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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法律解释方法的种类

    [ 宋飞 ]——(2010-8-20) / 已阅53142次

      1.通过文义解释理解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42条第2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使用的文字是“应当”,在通常情况下,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就是“必须”。

      2.通过目的解释考察立法意图、立法目的和。这里所说的立法意图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有关法律时是怎样考虑的。例如,我们认为立法者是将产品责任作为严格责任来规定的,有三个依据:

      (1)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考查法律规定的体例结构。还是前面所说的,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后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前者作为特例,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了解民法通则起草者们的解释,这是历史解释的方法。参加民法通则起草的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是:“产品责任可以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关系中对质量不合格的责任,通常都实行过错原则,产品责任可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在同一书中,另一位学者也指出产品责任属于七种特殊侵权责任之一,适用无过错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这一条总的精神;另一位参与起草者在讲解这一条款时,也是这样认为的。

      (3)产品质量法起草者的解释,这同样是历史解释的方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局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第40条第2款、第43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责任与过错责任进处理产品责任案件的辅助归责方式。

      但是王夏昊对张骐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观点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文义解释的方法是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如果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解释者还可以依法使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主观目的解释的方法、历史解释的方法和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其中客观目的解释是用来解决解释难题的最后方法,具有特殊的意义。没有更强的理由,上述优先性关系无法推翻。

      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说法,认为张骐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观点比较容易接受。

      六、对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的评价

      最后,通过前面对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概况和中国大陆对法律解释的方法的研究成果的介绍,我们来对世界上有影响的几种有关法律解释方法的观点进行评价。

      首先谈17世纪荷兰自然主义启蒙思想家格老秀斯的观点,如前所述,他将条约解释分为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这2种解释方法。但是他只将这种分类应用于国际法领域。

      在我国罗马法研究领域和刑法理论界,周枏前辈和苏惠渔分别接受了这一观点(见周枏著《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 1994 年版,第93-94页;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55-56页)。受苏惠渔影响,学者张明楷也将该分类应用于刑法学领域。他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大类,论理解释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根据前述学者胡土贵的理解,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实际上同属文义解释范畴;根据前述学者葛洪义的理解,当然解释和目的解释实际上同属目的解释范畴;根据前述学者张骐的理解,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同属黄金规则范畴。

      与周枏和苏惠渔遥相呼应,学者桂菊平和管晓锋将这种分类应用于我国合同法研究领域,分别提出了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公平解释、诚信解释六种合同解释方法和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公平解释、文本解释六种合同解释方法(分别见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版,第191-197页;赵旭东主编《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203-205页)。学者钱明星也将这种分类应用我国合同解释领域,只不过他提出的只有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四种解释方法,他认为整体解释实际上就是体系解释。。受合同领域研究方法影响,在国际法领域,学者秦晓程也提出了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和辅助规则之说,一般规则大致相当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以及公平解释,辅助规则则大致相当于历史解释等内容。郭红岩和张文彬也基本支持此说(详见梁淑英主编:《国际法》,第307-309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邵津主编:《国际法》,第343-34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

      接着介绍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解释论,如前所述,他将法律解释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四种法律解释方法。受其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法学家王泽鉴在1982年出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中也提出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四种法律解释方法。与我们某些大陆学者相同的是,他也将文义解释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三种。与我们大多大陆学者所不同的是,他将体系解释分为外在体系解释和内在体系解释,同时又将历史解释分为立法史及立法资料、比较法两部分加以介绍(见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重排版,第220-244页)。不过大陆学者王夏昊受其影响,也将历史解释分为狭义的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两种情况。

      然后我们来谈一下我国大陆法学家粱彗星的民法解释学方法。这一内容在前文没有提及。他将民法解释学方法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反面解释、类推解释、扩张解释和目的性扩张、限缩解释和目的性限缩、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共12种。徐国栋对此持赞同意见(引自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第34-35页)。通过前文的分析和介绍,笔者认为,粱彗星的民法解释学方法也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研究领域。结合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的描述,粱彗星的法意解释和比较法解释实际上就是王泽鉴所说的立法史及立法资料、比较法这两部分,属于历史解释的范畴。粱彗星的当然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划分,与葛洪义的划分是不谋而合的,实际上都属于目的解释的范畴。粱彗星的扩张解释和目的性扩张、限缩解释和目的性限缩的划分,同属于周枏和苏惠渔所述的论理解释,实则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同属为目的解释。(目的性扩张的例子有:《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规定旨在保护从事家务劳动较多者,但其文义限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在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家庭为绝大多数,立法将家务劳动补偿制仅限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实际上无法完全保护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这是立法者的疏忽。因此有必要通过对《婚姻法》第四十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将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离婚纠纷也纳入其适用范围。)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同属为胡土贵和葛洪义所称的目的解释。(限缩性解释的例子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此处对“机动车”的解释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解释,而是根据该法的调整范围对这一概念进行了限缩性界定,火车、轻轨、地铁等轨道交通工具因不受该法调整,自然被排除在该法的“机动车”概念之外。)至于粱彗星的反面解释、类推解释、合宪性解释和社会学解释,实则前面已经介绍的黄金规则的方法。

      最后附带谈一下我国宪法学者的法律解释方法。周叶中提出了四种解释方法:统一解释、条理解释、补充解释和扩大解释。根据前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判断出:他所说的补充解释实际上属于黄金规则范畴,扩大解释实际上属于文义解释。周叶中描绘的条理解释,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黄金规则等法律解释方法和种类,他描绘的统一解释则是一种立法解释,属于法律解释的体系范畴。刘茂林则提出五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历史解释、论理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他所称的论理解释实则是逻辑解释(引自蒋碧昆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78页)。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有的法律解释方法,都可归结于前面所说的五种:文义解释的方法、黄金规则的方法、历史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和目的解释的方法。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1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全三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全三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版
      2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重排本,沈宗灵主编
      3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版,沈宗灵主编
      4 、《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1月版,葛洪义主编
      5、《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4月修订版,卢云主编
      6、《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 6 月第 1 版,何勤华著
      7、《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 5 月第 1 版,谷春德主编
      8、《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 1994 年 6 月第 1 版,周枏著
      9、《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重排版,王泽鉴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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