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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打”刑事政策的历史与未来

    [ 秦德良 ]——(2007-4-25) / 已阅30159次

    “要稳,要准,要严格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主要的是对犯罪的基本事实、判刑的根据要查清楚。”[9]

    第七,“两个基本”
    “一个案件,只要有确实的基本的证据,基本的情节清楚,就可以判,一个案件几桩罪
    行,只要主要罪行证据确凿也可以判”[10]

    第八,“死刑核准权下放”
    “为了及时处理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等恶性现行刑事犯中的首要分子,对这类人的死刑核准权以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为好。”[11]

    邓小平、彭真的“严打”思想集中反映了中共在转型时期对解决严重经济犯罪问题与严重刑事犯罪问题的探索结果。从“严打”刑事政策以及实践来看,这一探索在总体上基本上没有超出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的镇反“严打”刑事政策,即具有政治性、行政性、军事性、阶级专政性和全民参与性的“人治”特色,但在理论上有一些新变化,特别是将“严打”刑事政策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结合了起来,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和长期的社会控制基本决策,使“严打”刑事政策和实践行为长期化、周期化,这是镇反时期没有的。在政策名称上也有所变化,在“从重从快”之外增加了“依法”二字;在实践上也有一些变化,如“严打”的对象已经不是反革命、“严打”的军事色彩已经逐渐减弱。

    2、“严打”刑事政策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

    关于“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关系的探索也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初次提出在“严打”的同时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81年6月14日中共中央21号文件第一次提出“综合治理”这个概念,正式把“综合治理”作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刑事政策。但这段时间并没有探索“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具体关系,仅仅停留在抽象的口号或者文件上。

    第二,明确提出“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1982年8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1983年5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对社会治安要实行综合治理》,指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方针,概括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打击犯罪,改造罪犯,预防犯罪,都是综合治理的内容”。这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和工作范围“三个方面”的最早提法。

    第三,“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政策的法制化。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3月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两个决定明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和工作范围从以前的“三个方面”扩展到了“六个方面”,把“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政策法制化了,因而“严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中的地位更加显赫了。

    从中共对“严打”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关系的探索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与“严打”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共生关系,但由于中国转型社会初期犯罪高峰接踵而至的客观现实与历史条件的限制,具有浓厚政治化、军事化、阶级专政性的“严打”政策实际上成为了最重要的刑事政策,具有科学品格倾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最终在一定程度上被误读、误用了,其科学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同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进一步助长了“严打”刑事政策的实施,以“严打”刑事政策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思维已经惯性化,因此“严打”刑事政策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刑事司法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程序工具主义的刑事司法理念,使得我国建立在证据主义、辩论主义基础上、强化罪刑法定与正当程序的“保护法益,保障人权”的刑事司法改革步履为艰。

    (二)“严打”刑事政策发展时期的特点

    第一,“严打”刑事政策继承了20世纪五十年代的“严打”镇反刑事政策,同样表现出了典型的政治性、阶级专政性、行政性,但军事性与全民参与性逐渐弱化。

    第二,“严打”刑事政策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刑事政策体系中最重要的政策。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在长期的打击犯罪斗争中,我国刑事政策逐渐形成了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为总战略,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为基础,以“严打”刑事政策为首要环节的刑事政策体系。但由于“严打”刑事政策自身的政治性、行政性、阶级专政性的目的决定了在这一体系中,它是最重要的、最基本的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科学品格因此被异化了,我国具有科学性、公正性、效率性的刑事政策体系因此需要重新建构。

    第三,“严打”刑事政策在发挥对刑事法的解释和引导功能时,也受到了1982年宪法和1997年新修订刑事法的极大制约。但刑事政策是刑事法灵魂的所谓“灵魂论”观念潜在地使“严打”刑事政策极力突破刑事法的约束。加之,1997年新修订刑事法关于罪刑法定与正当程序的观念尚不完备,以至“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发展成为了政府解决经济犯罪和社会治安违法犯罪问题的长期性的政治性运动。但同时坚持罪刑法定与正当程序,立足“保护法益,保障人权”的“双保”机能的刑事司法理念也逐渐成熟,并成为了制约“严打”刑事政策的学理通说。

    第四,“严打”刑事政策下的死刑扩张问题逐渐引起极大关注。国民要求扩张死刑的呼声与刑事法理论界要求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倡议同样高涨。“严打”刑事政策下的死刑扩张问题已经引起中共党中央、立法者与司法者的重视,最高法院统一复核死刑已经实现。

    三、“严打”刑事政策的未来:“重重”与“迅速公正审判”

    (一)“严打”刑事政策尴尬的原因

    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的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严打”既不可能对所有的犯罪“一网打尽”,也不能从根本上制止犯罪的增加,甚至它对阻止犯罪过快增加所起的延缓作用也是极为有限的。
    犯罪发展有一定规律,面对犯罪高峰,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这可以说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会实施的刑事政策。但中国的“严打”刑事政策与国外不同,国外的“严打”可以称为“重重”,即由司法部门对严重刑事犯罪从重打击。而中国特色的“严打”有鲜明特点:“严打”变成了实现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斗争、阶级斗争和军事斗争。司法仅仅成了实施“严打”刑事政策的工具,这深深体现了20世纪镇反“严打”的烙印。在“严打”刑事政策的高压下探索现代刑事法治治理模式,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现代中国对法治的理想与不懈追求以及认真践履的态度,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所面临的各种综合性、全局性的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矛盾、处理违法犯罪手段的单一,追求短期功利效应等因素促成了“严打”刑事政策处于欲罢不能、欲说还羞的尴尬状态。实施了多年的“严打”刑事政策已经使这一政策所能够发挥的优势作用发挥殆尽,其之所以尴尬,根本上是因为这一政策本身以及其所依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用专业术语表达就是“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的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与现代刑事法治理念不合。

    20世纪80年代“严打”之后,出于对“严打”的反思以及伴随我国经济和法治进程的加快,90年代初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也逐渐拉开了帷幕。罪刑法定的刑事实体法观念、建立在无罪推定、程序法定、证据主义、辩论主义、公正审判基础上的“正当程序”的刑事司法观念开始逐渐深入人心。1997年两部重要的刑事法的修改和实施,虽然其中罪刑法定的刑事实体法观念、“正当程序”的刑事司法观念体现还不够充分,但打击犯罪,保护法益与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刑事法“双保”机能有一定体现。这标志着我国朝刑事法治化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严打”刑事政策的政治性、行政性、军事性也因为新的刑事法的约束而逐渐减弱,“严打”刑事政策本身以及其所奠基的“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的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与新的刑事法所体现的刑事法的理念有一定的冲突,因此,“严打”刑事政策已经难以发挥其对1997年刑事法的解释与引导功能。

    现代刑事法治视野下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认为:打击、控制和预防犯罪主要是法律部门的任务,不必采用军事化、政治化的战役手段;对犯罪的斗争主要不是阶级专政式的政治斗争、军事斗争和阶级斗争;打击犯罪应该力争刑事法“双保”机能统一,即在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同时,注重保障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罪犯、囚犯的人权;任何刑事政策尤其是“严打”刑事政策都应该在宪法与法律规定下运行。

    (二)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严打”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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