网络的革命性发展,知识及信息的获得、传播、储存及应用更加便捷,因此整个人类生活及经济型态也伴随着科技与创新的应用与发展而产生了新风貌。由于多数的著作本身即属于信息的一种,因此,以数字方式创造及利用著作,是二十世纪以来最重要的趋势之一,而以网际网络的应用与利用,颠覆了传统著作的使用,致使著作权法有必要因应网际网络数字化科技发展而作调整。
    3.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
      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问题是国际法研究中的新课题,由于跨国公司在进军世界的同时往往伴随日益严重的侵犯国际人权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因而揭示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找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途径,以防止或减少其对国际人权的继续侵害,维持和谐的世界秩序,便显得日益重要和迫切。
    4.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融资租赁是国际金融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它的产生和发展是战后国际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迅速结合并扩张的产物,是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结果,促销是融资租赁存在和发展的源泉,也是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的重要功能。融资租赁这种新型交易必然有其独特的法律关系,而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则更为复杂。与其他金融法律理论相比,国内外关于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研究还尚欠成熟。
    5.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与WTO多哈回合谈判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AP)是欧盟实施的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共同政策,40多年来,在内外压力下,它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2004年8月,世贸组织成员达成了多哈回合框架协议。在核心领域农业问题上,包括美国、欧盟和日本在内的发达成员承诺将最终取消出口补贴,大幅度削减国内支持,实质性改进市场准入条件。如何与WTO新的自由贸易协议相协调,欧盟共同农业政策面临着新的挑战。
    6.从欧盟竞争法看中国的反垄断法
      中国加入WTO 后,面临着和世界经济全面接轨,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法律真空,即缺乏对竞争机制的全面有效保护。无论是从生存还是发展的角度出发,中国都急需制订一部竞争法。欧盟竞争法虽然来源于美国反垄断法的思想,但是它吸收了其内部成员国的国内法的合理内核,同时兼顾两大法系的协调问题,顺应竞争法的新的发展趋势。毫无疑问,欧盟竞争法对于中国的反垄断立法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7.国际税收公约
      国际重复征税历来是国际税收关系中的焦点、难点问题,尤其是在全球经济日益呈现一体化的今天,此问题更显突出。国际组织与各国政府近几十年来一直致力于解决这一对国际经济关系至关重要的课题,但至今尚未获得彻底解决,仍需我们作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
    8.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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