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论中国古代物证技术的发展 (修改稿)

    [ 张旭 ]——(2006-9-26) / 已阅31445次



    五, 衰退阶段:元——清末

    元朝统治者在法律体系上基本沿用了宋朝的制度,但由于带进了少数民族的相对野蛮的法律习惯,对原本比较近代化的法律体系受到严重打击,在法律观念上也产生了较多负面影响。这对物证技术的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在宋朝的基础之上,元朝在物证技术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元朝在法医学方面的主要成就,就是王与编撰的《无冤录》。此书继承了《洗冤集录》的成果,进一步发展了法医学理论,并纠正了《洗冤集录》中的一些错误。此外,元大德年间还颁布了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检尸式》,具体规定了对悬缢、水中、火烧、杀伤等各类尸体的现场检验程序和方法,可见在这一时期,检验制度已基本上规范化、法制化了。〔8〕

    明清时期,物证技术上主要继承了宋元的成就,在其基础上也有所发展。在明清时期相继出现了大量的法医学著作,如《洗冤录及洗冤录补》、《洗冤集说》、《律例馆校正洗冤录》、《洗冤录详义》等。在法律制度上,有关检验的程序、内容也更加完备、具体,这在《大明律例》和《大清律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负责检验的官吏,在京城,初检由五城兵马司负责,覆检由京城知县负责;在外地,初检由州县正官(即知州、知县)负责,覆检由府推官负责。而具体的检验工作则仵作来进行。
    其次,关于检验的程序:于未检之先,即详细询问尸亲、证人、凶手等;随即去停尸所督令仵作如法检验、报告;对要害和致命之处要仔细查看,验明创口大小,是何凶器所伤,并与在常众人质对明白;对于因时间长久而发生的尸体变色,也要仔细查验,不得由仵作混报。
    再次,关于检验的责任:负责检验的官吏因失职而导致检验不实等情形发生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如果是因收受贿赂而故意检验不实的,则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情节严重的,以受财枉法从重论处。
    为了防止受贿舞弊现象的发生,负责检验的官员只许随带仵作一人,刑节一人,皂隶二人。一切夫马饭食也必须自行携带,不许向地方或当事人索取分文。违者依律议处。〔8〕

    表面上看这些规定都是体现了慎罚的思想,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要求更高,更讲究以物证来说明问题,物证技术也理所当然会得到发展。但事实上,明朝出现了一些非法之刑,如廷杖制度、厂卫制度。廷杖制度的出现标志着滥用非法之刑的行为得以制度化,对明朝的法制产生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厂卫制度严重干涉了司法独立,很大程度上甚至取代了正常的司法审判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成文法的否定,纵使其法律对物证的规定再完善,对物证的要求再高,在物证技术上的研究再多,都不过是一纸空文。清朝也强调以严刑峻法加强专制主义,钳制思想文化,加之闭关锁国的政策,自然科学在此阶段也停滞不前。原有的物证技术以及实践中的经验在此阶段未能得到继承,更不必提发展了,故此阶段是我国古代物证技术的衰退阶段。


    六、结语

    综观中国古代物证技术的发展历史,笔者认为,其发展主要受到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自然科学技术的落后,人类对社会的认识不足。物证技术作为一门科学技术,要结合物理 、化学、生物、心理学等各学科的知识,在对物证的发现、提取、检验和鉴定中加以运用,方能更可靠地提供证据、线索,更真实地再现案件经过。但古代自然科学的落后,物证技术自然不可能发达,往往先在个案中尝试性地加以运用。由于中国古代医学发达,在司法审判中结合医学知识产生了古代法医学,形成了以法医鉴定为主要的物证技术。

    二、各个朝代的法制思想对物证技术的发展起了主导作用,自汉朝时,儒家思想登上政治舞台,“礼法并用”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时期,一直影响着其法制思想,“春秋决狱”、“论心定罪”使的司法审判强调人的主观善恶,也使得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工作一直注重口供 ,往往轻视物证。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物证技术的落后,不能得到足够的证据,只好通过向犯罪嫌疑人刑讯的方式得到证据。反过来,这对物证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过分重视口供,自然就不能使人们对物证引起足够的重视,也使的物证技术的发展缓慢,甚至停滞、倒退。

    三、各个朝代对口供的态度对物证技术的发展起了直接作用。由于自然科学的落后,审判者更注重言词证据,加以心理学的常识,产生了“五听”原则,注重嫌疑人的心理变化。从汉以来一直重口供轻物证,直到宋朝郑克才提出“重物证轻口供”的观念。至此,物证技术在宋朝也得以突飞猛进的发展,达到历史最高峰。但明清时期,审判者又忽视物证,更加注重口供,加以诸如腐败、贪污等因素的影响,物证技术最终没落。

    四、审判人员、检验人员责任的刑事法律化也促进了物证技术的发展。早在西周就有“五过”制度,“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该制度在各朝代得以沿用。秦朝时期,又出现了对检验人员责任的规定,并在唐朝出现了以刑法制裁那些违反检验制度的检验人员。以后历代都在唐朝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规范化。

    中国古代的物证技术在历史上有着辉煌的成就,至今某些技术、理念对当代的物证技术仍然具有指导意义,沿用至今。古代物证技术依然存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参考文献:

    〔1〕参见 沈大路《中国司法鉴定的古代史》 刊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8月第10卷第4期
    〔2〕《楚秦刑事诉讼证据比较研究》 刘玉堂 贾济东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3〕《睡虎地秦墓竹简 》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转引自 闵银龙 王立民 《论中国古代法医学的领先地位》
    〔4〕参见 王传道 《我国的物证技术发展的回顾与展望》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
    〔5〕《中国法制史》 朱勇主编 法律出版社 1999.9
    〔6〕参见中国古代的法医 http://www.cnread.net/cnread1/xdwx/y/yeyonglie/byzt/001.htm
    〔7〕桂万荣编著 《棠阴比事选》,群众出版社,P59 转引自:沈大路《中国司法鉴定的古代史》 刊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8月第10卷第4期
    〔8〕殷啸虎 《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运用及其制度化发展》 中国司法鉴定 2001
    〔9〕《略论我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 李冰 刊于《郑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9月 第18卷 第3期
    〔10〕http://www.tianyaclub.com/new/Publicforum/Content.asp?idWriter=0&Key=0&strItem=no05&idArticle=23620&flag=1
    〔11〕参见 廖育群 《宋慈与中国古代司法检验体系评说》刊于 《自然科学史研究》 第14卷 第4期(1995年)
    〔12〕参见 常永平《〈折狱龟鉴〉与古代司法鉴定》刊于《中国司法鉴定》 2005.05.12
    〔13〕参见 《中国法制史》 朱勇主编 法律出版社 1999.9 P.267 及 廖育群 〈宋慈与中国古代司法检验体系评说〉刊于 《自然科学史研究》 第14卷 第4期(1995年) 〔14〕法医鼻祖宋慈与《洗冤集录》 http://www.sciencehuman.com/history/history2005/history200507h.htm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