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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公正保障机制探析

    [ 梁栋杰 ]——(2008-3-5) / 已阅33734次

    第三、检察院行政、民事、刑事检察监督部门
    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就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就个案而言,它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是进行抗诉。如果它认为法院所审案件不公正,或者是错案,就有权提起抗诉,确保司法公正。这是对司法公正保障的事后救济。
    第四、社会团体、组织、新闻机关对司法的监督,也确保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3)司法公正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我国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现状,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的司法公正保障机制具有机构设置繁杂,制度不完善。内部机构有审监庭、纪检部门、领导监督等;外部有人大、政法委、检察院等形成了庞杂的机构体系。制度方面也不完善,对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相关的措施、方式、救济等没有专门的法律和制度予以强化。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保障规则尚待完善;
    由于对司法公正保障的监督机构在设立上繁杂,内部有审监庭、纪检部门、主审法官和领导负责相结合,外部有人大、政法委员会、检察院等的监督,形成监督体系混乱、监督规则不同,内部监督通常采用评查与提起再审等,而外部则采用督办、提起抗诉等;在具体操作规则方面,内部主要坚持以职责为主,外部则是以职权和职责,其中人大督办案件以职权进行,检察院则以职责提起抗诉。在法官具体参与审判案件时,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法定诉讼程序的弹性化、当事人法律观念的淡薄等,造成法官操作诉讼程序方法随意,甚至无规则可遵循。
    第二、体制性障碍有待于消除
    如前所述,司法公正保障机制机构审理繁杂,又无统一规则可循,导致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体制混乱,各吹各的号,各有一首调。有时会出现一个案件既有检察院的抗诉、又有人大的督办双重情形出现,给法官加重了思想压力,使得案件监督混乱,不利于司法公正。一些领导们甚至直接指明让法官如何去办理所督办、检查的案件,他们只是听了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并非完全了解案情,何谈司法公正?
    第三、司法资源短缺
    在法院内部,法官短缺,特别是西部地区,法院经费不足等司法资源问题,也影响着司法公正,法官少而案件多,法官忙于从数量上结案,忽视了案件的质量,也就遗忘了司法公正。法院经费短缺,法官工资不能按月足额发放,法官生计受到威胁,不能安心工作,甚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产生吃、拿、卡、要当事人事件,不给好处不办案。法官经商在基层法院依然可见,某法院就出现这样的情形,老实巴交的法官在办案,有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官搞第三产业——赚钱。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确保司法公正确实是一个值得人们去深思的问题。
    第四、司法观念对司法公正的制约
    公民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的淡薄,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不能依法看待,以“自私观念”为重,为寻求“私利”而到处奔波,造成缠诉、不合理的上访,玷污司法公正。甚至一些法官自身法律素质和司法观念差,制约着司法公正的有效实现。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增强其司法观念;强化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素质,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司法公正保障机制构建思路
    (一)完善制度保障体系
    1·建立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有效体系
    第一、不论是法院内部保障机制还是外部监督机制,都必须以司法公正的公开性、中立性、平等性、参与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正确性为司法公正之目标,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改变现存的保障司法公正机构繁杂,各循其则,目标不统一的局面。
    第二、司法公正的主体保障——法官职业化与建立法律职业制度
    正如霍姆斯强调的那样:“只有熟悉与法律有关的历史背景、社会因素和经济情况的法官和律师,才能够适当的履行职责。[ Holmes,The path of law,Collectd Legal Papers (Harcourt,Brace,1920.)180,184.]”为确保司法公正,法官职业化,建立法律职业制度对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法律职业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其目的在于全面提高和保障法官及其他法律职业者的全面素质,从而适应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需要。
    二是建立法律职业制度有利于增强司法的独立性。
    三是建立法律职业制度,有助于增强司法的权威性。
    四是建立法律职业制度,有利于法院内部工作的分工和有序化,以及法律职业者彼此之间相互理解。
    五是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对维护社会稳定也是必要的[ 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47页—449页。]。
    法官职业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从事专门的工作,即以定纷止争、解决表现为诉讼案件的社会纠纷为职业,它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不同。
    二是具有独立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维,即不仅包括理论素养和法律知识,而且还应当包括实践素养、审理技能和经验,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司法实践。
    三是职业化还应当包括优秀的人品道德和司法操守。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即法官必须是具有高度在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能够刚直不阿,公正和有效的裁决社会纠纷和社会问题。
    四是具有独立的地位,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地位;一切皆决于法,只服从法律;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超脱于各种利益至上秉公执法[ 王晨光:“法官的职业化及精英化”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至于法官职业化的前提基础和途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改革并完善现有法官的遴选和任命制度,以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为准,完善现有法官的遴选和任命制度,将真正高素质的人才吸收到法官队伍中;
    二是建立和完善现有法院内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和理顺法院内部审判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即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以及后勤人员的关系,紧紧围绕审判,一切为了司法公正;
    三是实行科学有效的诉讼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健全诉讼各阶段的监督制度,保障审判高效率、高质量,体现司法公正。
    四是完善和强化审判长制度和主审法官负责制,使真正有才能、有学识的法官发挥其所长,保障司法的效率与公正。正如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为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就要建立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官管理、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廉洁;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国法院网。]”
    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就法官职业化的主要任务、原则、内容等进行了规制,应当在审判实践中予以落实和深化。
    2·司法公正保障机制构建的诉讼模式构造:集中审理与并行审理相结合的模式;
    所谓集中审理,又称继续审理,是指一个案件终了之前,持续、集中地继续言辞辩论,待该案件审结完毕,再审理其他案件的一种方式[ 参见张力著:《阐明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版,第313页—315页。];集中审理主义本身就是对程序给予尊重的一种表征[ 参见汤维建、刘静、许尚豪:“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趋势”,载《江海法学》2005年第2期。]。美国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所谓并行审理,就是同步处理多个案件,就各案而言,审理是断断续续进行的,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案件的数量,这种方式适合我国审判机关审理案件,但是往往忽视了对程序的司法公正性,注重了案件的实体和最终的裁判结果,不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也使得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死灰复燃。因此,构建集中与并行相结合的诉讼构造模式,是司法公正保障机制构建不可缺少的途径。
    (二)司法公正保障机制对法官的素质要求
    1·结合我国台湾学者的研究,法官需要具备的心理素质条件应当有以下[潘光旦著:《潘光旦文集》(5),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3页—274页。转引自张建伟著:《司法竞技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1)仁爱
    法官应当以仁爱的态度对待当事人,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以启发当事人的良知与良心。法官不能刻薄寡恩,不近人情。古人云:哀敬折狱,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2)自我克制和沉着
    自我约束,知所止,就会使人讲起了礼貌,进退应对有了讲究,言谈举止有了文野之分[参见蔡墩铭著:《审判心理学》,台湾水牛出版社1981年版,第611页—621页;周静著《自由心证与陪审制度》,台湾天山出版社1989年版第71页—75页。刘春梅著:《自由心证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209页。]。
    在英国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年轻的法官向一位年老的法官求教,怎样做一个最好的法官。那位老法官的回答是:“你进入法庭前喝一口水,但是不要把它咽下去,等到休庭后你再把它吐出去,你就是最好的法官。”
    “沉着绝对不是消极,沉着是不漏声色的积极;沉着不只是忍耐,而是活泼的力量的积累,与力量的培养。孟子所称‘所以动心忍性,益增其所不能’,和沉着的真义最为相近。”[ 陈乐民:《行己有耻与文明意识》,载《读书》1996年第4期第125页—126页。]
    (3)谦虚
    法官在诉讼中,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相互尊重,不可与诉讼参与人发生摩察,这就要求法官具有谦虚的态度。
    (4)细致
    法官审判案件要务求谨慎,切记不要粗心大意。对案件事实证据要全盘考量,认真细致的对待。注意当事人的言行,探求双方当事人争议纠纷的真正缘由。
    (5)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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