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玉林 ]——(2007-5-7) / 已阅36508次
[14] 夏廷堂著:《如何对待诉讼中的伪证》,载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oil.php,于2006年5月28日访问。
[15] 艾妩、江南著:《副厂长导演的连环伪证迷局》,载2006年6月6日《人民法院报•正义周刊》。
[16] 如200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案件7943745件,其中刑事案件684442件,占9.87%;民事案件4360752件,占60.37%;行政案件95769件,占1.60%.民、行案件是刑事案件的6.28倍。——参见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
[17] 两则案例分别见2002年1月16 日《中国青年报》、2004年11月16 日《重庆晚报》的报道。
[18]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版,第307-310页。
[19] 根据国外使用的科技方法收取的人的指纹、掌纹、唇纹、额纹、鼻纹、耳轮纹、膝盖纹都是各人不同,终身不变的。皮纹的出现在诉讼实践中开辟了新的实物证据来源。——参见程荣斌:《科技在实物证据中的作用》,载www.law-star.com/.
[20] 脑指纹并不是像手指纹、掌纹一样指大脑的皱纹,它是由于看到某事某情景发生而留下强烈印象,瞬间在大脑内产生的一种脑波,从认识信息反映至脑内产生这种脑波的时间仅为300微秒即0.3秒,因此其学名为P300,用于刑事鉴定就称之为脑指纹。脑指纹鉴定不是像测谎仪一样来测试一个人是否说谎,而是鉴定分析那个人脑中所存留的特定记忆。因此就可以将刑案的现场照片或被害人姓名给嫌疑人或被告人看,如果其脑中产生P300,就说明其极可能曾在现场或知道被害人,如没有产生P300,其涉案的程度就微乎其微了。脑指纹鉴定首先是在美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90年代起引入刑事审判,引起了很大的轰动。——参见汪玉女译:《刑事证据的新宠儿“脑指纹”》,载《人民公安》2001年第21期,第56-57页。
[21] 民事证据规定第64条、行政证据规定第54条。
[22] 事见《棠阴比事》上卷。
[23] 陈界融:统一证据法学者稿(修改稿)第255条、第256条。
[24] 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第四稿)第287条。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2条2款:“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26] 两则案例分别见2001年11月4日《生活时报》,www.zjol.com.cn,于2006年6月28日访问。
[27] 倪中月著:《测谎仪前却步,证据不足败诉》,载2006年3月22日《人民法院报》第四版。另:目前美国的专业测谎人员上万人,居世界首位。加拿大、日本、以色列、韩国、土耳其、俄罗斯、波兰、罗马尼亚等50多个国家在不同程度上使用测谎技术。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引进此技术,实践证明正确率在90%以上。2001年1月5日我国自行研制的PG-1型心理测试仪通过由公安部组织的专家鉴定。当前除西藏、青海、吉林等省区外,全国大多数公安机关都在使用测谎技术,其中山东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使用率达50%以上(参见何家弘:《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使用规则》,载www.evidencelaw.net.)。但在全国法院系统还仅仅是个别法院偶尔使用。
[28]伪证方面的争论,最激烈是关于律师伪证罪的存废问题。持肯定态度的人认为,律师确实有其特殊性,律师本身懂法律,且作为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有其他公民没有的权利,如可以提前介入诉讼、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如果个别律师素质不高,受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从事伪证行为,就更容易规避法律。因此,刑法306条的积极意义是从立法上减少乃至避免律师伪证行为的出现。对此律师界的反响最为强烈,一些专家学者的批评意见也相当尖锐。如田文昌律师认为,刑法306条无疑是对律师权利的限制。律师调查取证的目的是取得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与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不一致:一是证人改变了证言,二是证据的侧重点不同。不管哪种情况,只要证据不一致,就可能导致辩护人妨碍作证罪,这是非常荒谬的。陈瑞华教授认为,德国有诱骗他人伪证罪,但犯罪主体是不特定的,不只是律师,甚至警察、检察官也可以构成。立法上过多强化公权力而淡化私权利,将污染我国法治的源头。《刑法》305条、307条都是关于伪证犯罪的条款,为什么还要特别为律师单独设立一个306条呢﹖这一条文反映了对律师界深深的歧视,应当予以废除。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认为,权力制衡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东西,在刑事诉讼中,最严重也最危险的问题就是控辩失衡,代表公权力的一些检察官总觉得自己高于代表私权利的律师……其实,伤害律师,就是伤害民主、伤害法治。
[29] 内蒙律师麻利军因该罪被判刑,身心受到了极大摧残;昆明律师王一冰因该罪被判刑后携妻出家当了和尚。后来经重审,二人均被宣告无罪。
[30] 2004年1月6日《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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