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冲 ]——(2007-11-7) / 已阅22618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⑥保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这中间就会出现问题: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可是如果房屋竣工后1年房子才交付,那么保修期限就只剩下1年了!所以购房者一定要注意,和开发商约定包修的起止日期。比如,从交房之日起两年为保修期。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⑦大修基金缴纳的约定、天然气相关费用的缴纳、还有其他费用的缴纳。(本款在合同的履行当中有详细说明)
⑧关于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的约定:开发商的承诺的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一定要明确。
⑨办理房产证的期限的约定及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会和购房者在合同中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是一年。也有的情况规定为:“开发商在交房365天内将办理房屋产权所需资料交房产管理部门” ,这就又为购房者设计了陷阱:开发商到约定时只是办理了交齐了办理大证的资料,他会说当时约定办理房屋产权的资料就是指这,小证还是没有办理下来!所以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清楚,这个期限是办理小产权证(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房产证)的期限。所以一定要把以上的情况弄清楚,写清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b.付款方式的分类:
(a)分期付款
(b)一次性付款
(c)抵押贷款。就是我们俗称的按揭贷款: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由开发商在房产证未办理之前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在房产证办理后由购房者以房产为抵押物担保贷款的抵押贷款协议。
需要注意的问题:月供的选择跟经济实力挂钩,手头拮据的可以拉长贷款年限,减少月供从而减小购房压力等等。(但这样会使总的贷款利息增加)
c.交房验收: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经综合验收合格。(本条内容会在履行中详细分析)
d. 其他违约及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定。
3、履行
(1)交房/收房
a.交房的通知方式。
(a)书面通知。这是法定的通知方式,如果开发商没有进行书面通知,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收房的法律效果就是确定由谁来承担房屋灭失的风险及房屋产生的各项费用的负担问题)
(b)公告。实践中开发商采用公告的方式通知收房,这样做会方便很多,但是不能免除其书面通知的义务。
b.收房:主要是收房的条件。
(a)收钥匙是否意味着收房? 收房一定要签订收房交接文件,在房子不符合交房条件下应当在交接文件上注明:具体哪一方面不符合约定、房屋存在的质量上的问题、与约定不符的不影响收房的其它情况等
(b)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即我们俗称的交房的“两书”是开发商交付房屋时的法定要求,也是保护买受人权利的合法保障。作为买受人,您有权要求开发商交付两书。否则,您的合法权益可能会无法得到保障
(c)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法律并没有强制作为交付的必备要件。即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把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那么开发商就没有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义务。
(d)面积实测报告: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法律并没有强制作为交付的必备要件。
(e)收房的条件,以合同约定为准。主要是(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交房时应当出具勘查、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五方的联合验收证明和消防、环保等单项验收证明。只要开发商提供了以上证明文件购房者就应该收房,否则要承担迟延收房的违约责任。(最后要检验房子的户型、朝向、面积是否变更?门窗是否与约定的相符?厨房、卫生间是否有防水层,注水试验便知!检查线路开关等是否装好,水电是否接通?有限、宽带、可视对讲、天然气是否到位?电梯是否运行正常,供热系统是否到位?是集中供暖还是市政工程?其他配套设施及公共设施是否到位?但是这些设施的完善与否不能作为拒绝收房的依据,只能另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c.关于阳台面积:目前有两种算法:
观点一、开发商采取的是按全封闭式阳台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依据是《房产测量规范》第3-2-1条第F项之规定;
观点二、购房者采取的是按全封闭式阳台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其依据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18条之规定。《房产测量规范》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主要规范的是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面积的测算;《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是由国家建设部颁布,其规范的是建筑商与开发商在结算工程价款时的面积的测算。两者对阳台的面积计算这一事项上,存在不同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因此,在国务院裁决之前,两者都是有效力的。实践中,房屋办理产权证之前,应当先由房屋测量部门出具面积实测报告,而房屋测量部门如果依据的正是《房产测量规范》,即全封闭式阳台面积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就是合法的(实践中房产测量部门都是以《房产测量规范》为依据的)。所以,开发商的算法还是于法有据的,购房者对于全封闭式阳台面积计算,还是应当按全面积交纳房款。
(2)维修。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负责人;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如果经维修不能恢复房屋的使用的话,就要考虑房屋的主体质量是否合格?可以和开发商共同委托房屋鉴定部门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相关税费的缴纳。(以西安市为例)
a.天然气初装费的缴纳,如果是2005年10月1日以前的建设项目,目前西安市居民共交三项天然气费用共2278元,其中包括760元建设资金、218元IC卡费用和1300元用户工程安装工料费;
如果是2005年10月1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发商只要能提供给国家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居民安装天然气时只交2笔费用1518元,即1300元用户工程安装工料费和218元IC卡费用。(2005年10月1号是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日期)
b.大修基金的缴纳。
目前西安大修基金的缴纳程序:
(a)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提交物业区、楼幢、业主等档案资料,并输入房管局楼盘信息表;
(b)分别打印出各户购房者应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催缴通知单;
(c)开发建设单位将催缴通知单发放给每户购房者;
(d)购房者按照通知单上的内容要求,到指定银行将维修资金存入专户;
(e)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房产交易手续时,须查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票据。
对于专项维修基金,开发商没有法定的代缴义务,如果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代缴,就要按约定由开发商代缴,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购房者可以自己按照缴纳程序到指定的银行去缴纳,也可以和开发商临时达成协议由开发商代缴。
现实操作中,开发商为了取得不用支付利息的短期融资,帮购房者代缴大修基金;而购房者也因为交存程序的复杂性,让开发商来代缴,省去许多的不便,皆大欢喜!需要注意的是:要切实监督开发商把大修基金交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c.有线、可视对讲、宽带的费用。如果开发商没有提供免费安装的(这一般会在广告中有过说明,或者在合同中有体现),这部分费用的缴纳依供应商的合同约定,一般都是由购房者在入住之前自己缴纳。
(4)其他附随义务。开发商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积极履行协助的义务。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