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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邮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 赵丽梅 ]——(2002-3-24) / 已阅55159次

    ③ 参见陈潜、杨坚争、高富平主编:《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理论与实践》,百家出版社2001年版,第395页。
    ① 参见浩子:《起来!保护我们的Email地址》,http://www1.yesky.com/33554432/36700160/130249_1.htm.
    ② 参见华声报讯:《我国公安部规定禁止买卖电子邮件地址》,http://tech.sina.com.cn/i/c/41003.shtml.
    ③ 详情参见中新社:《公安机关:警惕电子邮件送来的“西非诈骗”》,http://tech.sina.com.cn/news/internet/2000-03-17/20272.shtml.
    ④ 王禹:《吉林省发现走私者利用电子邮件贩私》,http://tech.sina.com.cn/oi/46991.shtml.
    ⑤ 中新社:《调查显示电子邮件是传播电脑病毒媒介》,http://tech.sina.com.cn/s/n/45754.shtml.
    ① 参见:《转发电子邮件当心被解雇》,http://usch1.vitalic.com/newsdata/showdetail1.php?ID=3668.
    ② 参见林佳蓉:《弹指之间,祸已上身?——转发电子邮件相关法律问题》,http://www.fcu.edu.tw/~cc/Chinese/newsletter/11/1103.htm.
    ① 参见罗希夷:《电子邮件在证据法上的几个问题》,http://www.cnlawservice.com/chinese/lawscience/xsgj/0263.htm.
    ② 参见高云:《电子合同中电子邮件应用的法律问题研究》,http://go7.163.com/edwinsky/wlfy/wlfy001.htm.
    ③ 参见:《电子邮件,证据如何保全》,http://www.hongen.com/proedu/flxy/flsw/ztzl/dzsw/lfdt/sw3.htm.
    ④ 参见高云:《电子合同中电子邮件应用的法律问题研究》,http://go7.163.com/edwinsky/wlfy/wlfy001.htm.
    ⑤ ISP、ICP在向注册用户提供接入、内容等服务的同时,将电子信箱作为附属品与主要服务捆绑销售,如果因各种原因合同终止,则电子信箱一并取消。
    ⑥ 根据用户的指定,服务商将邮件信息转移到寻呼机、移动电话或掌上电脑等移动通信设备上。附加服务有些收费,有些是免费的。
    ① 参见沈卫利:《电子邮件服务的法律规制》,http://manager.ccidnet.com/news/expert/2000/10/10/85_36.html.
    ② 参见黄志萍:《电子邮件服务也是合同之约》,http://www.jc.gov.cn/personal/ysxs/fnsx3/fnsx2417.htm.
    ③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海民初字第11606号。
    ① 自2001年开始,我国包括263、163、21CN在内的多家网站都先后推出了收费邮箱计划,业内人士认为邮箱收费服务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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