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栋杰 ]——(2008-3-5) / 已阅33670次
法官审判案件必须坚守现代司法理念的公平正义。要忠于法律,尊重案件事实,判案时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影响,必须坚持公正立场不动摇。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判。
(6)勤恳
法官的审判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在审判时必须有追求发现案件真相的热诚,勤恳并脚踏实地;广泛求证;不得捕风捉影、无中生有,也不得将应当调查的案件事实漏未调查、或者是将未调查的事实证据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否则其所作的事实认定容易出现错误。
(7)牺牲
法官之所以徇私情而不中立,与法官广泛的交际关系是分不开的。如果法官交游过广,则容易受人情的困扰,难以做出公正的裁判。所以法官必须牺牲其社交生活,不能结交太多的朋友。
(8)缄默
法官判断案情时,需要不断思考;需要有一个安静平和的心境,否则易与失去理智,难以辨别是非善恶。
(9)勇气
法官要主持正义、公正,就必须有勇气面对一切不正之风;要敢于同社会恶势力作斗争;不畏惧权势。
(10)反省
法官在裁判宣示之前,对于其一己之行为应先进行反省,其裁判是否充满主观与矛盾而失去公正,是否合情合法合理。
2·法官具备的智识魅力
法官的智识魅力就是指法官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超的办案智慧[ 贺日开著:《司法权威的宪政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页。]。
现代诉讼通常都是由三方组合,“就像凯撒大帝将其统治下的高卢分成三大部分一样,所有的法庭诉讼都由三部分人组成——起诉方或原告、被告、审判席上的法官或陪审员。[ [英]查理得·杜·坎恩著:《律师辩护的艺术》,陈泉生、陈先汀编译,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页。]”不论是对抗制或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还是询问制即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法官作为法庭诉讼三方组合的一方,是中立的裁判者;他们要么处于消极裁判地位,要么处于积极主动指挥裁判地位。但是,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超的办案智慧是法官具备智识魅力的必备条件。
西方有句法律谚语:“法官不是人,而是人之上的神”。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一是必须严格执行《法官法》规定关于法官的任用制度。
二是改行政任命方式为司法任命。
目前,我国法官的任命方式与行政任命同法同步。就基层法官的任命而言,审判员的任命程序是:首先由组织部门考察,再报该地区常委会通过后,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颁发任命状。这种做法的特点在于行政干预法官的任命,显然不利于司法独立化,也不利于发挥法官的智慧。因此,必须实现法官任命的司法独立化,即直接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三是对现有法官进行异地交流和不定期的培训。
有些地区已经进行法官异地交流活动,异地交流主要是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不发达地区之间的交流。实践证明,这种交流能够起到丰富法官知识和办案经验的作用。不定期的培训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并且从高级法院以上,都设有法官培训学院。问题是由于法院经费困难原因,这种培训所涉及的面很窄;多数法院的普通法官就享受不到,只有副庭长以上人员才能享受到。将整天在一线办案的法官或所谓的办案业务骨干排除在没有机会去培训和学习的这种现象必须得以扭转,否则就可能影响智识魅力型法官所要具备的条件。
3·法官所具备的人格魅力
它是指法官应当符合司法理念和司法伦理即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而表现出来的魅力。它所具备的要素有良心、刚直和廉洁。
(1)良心
良心表现为一种内心深信,深信自己的言行要怎样才是正确的,只有按照自己深信为正确的去说去做,才能得到心安理得,所以良心具有辨别是非得失,取舍善恶的意识作用,对人们的言行往往能够发挥决定和约束的功能,当一个人的言行违背了良心常常会感到良心的折磨[ 贺日开著:《权威司法的宪政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良心具有自然的艺术属性即根据自己作为人所具有的愿望和体验写成的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意识。
这里所说的良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良心,而是具有法官职业意义上的良心;按照日本学者伊藤正已的说法:“法官的良心就是公平无私的精神”[ [日]参见伊藤正已:《宪法》,弘文堂译,1982年版第553页—554页。]。英国的霍布斯认为:“成为一个良好的法官或良好的法律解释者的条件第一要对自然法中主要的一条——公平要有正确的理解。这一点不在于读别人的书籍,而在于自己的善良的天赋理性和深思熟虑。[ [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20页。]”如果法官没有公平正义的心,就会导致对司法公正的践踏,就会利欲熏心;就会对案件产生偏见而不中立。另外,依照培根和美国大法官布伦南的观点:法官的良心还具有抑爆扶良、同情弱者的精神[ 参见[英]培根著:《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第194页—195页。]和非凡的耐心[ 宋冰著:《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2页。]。
(2)刚直
提到刚直,就会联想起人们经常所说的刚直不阿之精神和不畏权势之勇气。作为一名法官,要面对黑恶势力不屈服,面对钱权势力不低头。路易斯·博洛尔说得好:野蛮人的境况也比一个司法受制于政治影响的文明国度里的人的境况要好得多。野蛮人的毒箭、狮子的牙齿,蝰蛇的毒液也比不上杰佛里、罗马德蒙和福格尔,特维尔的司法奴性更致命。一头野兽仅仅是结束一个人的生命,而受政治因素影响的法官则在顷刻间不仅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而且还可以毁掉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和荣誉[ [法]路易斯·波洛尔著,蒋庆等译:《政治的罪恶中》,改革出版社1999年版第279页。]。
相反,如果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不坚持原则,阿谀奉承、投机取巧、见风驶船,视法律为儿戏,那势必在审判职业行为中表现出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现象[ 史焕章主编:《司法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8页。]。
(3)廉洁
法官要使自己有刚直不阿的气度,其廉洁自律,无私奉献也是不可少的必备因素。中国有句谚语:吃人家的东西嘴软,拿人家的东西手短。如果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没有谋取私利,纵使遇到权势的干涉,他也可以理直气壮,并公正裁判。
作者,梁栋杰,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二级法官,法学硕士研究生。
通讯地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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