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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上)

    [ 李长健 ]——(2006-8-2) / 已阅44218次

    [4] 在法朗斯台中,消费者可直接从生产者那儿购买廉价物品,免去了中间许多环节,使生产者、消费者都得到好处。同时,还可以对组织中的农民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对团体外农民发行贷款与进行保险,并建立中心仓库、医院和学校,领导人由民主选举产生。可见,法朗斯台不仅是一个生产单位,而且是一个交换单位和管理物品单位,还是一个银行和保险公司。
    [5] 同[1],第2页。
    [6] 罗伯特·欧文,出生于英国蒙哥马利郡的一个手工业家庭,9岁开始谋生,当过学徒、店员、职员,20岁(1791)开始任纺纱厂经理,1800年任拉纳克棉纱厂经理。为改善工人生活条件和劳动条件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建设没有剥削和压迫,没有阶级对立和三大差别,人人平等、财产公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使用先进机器和科学技术、人们生活富裕幸福为特征的公社制度。其许多主张和天才般设想为科学社会主义产生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材料,成为科学社会主义的直接思想来源。其主要著作有:《新社会观》(1813)、《新道德世界书》(1842-1844)、《人类思想和实践中的革命》(1849)。其关于合作社思想的系统阐述集中在《新世界道德书》中。
    [7] 参见《欧文选集》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79页。
    [8] 同[5],第3页。
    [9] 每个“法朗吉”占地一英亩,用招股的办法,集股组成。人人参加按专业分成劳动单位的劳动,劳动中开展竞赛,收入按劳动、资本、知识分配,各法朗吉之间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组织内外商业由行政机构垄断,不准私人经营。(王景新著:《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崛起》,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4页。)“法郎吉”作为和谐社会的基层组织,其主要特点有:(1)法郎吉的所有制是一种合作所有制;(2)人人都要参加劳动,同时也保证人人都有工作;(3)以农业为主业,工业为补充;(4)全部生产收入平均分配给成员。(程同顺著:《中国农民组织化研究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4-66页。)
    [10] 同[3],第28-29页。
    [11] 威廉·金与欧文主张不同的是:他不主张合作社的创办资金由政府和慈善家捐赠,不主张一开始就成为合作社,而主张从小做起,先由劳动者自筹资金,创办小合作商店,积累劳动为资本,逐步扩充实业,办各种工业、农业合作社,然后再组织公社。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5-436页。
    [13] 同[12],第497-498页。
    [14] 同[13],第379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第416-417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34页。
    [17] 同[8],第18-27页。
    [18] 这里的农业公社是:劳动人民的自愿联盟,旨在根据共产主义原则进行生产和分配的共耕制农业,在农业公社里不允许私人经济成分存在,采取平均分配方式。
    [19] 由于农业公社组织形式不适应当时苏联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加上实践过程中的工作错误,这种组织形式没有得到大发展。1918年组建了950个,1920年发展到1892个,入社农民仅8万人,土地10万公顷,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0.5%。
    [20] 同[17],第28页。
    [21] 列宁:《论合作制》,《列宁选集》第4卷,第684页。
    [22] 同[20],第30-33页。
    [23] 同[21]。
    [24] 列宁:《苏维埃政权当前任务》,《列宁全集》第3卷,第508页。
    [25] 同[[23],第681页。
    [26] 《列宁选集》第4卷,第106页。
    [27] 《列宁选集》第29卷,第189页。
    [28] 《列宁选集》第4卷,第683-684页。转引自王景新著:《乡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崛起》,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31-32页。
    [29] 事实上,从我国目前内需不足的原因看,近几年来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撤、并、散、瘫等原因导致农村供销合作社组织数目急剧减少,也是其中不能拉动农民消费需求的、将工业与农业联系起来的主要原因之一。
    [30] 《列宁选集》第4卷,第682页。
    [31] 同[30],第683页。
    [32] 这里的经典实践,既包括合作社组织的实践,也包括各国相关立法的实践。
    [33] 类似现代合作社的组织有:14世纪瑞士优拉地方产生的农民联合制造牛乳饼的组织;1769年,苏格兰芬维克地区纺织工人购买合作社(购买纺织原料和食品供应社员);1795年英格兰荷尔地区贫民组成的共同磨面粉供应社员组织。参见俞家宝:《农村合作经济学》,北京农业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版,第21页。
    [34] 平等先锋社是由英国纺织中心曼彻斯特二十英里的苏格兰北部小市镇、罗奇代尔镇法兰绒厂织工28人发起。他们受欧文,特别是受威廉·金合作商店运动的启示,决定合资组织一个合作商店,借此得到价廉物美的货物。他们决定每人每星期节省二、三个便士。到1844年12月积累了28镑,在willian为首席发动人的努力下,租赁了2间地下室为营业所,成立了“罗奇代尔平等先锋社”(有人译作“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
    [35 ] 同[22],第5-6页。
    [36] 罗奇代尔平等先锋社的营业原则是:自愿入社,允许退社;社内一切重大事务都必须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合作社管理人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员不论股份多少,每人仅有一票投票权;以社员集股的办法筹集资金,股金不参与分红,股金利息不得超过市面通行的利率,营业盈余按照社员每年与社的交易额来分配;货物按照市价销售,不能和私商一样的涨价,售货保持现金交易,不赊帐;货物要份量十足,品质真实,排除一切虚伪及欺诈行为。
    [37] 朱若峰、夏英:《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概论》,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7-8页。
    [38] 实际上,美国对合作社的州立法要早于联邦立法。1865年,密歇根州通过了第一部承认合作购买和销售方式的法律,从而确立合作社的合法地位。美国几乎每个州都有合作社立法。
    [39] 程同顺著:《中国农民组织化研究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122页。
    [40] 此时期有关资料较详尽,且很容易查到,本文不再赘述。从目前看,我国大致有十种类型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1)农村联产承包以后的新型合作经济;(2)农村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3)乡镇企业中包括农户之间联合体在内的集体企业;(4)劳动服务集体企业;(5)无主管部门“民办集体企业”;(6)供销合作社;(7)信用合作社;(8)住宅合作社;(9)消费合作社;(10)合作医疗组织。我们称之为“十路大军”,前五种属生产性为主,后五种属服务性为主。
    [41] 至1997年6月,ICA成员已包括94个国家225个全国性合作组织,7个国际性合作组织,代表了657970个合作社和77851万社员。参见牛若峰、夏英:《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概论》,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10页。
    [42] 法律概念作为构成法的基本成分、法律文件的“骨骼”,有利于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解释与执行,是准确理解法律基本精神和内容,进行法学研究、教育的基本要素。明确法律概念是提高立法水平和立法科学化的具体要求。
    [43] 第二类即抓紧调研论证,适时提请审议的项目。
    [44] 持有这一说法的学者有:刘国臻(参见刘国臻、唐兴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论纲》,《学术研究》,2000年第10期)、喻国华(参见喻国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方向及政府作用》,《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12期,第43—46页)。
    [45] 这里要强调的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不能简单理解成“农民合作经济的组织法”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既是一部组织法,又是一部行为法,其内容既有实体方面的规范,又有程序方面的规范。严格说来,因其组织成员不会都是农民,称其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仍有不确切之嫌。
    [46] 见《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856页。
    [47] 联合所有与共同所有(common-owned)不同,其基本含义是社员对合作社财产享有联合所有者的权益。
    [48] 民主控制与民主管理(democratically-managed)不同,其基本含义是社员通过民主程序对合作社实施控制,体现了合作社法人治理机制的特点和特色。
    [49] 也有人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确定为法人,是合作社法人或营利性社团法人。参见路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进展》,《科学决策》,2004年第10期,第7-11页。
    [50]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王如珍:《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思考》,《中国合作经济》,2004年第8期,第6-10页。
    [51]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6页。
    [52] 参见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250页。
    [53] 参见喻文莉:《市场经济与合作社立法》,《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200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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