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春庭 ]——(2002-3-21) / 已阅51728次
3. 于安,《WTO〈政府采购协定〉的法律结构》,《中国财经报》2001年4月17日第三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6. WTO《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7.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及《立法指南》;
8. 曹富国,《政府采购之现代意义及中国政府采购改革与立法》,《政府采购评论》第一辑;
9. 刘慧,《政府采购与立法》,《政府采购评论》第一辑;
10.郑云瑞,《政府采购制度若干问题的立法研究》,《中外法学》1999.5;
11.王小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法学研究》,2000.1
12.曹富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13.曹富国,《政府采购方法的选择、适用与程序设计》,《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14.曹富国,《政府采购法主体之比较研究》,《法学》2000年第七期。
15.郑瑞志,《中国政府采购法研究综述》,《政府采购评论》第一辑;
16.Annet Blank and Gabrielle Marceau: History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s Negotiations Since 1945, Public Procurement law Review 1997 No.2
致谢:
本文的写作得到了于安教授的悉心点拨和耐心指导,在题目的选择、内容的取舍和结构的安排上,于老师都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于老师对问题的精辟分析和准确把握给我很大的启示,他那踏实稳健的作风和勤奋求实的精神令我受益匪浅。在此对于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另外,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姚燕师姐和郑瑞志师兄的热情帮助,在此一并致以谢意。
1 这四个附件分别是《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空器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后两个协定已经失效。
2 参见于安《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1,第二期。
3 这些成员方分别为: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中国香港、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士、瑞典、美国、英国、荷属阿鲁巴和欧洲联盟。
4 还有库尔克斯、拉脱维亚和巴拿马。
5 但是,《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并无意取代《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包含了关于服务采购的条款。
6 参见《法制日报》1999年4月10日。
7 参见于安,《中国的政府采购及其立法》,《政府采购评论》第二辑,第14页。
8 参见《WTO政府采购协定》序言。
9中国财经报,2001年2月5日第一版。
10 对于每一个成员方,附录1包括5个附件:附件1包含中央政府实体;附件2包含地方政府实体;附件3包含依照本协定进行采购的所有其他实体;附件4列明本协定涵盖的服务;附件5列明所涵盖的建筑服务。
11 定期合同。
12 不定期合同或有疑问的定期合同。
13 参见曹富国《政府采购法主体之比较研究》,《法学》2000年第七期。
14 参见Annet Blank and Gabrielle Marceau: History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Negotiations Since 1945, Public Procurement law Review 1997 No.2 Page 22.
15 曹富国,《政府采购法主体之比较研究》,《法学》2000年第7期。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