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 武志国 ]——(2007-12-5) / 已阅68219次


      十五、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修改之前〗第二百一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修改之处】从过去半年(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一年(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或有一方为公民)的情形一律改为两年。注意期间的起算:1)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3)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半年或1年的申请执行期限无疑就是缩短了当事人依实体法所享有的权利保护期限。申请执行期限长一些有利于被执行人在相对长的时期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模式,使其经济状况好转以利于债务的履行。
    明确界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诉讼时效。此前没有对该期限的性质作一明确界定,导致在实务中对申请执行期限到底是属诉讼时效的内容,还是属除斥期间,存在不少争议。述申请执行期限的性质予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尤为重要,决定了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行使权利的时间界定及当事人何时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权利;对形式上逾期申请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立案也有着决定性作用。首先,认定申请执行期限适用诉讼时效,是基于申请执行期限的性质所决定的。其次,将申请执行期 间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第三,基于公平原则的角度,视其为诉讼时效更能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四、避免造成诉讼成本的无畏增加。第五,借鉴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在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都是把经过法院确定的债权仍视同一般意义上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20号关于《对生效多年的判决逾期申请执行的依法不予支持的批复》中说:自民事诉讼法颁布后,逾期提出的申请执行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则对其申请执行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十六、第二百二十条改为第二百一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修改之前〗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修改之处】增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是“可能存在隐匿、转移财产”。
    根据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执行人员只有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指定期限仍不履行的方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否则违法。有的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以后,就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书反而成为“转移隐匿财产通知书”。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修改之前〗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财产报告制度。
    【修改之处】增加“财产报告制度”,拒绝报告或报告虚假将受罚款拘留的处罚。
    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有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主动报告有关财产状况,而不应等人民法院发现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后才报告有关财产状况。
    财产报告的时间跨度为“当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当前”的说法比较模糊,应包括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后至履行完毕之前。执行期间,在被执行人首次申报财产后可能有新增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能够满足清偿债务外,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再次申报 。这种报告取决于被执行人的主动,很容易预料,想赖帐的被执行人往往会不报或假报,所以法院规定了相应的司法强制措施,包括罚款和拘留两种,罚款和拘留的对象范围为“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修改之前〗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中,无执行威慑机制的规定。
    【修改之处】增加对“老赖”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实践证明,仅仅着眼于运用强制执行的手段来解决‘执行难’问题,很难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许多国家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呢,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们有一个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威慑机制,当事人如果不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就很大,不能够信贷,不能够置产,不能够出境等等,甚至直接影响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从而在客观上促 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十九、删去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修改之前〗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企业也存在破产还债问题, 为此《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规定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修改之处】删去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统一适用《破产法》。统一破产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中再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已无必要了,将其删除是必然的。

    参考文章: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上)——《中国民事诉讼法典建议稿(二稿)》修改与完善论证会综述 作者:郭士辉 王铁玲 发布时间:2004-10-26 08:58:05《人民法院报》
    邹声文、田雨:《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来源:新华网2007年06月24日 19:51:28
    张卫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我见,文章来源:《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高一飞:困境与进路:再审制度改革之“老调重弹”
    冯华江: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来源http://www.dffy.com
    陈尧: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以民事再审程序为视角,来源http://www.dffy.com
    现行民诉法执行地域管辖规定的弊端及修改 作者:孙阳 王志坚 艾丽娜 发布时间:2006-03-03
    现行民诉法执行地域管辖规定的弊端及修改 作者:孙阳 王志坚 艾丽娜 发布时间:2006-03-03
    谈法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作者:朱伟光 郑忠利 发布时间:2005-06-15 16:20:01
    申请执行期限制度的执行现状及改革建议 作者:邵颖 党霞 发布时间:2005-02-28 15:48:07中国法院网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执行新制度http://www.dffy.com 2007-11-15 19:00:41 作者:宛华斌 华阳升 
    以财产申报制度突破财产难找瓶颈 作者:王飞鸿 发布时间:2007-11-09 13:46:41 人民法院报
    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中国司法改革网 陈虹伟 廉颖婷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