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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王巍 ]——(2007-1-30) / 已阅24299次


    2、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按现行规定缴纳营业税;

    3、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按现行规定缴纳营业税;

    4、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按现行规定缴纳营业税;

    5、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按现行规定缴纳营业税;

    6、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按现行规定缴纳营业税;

    7、银行业金融机构(TrustLaws.Net提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二)不予征收营业税的情形

    即: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本文原载: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 ]

    四、所得税的缴纳与扣除部分

    (信托法律网提示:这里主要指“企业所得税”)

    (一)发起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1、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转让信贷资产发生的损失可扣除企业所得税;

    3、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则按一般规定处理。

    (二)信托项目收益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1、信托项目收益取得当年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时,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信托项目收益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时,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信托环节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则按一般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处理。

    (三)服务收入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1、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收入按现行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按现行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按现行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按现行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5、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按现行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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