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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王巍 ]——(2007-1-30) / 已阅24265次

    解读《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王巍


    一、适用对象

    即银行业(中国银监会管辖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项目。

    (注:不适用于企业资产证券化等项目)

    二、暂不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注:这里仅限于印花税,并且是目前暂时免征。)

    (一)合同免税

    1、双方免税

    (1)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之间签订的关于信贷资产信托之《信托合同》;

    (2)受托机构与贷款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关于信贷资产管理之《委托管理合同》;

    2、单方免税

    (1)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与资金保管机构之间签订的应税合同;

    (2)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与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之间签订的应税合同;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与各个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

    (信托法律网提示:仅仅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仍需要缴纳相应的印花税。)(www.trustlaws.net)

    (二)交易免税

    1、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三)专门资金账簿免税

    1、发起机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

    2、受托机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

    三、应该征收与不予征收营业税的情形

    (一)应该征收营业税的情形

    1、受托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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