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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看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 张艳 ]——(2007-5-23) / 已阅59670次

    5、 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6、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7、 关于统一确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的通知

    8、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

    9、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10、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11、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12、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

    13、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

    14、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15、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16、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

    17、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二)特点及当时发挥的作用
    我国整个干部人事管理包括政府人事管理长期以来缺乏系统、完整的基本法律法规,已有的各个单行法规也很不配套,不衔接,甚至互相矛盾,造成人事管理中无法可依,人治现象严重,我国建立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要克服这种弊端。但是由于当时我国公务员制度属于初期阶段,许多问题包括公务员制度的立法都需要一个摸索和实验过程,加上体制转轨时期社会总体环境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因此一步到位地创制和颁布《公务员法》的条件尚不成熟。3鉴于此,当时我国首先采取的方法是“两步走”,先先由国务院在行政法规的层次上制定一个暂行的公务员条例。1993年《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表明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开始纳入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
    1、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
    由总法规到单项法规再到实施细则,在立法层次上由高到低,在内容上渐次细化,环环相扣,基本上覆盖了公务员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形成一个比较完整而有机联系的公务员法规体系。因此,可以说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全过程已基本上有法可依,从而从根本上克服了过去政府机关人事管理法规庞杂混乱、内容交错、层次不清、相互抵触等现象,为保证公务员管理活动的良性运作,逐步实现政府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公开化、系统化、法治化,进而实现国家公务员的精干、优化、廉洁、稳定和高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初步体现了公平、竞争、科学管理的原则
    公务员录用要求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在管理上严格考核并以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按一定程序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职务晋升、晋级增资以及职位调整,以此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3、为公务员立法做好了准备工作
    作为“两步走”过程的第一步,《暂行条例》较好的完成了任务,通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已经初具规模,体系已经形成,对于各种问题也有了具体的处理经验。
    (三)局限性
    虽然以《暂行条例》为主导的公务员制度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徒有公务员制度而无公务员立法,公务员制度难以推行,公务员的权利以及各项制度得不到法律的保障”。3这种没有完成立法阶段的公务员制度是低水平、不完善、发展不平衡和有较大发展制度优势空间的。4国家公务员制度对过去人事管理制度的传统,继承有余,否定不足;对国外先进人事管理经验,舍弃有余,借鉴不足;在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进过程中,稳妥、渐进有余,大胆、创新不足。公务员的范围(外延)过于笼统,公务员分类不科学;管理方式单一;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管人与管事脱节;管理方式陈旧单一,阻碍人才成长;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治;在某种程度上有向传统的“国家干部”模式的回归之嫌。5
    “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一种对国家公务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体系,必然也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并运用法律手段或方法进行管理。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也正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国家公务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以保障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1《暂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建立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表明,仅有《暂行条例》还不足以约束和规范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行为,也难以纠正各中出现的种种偏差和失误,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有着悠久“人治”历史,法制薄弱的国家,加强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建设,显得更加重要。而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是一个国务院发布的“过渡性行政法规”。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理应具有基本的法律地位,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却迟迟没有上升为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3因此《公务员法》的出台成为了必须。
    二、《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发展制定的,保证了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又有较大的发展。但是相比之下,两者还是存在着区别的,《公务员法》相较与《公务员暂行条例》对于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并明确了公务员的范围。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此条例虽被普遍认为是对于公务员范围的一个划定,但是其实我们可以看到事实上并没有在条文上明确的指明这一点。这点虽也不至于误导大家的理解方向,但是对于法律条文来讲,如此写法就不规范了。正是为此,在《公务员法》的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此法条是对公务员范围的最权威的解释。从此可以看到确认公务员必须有三个条件,首先是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第二个条件是使用行政编制,再一个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因此,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等。4《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的概定,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管理,使之更加有法可依,并且向着有序科学的方向发展。
    (二)提出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但是,在《公务员法》第三章里特别规定了公务员的职位,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与以往公务员制度只提供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系分类,导致的公务员的职业发展过于单一、基层公务员晋级空间很小等弊端相比,分类管理的理念无疑是先进的、科学的。
    (三)建立了职位聘用制。
    虽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事实上却一直没有实行。2003年6月江苏省无锡市开出50万天价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首席招商顾问的事件直到今天仍然是各种评说不断。虽然如此,却引导了政府聘用雇员制工作人员的做法。
    《公务员法》里专门有一章第十六章:职位聘任,规定了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签定合同,按照合同进行管理。具体条文在《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另立一章不仅仅表示了国家政府对于公务员聘用制的重视也表示出了法律制定的严格和规范。《公务员法》还建立了专门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时的处理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规定了这种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先由一个中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来调解和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规定上,也体现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处理原则。
    “政府雇员突破了传统用人制度的限制,将政府公务员职位的常任制与非常任制结合起来,使政府人力资源更加合理配置;政府雇员制度大大缩小了政府规模,建立起小而强的政府模式,节省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缓解了政府财政的压力;政府雇员制度有效地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1建立职位聘用制,使公务员的队伍更新换血更加容易,更有活力,特别是对于一些暂时的或者是技术强度比较高的职位,是一种非常科学有效的方法。
    (四)完善了竞业禁止的规定。
    《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而在《公务员法》中第一百零二条则规定的更加的详细完备: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里区分了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和其他公务员,因为其不同的公务员级别性质对于之后从事相关工作的影响力的不同做了划分,非常的合理并且人性化。同时在第一百零二条中,另外规定了此项内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违反该就业限制的行为也作出了处罚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罪责刑相结合的原则。如此详尽的规定对于防范未来起了很好的作用,同时对于辞职离职的公务员的管理更加规范科学。竞业禁止在很多的行业里都有,但是都是作为一种商业上和和劳动合同方面的条约,而作为特殊职业的公务员,如果需要涉及到竞业禁止,一般都可能会涉及到国家机密社会利益等方面,影响一般较大,所以在《公务员法》中作如此规定有利于规范这种行为。
    (五)规定了引咎辞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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