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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的承担

    [ 李鹏飞 ]——(2008-6-20) / 已阅65006次

    一般而言,公司的设立是以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为标志,由此,使得很多人认为,公司的终止也是以公司丧失营业执照为标志,甚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持有如此的观点。国家工商总局2002年做出的《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注销登记以企业法人申请为前提,是企业法人的主动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登记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持有的这些观点造成,在很长时间内,很多企业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不能以原告的主体身份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作为被告被起诉承担责任,这就直接鼓励了某些恶意投资者故意不参加年检致使其开办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来逃避相关债务。笔者认为,造成这一消极后果的主要原因是司法实践混淆了“公司注销”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两种不同的法律事实对公司主体资格的不同影响。现有的立法和传统理论均认同,公司注销是公司经过清算后,了结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申请工商登记部门注销公司主体资格的行为,而现有的司法实践则不认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强行剥夺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问题给辽宁省高院的函(法经2000-24号)和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法经2000-23号)均认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相关法律责任应当通过公司清算制度加以解决,通过履行严格的清算手续,尽可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通过清算程序解决相关法律责任问题已为目前的司法实践所认可。很显然,这与公司注销后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是明显不同的。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的承担,必须在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后才能进行,无论公司在注销前是否履行了清算程序,都不能再通过清算程序来解决未决债权的问题。公司注销后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是现实立法的空白,是一个需要严格设计的新制度。笔者在查阅资料时,注意到很多人在谈论公司注销后原股东的责任或者公司解散后的责任时,通篇都没有对公司吊销和注销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做出区分,并且在谈论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时时常并列阐述 。基于此种启示,笔者认为,在确立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承担制度时,必须与公司吊销的法律责任制度(本质上应当在公司清算制度的范畴内讨论)做出严格的区分,切不可混淆。

    结 论
    笔者基于中国现有公司法的立法缺陷和司法实践引发的思考,选定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的承担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
    笔者认为,目前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决定,中国公司法确立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承担制度具有理论基础和实证价值。在中国建立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承担制度十分必要。该种制度能够完善公司责任承担制度、弥补公司清算制度固有缺陷,进而规范公司诚信经营、完善公司法人制度、促进市场经济和谐发展,同时能较好在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的解决问题上与国外先进的立法制度进行良好的协调。
    笔者认为,中国公司法的立法缺陷和严峻的社会现实决定,中国公司法必须尽快建立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承担制度。但是公司法确立该种制度必须遵循一定的价值理念。公司法人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和公司的巨大社会作用以及公司所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决定,确立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制度必须以维护公司法人制度本质为前提,不得破坏公司法人制度的精髓。还有,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制度的确立会极大保护合法债权人的权益,使得公司债权人不会基于公司注销后而无法行使权利。但是,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也必须注重对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
    建立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妥善设计。笔者建议,首先根据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产生的渊源的不同可以分两个层次。即设计为公司注销后直接责任制度和公司注销后替代责任制度两个层次。公司注销后直接责任制度是以股东、公司债务人、其他第三人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为核心,公司注销后替代责任制度是以公司股东代替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为核心。其次,无论是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的直接承担者还是替代承担者,都不能不受时间限制,在公司注销后永续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必须建立公司注销后法律责任承担的时效制度,使得相关责任承担者能够合理的承担责任,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再次,复杂的客观情况决定,某些情况下公司注销后的法律责任是没有主体承担或者相关主体也无力承担的。因此,应当建立公司注销后的责任保险制度和责任基金制度。

    参 考 文 献
    一、著作
    1. 蒋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
    2. 甘培忠编:《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第四版)。
    3. 苏小勇著:《公司清算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 , (2007年第一版)。
    4. 查尔斯.德伯(美):《公司帝国》,中信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5. 张穹编:《新公司法修订研究报告》(上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
    6. 汤欣著:《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7.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二、论文
    1. 蒋靖,咸鸿昌:《公司法人注销制度与债权人权益保护》,《政法论丛》2003年第3期
    2. 《简析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债务承担主体的确立》,载于《经济与法》,2006年第6期;
    3. 《公司注销后原股东的法律责任》,载于《广西专业律师网》,网页:http://www.fawu365.com/Html/gsls/2007-9/16/0791616202953424875_2.html)。
    4. 赵旭东:《公司的注销与清算责任》,载于《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18日。
    5. 楼晓:《浅析我国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载于《商业现代化》,2007年6期。
    6. 王红一:《公司解散后悬疑债权处置研究》,载于《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7. 兰永华:《公司清算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探析》,载于《引进与咨询》,2006年第2期。
    8. 王刚:《公司的注销与清算责任》,载于《新疆乌鲁木齐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9. 张仁德:《公司起源和发展的历史分析与现实结论》,载于《南开经济研究》,1999年第4期。
    10. 赵君毅:《加入WTO中国与世界规则的对接》,载于《搜狐网站》,网页:http://business.sohu.com/72/02/article214840272.shtml。
    11. 汤银仁、严安:《关于对法人注销相关税收问题的法律思考》,载于《江苏国税调研》,总第31期。
    1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载于《中国法院网》,网页:http://member.netease.com/~law/article/a28.html。

    (作者单位: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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