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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下)

    [ 李长健 ]——(2006-8-2) / 已阅36726次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体系,除了上述五个方面外,还有诸如政府扶持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组织联合制度、股份合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方面的制度需要在立法中加以确立。



    [56] 有的学者将其分为九大类: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参见李龙主编:《法理学》,同[52]第372页。有的学者将其分为十大类:(1)将劳动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1-84页。(2)将商法、环境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7-305页。
    [57] 关于经济法体系,学界有不同的学说。有将经济法体系分为基本经济法和部门经济法,或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经济管理法的“二元说”;有将经济法体系分为基本经济法、部门经济法、企业管理法或分为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对外经济法的“三元说”;有将经济法体系分为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或分为政府行为端正法、社会经济运行调控法、经济个体生存环境法、经济个体消极行为整治法的“四元说”等。笔者认为,经济法以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体说来,调整对象包括如下四个方面: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可持续发展关系。经济法体系结构,决定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故我们可将经济法体系称为“1+4”结构模式,即基本经济法、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可持续发展法。由于我国还没有对经济基本制度进行规定的经济法典,一般将经济法体系看作由后四个部门法构成。参见李长健主编:《新编经济法通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78-81页。
    [58] 蒋建平等:《合作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先进企业制度》,《中国合作经济》,2004年第6期,第17-18页。
    [59] 参阅李长健、王悦、王璟:《关于农村合作社的认识及立法保护研究》,《三农法律问题研讨会文辑》,第223-231页。
    [60] 对主要由此类规范构成的法,一些著名学者认为属于强行法,而非任意法,笔者认为此种说法基本正确。
    [61] 当然,这里的制度补偿主要是指法律通过制度安排所进行的经济制度的补偿。
    [62] 李长健主编:《新编经济法通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55-61页。
    [63]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中与民商法相联系的地方:如调整对象都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用都有肩负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和制裁不法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和完善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但这一些相同的联系,不能改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作为经济法部门法的依归。
    [64] 尚振海:《法理学》,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页。
    [65] 参见本文注释[36]。
    [66] 考虑到叙述的简洁性和与ICA叙述的一致性,本部分文中出现的我国合作社、社员等与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同义。
    [67] 关于中国农民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学者意见不一。有人认为,应坚持自愿参加与自愿退出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以服务为主要目的原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参见刘国臻、唐兴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论纲》,《学术研究》,2000年第10期,第59页)。有人认为,应坚持自愿互利原则、按经济规律办事原则、民主平等原则和资本报酬有限原则(见应瑞瑶、何军:《中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理论问题》,《农村经济问题》,2002年第7期)。有人认为,应坚持自愿互利原则、讲求效率原则、民主管理原则和资本报酬有限原则(见蔡立湘、彭新德:《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思考》,《科技导报》,2003年第4期,第40页)。有人认为,应坚持市场导向原则、自成体系原则、自愿互利原则、股份合作原则、义利并重与企业化经营原则、民主管理原则、教育培训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和关心社区原则(见赵凯著:《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114—115页)。有人认为,应坚持根据市场经济办社原则、遵循自愿互利办社与跨社区横向联合办社原则、大力扶持农民原则(见田野:《关于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思考》,《中国农村经济》,1998年第10期)。更有人认为,应在广义上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市场导向原则、以服务为宗旨原则、以效益为中心原则和以科技为支柱原则,在狭义上坚持自愿和自由原则、民主管理原则、等价交换原则、培训原则和民办公助原则(见章康华:《对建立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的探讨》,《农村发展论丛》,1999年第12期)。总之,这些原则的确定均是从不同角度对合作经济组织原则的归结,都有一定的科学性,有些学者确定的原则其缺陷也是明显的。
    [68] 这里的农民,实际上隐含了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其他组织成员,如农户、可以入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叙述方便,将后者隐含。下同。
    [69] 一些学者将“民有、民管、民享”原则称之为“民有、民管、民受益”原则。笔者认为:尽管两者本质差异不大,但前者更能反应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
    [70] 参见王如珍:《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思考》,《中国合作经济》,2004年第8期,第7页。
    [71] 八个方面的目标是:“(1)创造与开发能产生收入的活动和可持续的体面的就业;(2)通过教育与培训,开发人力资源能力,增进对合作社运动的价值、优越性与利益的了解;(3)开发他们的经营潜能,包括创业与管理的能力;(4)增强他们的竞争力,并获得进入市场与正规融资的机会;(5)增加储蓄和融资;(6)增进社会、经济福利,其中考虑到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的需要;(7)为人类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8)建立与推广一个有生存能力的、有生气的包括合作社在内的适应社区的社会经济需要的有特色的经济部门。”
    [72] 参见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社促进建议书(2002)》第6条。转引自唐宗焜:《中国合作社政策与立法导向问题》,《经济研究参考》,2003年第43期,第11页。
    [73] “第11条:(1)政府应该为合作社获得支持性服务的机会提供便利,以加强合作社,增强他们的经营活力和创造就业与收入的能力。(2)凡是可能的地方,这些服务应该包括:(a) 人力资源开发项目;( b)研究与管理咨询服务;(c)获得融资与投资的机会;(d)会计与审计服务;(e)管理信息服务;(f)信息与公共关系服务;(g)技术与创新的咨询服务;(h)法律、税收服务;(i)营销支持服务;(j)其他适宜的支持服务。(3)政府应该为这些支持服务的创立提供便利。合作社和它们的组织参与这些服务的组织与管理,并在可行与适宜的情况下为其融资,应该受到鼓励。(4)政府应该确认合作社和它们的组织通过发展适当的手段以建立和加强全国范围和地方范围的合作社所起的作用。第12条:政府应该在适当情况下采取便于合作社筹集资金和获得贷款的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措施应该:(a)允许借贷和其他融资便利得以提供;(b)简化行政程序,矫正合作社资产的任何不足状况,并减少借贷的交易成本;(c)推进合作社自治融资系统,包括储蓄与信贷合作社、银行业与保险业合作社;(d)包括对弱势群体的特殊条款。第13条:为了促进合作社运动,政府应该鼓励创造有利于发展一切形式的合作社之间的技术、商业与金融联系的条件,以便于交流经验和分担风险、分享利益。同上,见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社促进建议书(2002)》第11—13条。
    [74] 本文基于篇幅限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外部关系不多论述,但这并不表明其不重要。一些重要的对外关系将在下一部分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问题时,再加适当论述。
    [75] 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入股的现金不得达100%,应体现劳动与资金的结合,否则成立合作经济组织只能是农村富人的游戏而已,脱离了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内核——劳动者的结合。
    [76] 科斯(Chase)是出生于英国的美国经济学家,先后在美国布法罗大学、弗吉尼亚大学任教。其代表作是:《企业的性质》(1937)和《社会成本问题》(1960)等。1991年由于发现并解释了财产权和商业经营管理成本如何影响经济的理论获得该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科斯定律是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关于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之间关系的集中体现,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基本核心内容。
    [77] 罗跃等:《全面把握科斯定理的本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特区经济》,2004年第12期,第132页。
    [78] 帕累托最优,又称“帕累托效率”,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帕累托(Pareto)在其著作《政治经济学教程》和《政治经济学指南》中提出的。其主要内容指,如果不存在另一种生产上的可行配置能够使该经济中所有个人感觉同原初的配置相比至少同样好,或者更好些,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最优的。尽管帕累托用的是“最优”两字,但实际上这里的“最优”就是指效率。
    [79] 这里的交易成本,是指在特定制度结构下的交易活动的成本。既不管哪一种产权制度,一旦作出选择,特别是将其法律化,就成为交易者进行交易的制度框架。在此制度框架下,如不能降低交易成本,保证资源最优配置,就会产生权利让与,为了实现配置的理想状态,使权利让与那些能够最具有生产性地使用权利并且能激励他们这样使用动力的人,权利也必须进行交易或让渡。
    [80] 同[77],第133页。
    [81] 有学者认为:带有落后生产方式烙印和痕迹的合作经济,尽管在周围的经济环境影响下不得不采用一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但其根深蒂固的小生产意识没有经过充分分娩的阵痛,不可能完全根除,还在合作经济组织运转各方面显露出来。参见石秀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与合作经济的发展》,《当代经济研究》,1995年第3期,第29-30页。
    [82] 有学者认为:现代合作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应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应秉承合作制;其二,应进行创新,建立现代合作经济组织制度。
    [83] 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宪法中将合作制与集体制划等号,因而要修改宪法。笔者认为:此观点是不正确的。合作制经济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制经济不等同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宪法上的障碍,不需要修改宪法的相关规定。
    [84] 有关论述参见“列宁关于合作经济与合作社的思想”的述评部分。
    [85] 农户的真正组织体应是家庭,其细胞是农民。为叙述方便和明了,我们用“农户”这个概念。
    [86] 《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和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87] 参见沈卫平:《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辨析》,《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9期,第32-33页。
    [88] R·科思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和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三联书店出版,1991年版,第6-20页。
    [89] 同[88]。
    [90] 目前,国际上合作社通行分配方式是按交易量返利为主,为适应资本结构的多元化需要,也采取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量返利相结合。我国国内则多倾向按股分红,按交易量分红不多见。立法中,应从鼓励社员交易角度突出按量返利。
    [91] [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
    [92] 余军:《法律责任概念的双元价值构造》,《浙江学刊》,2005年第1期,第174-177页。
    [93] 对于“经济责任”问题,学界尚有争议。笔者赞成“经济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之主张。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应是有区别的。因经济责任理论研究尚处发展阶段,故本文仍从传统责任分类入手研究。



    作者简介:李长健(1965-),男,湖南湘西人,苗族,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和“三农”问题研究。
    联系方式: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430070
    027—62676669 E-mail: lichangjian@mail.hza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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