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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析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损害救济

    [ 彭泽 ]——(2006-10-25) / 已阅62677次

    1.申请人因见义勇为而致损害有致害人,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致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致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行为人因见义勇为而致损害,不能确定致害人或者致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依上述法律依据向受益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补偿。
    提起民事诉讼,除可以向致害人或者受益人主张上文提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所列各项费用外,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形式是支付精神抚慰金。
    诉讼是保障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繁琐的一种方法。见义勇为人员只有在通过一般的救济途径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启动诉讼程序。
    结  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增加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虽然对见义勇为的保护还不够充分、不够完善,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发展,见义勇为勇士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社会主义法律的有力保障,见义勇为之风,将吹遍华夏大地,见义勇为乃至“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之举,将成为每一个有正义感的炎黄子孙路见不平时的自然之举。

    作者:彭泽,男,昆明理工大学法学学士
    联系地址:云南省普洱县水务局
    邮编:650051
    电话:08793200143 13211626668

    注 释
    ①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载http://www.FindLaw.cn找法网•法律论文。
    ②见王成纲主编,《细说成语典故》,九州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129页。
    ③此处为《现代汉语词典》对正义的解释。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修订第 3版,第620页。
    ④见《汉语成语词典》,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第343页。
    ⑤见成语大词典编委会编,《成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出版发行,2004年8月北京。
    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据报道已对见义勇为立法的有27个,但可以从互联网上查询到的有25个,从其效力层次来看,其中17个为地方性法规,8个为地方政府规章。各地的名称均不相同,详见《附录一》。
    ⑦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职责以外,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为发生地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侵犯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二)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三)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的;(四)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此条例将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挺身而出、舍己为人的行为排除在了见义勇为之外,其规定显然过于狭窄。
    ⑧例如《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此条例不仅过于狭窄,笔者认为其中“置个人安危于不顾”的表述不妥当,因为有的见义勇为者不仅敢于见义勇为,而且能够做到“见义智为”、“见义巧为”,在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见义勇为者显然充分考虑到了自身的安全,这样的行为根据重庆的规定,那是否就无法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了呢?笔者认为,见义智为、见义巧为才是最科学、最有效的见义勇为,我们应大力予以推崇和弘扬。
    ⑨为准确判定上述事项,笔者编制了《全国各地申请见义勇为相关事项索引表》,见《附录二》。

    参考文献
    [1] 汪力、高飞主编.刑法总论.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
    [2]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梁书文、回沪明、杨振山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4]李希昆、陆志明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
    [5]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6]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2002年2月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http://www.FindLaw.cn载找法网•法律论文
    [8]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思考. http://www.FindLaw.cn载找法网•法律论文
    [9] 方向东.见义勇为的立法评价与思考.载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
    [10]付建国.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与救济初探.载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
    [11]王奇.见义勇为的界定及法律保护.载中国法院网
    [12]于杰兰、李春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另一种思路.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9月第20卷第9期
    [13]见义勇为的行政法思考. http://www.chinalawedu.com法律教育网•司法论文•行政法论文
    [14]李玉敏.见义勇为的性质及救济机制.法律适用 月刊2005年/10总第235期
    [15]许疆生.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探析.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9月第33卷第5期

    附录一:
    我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见义勇为所立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名称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
    《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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