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巍 ]——(2006-11-24) / 已阅22201次
注释:
(1)目前,学界也将“resulting trust”译为“归复信托”、“结果信托”、“回复信托”或“推定信托”等,但笔者认为“回归信托”的称谓更为贴切。
(2)目前,学界也将“constructive trust”译为“构成信托”、“推定信托”等,但笔者认为,“构成信托”的称谓有一定道理,“推定信托”则容易引起歧义,“拟制信托”最为贴切。
(3)参见(英)Andrew Iwobi, Essential trusts.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p49-88;信托法(最新不列颠法律袖珍读本英汉对照),文杰.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p105-175。
(4)英国当代著名法官丹宁勋爵(Lord Denning)生前大力倡导,法院为实现公正,可以自由裁量地施加一项拟制信托。他的这种“积极干预”的司法理念,在一向保守的英国司法界一直未能获得普遍赞同。不过,最近的判例表明,英国在这个领域的法律可能会有所发展。
(5)参见Elizabeth A, Moody, Judith E. permutt and edal, Wills and Trusts, pp.103-104, Emanuel Law Outlines, Inc. , 1989.转引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p333。
(6)参见恩达姆得-达维斯法官(Edmund-Davies LJ)在Carl Zeiss Stiftung 诉 Smith(No.2)案(1969)中的解释。
(7)例如,受托人取得了未获授权的报酬、购买信托财产或信托利益、接受贿赂等。
(8)例如,在转让财产的过程中利用制定法的书面形式要求,故意不将口头做出的承诺纳入书面文件,然后利用制定法的形式要求,否认对方的利益。
(9)例如,如果土地灭失或因火灾烧毁了房屋,应当由购买者作为所有者承担风险。
参考文献:
[1][5][7][9][11][14][17] 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p33-35。
[2][12] Gary Watt. Briefcase on equity & trusts.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p175、p181。
[3] 中野正俊,张军建.信托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p29脚注②。
[4][10][15][18][19][20][21] 信托法(最新不列颠法律袖珍读本英汉对照),文杰.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p13-15、p119-121、p135-137、p139、p165。
[6][8][13][16][22] 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p332-333、p337-344。
其他参考资料来源:信托法律网(http://www.trustlaw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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