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无偿搭车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 臧恩富 ]——(2006-6-14) / 已阅54674次

    在无偿搭车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司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责?对于司机有权免责的法定情形,国内的学者和法官也有不同看法。

    观点之一:汽车是高速运行的具有危险性的运输工具,无论搭车人是无偿搭车还是有偿搭车,司机及车主都应对搭车人的人身安全负责,而且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观点之二:司机或车主对搭车人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即在司机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
    观点之三:司机或车主承担特殊的减轻的补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国内侵权法专家将无偿搭车的现象定义为“好意同乘”,并且通说是应减轻司机或车主的责任[3]。参照美国的立法,在下列情形下,无偿搭车人无权对司机或车主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1、 伤亡是无偿搭车人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无偿搭车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在有偿的客运合同关系中,乘运人对于旅客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有权免责,无偿搭车中车主或司机应承担的责任要比有偿客运关系中的乘运人的责任轻,因此,乘运人的免责事项同样也是无偿搭车中司机或车主的免责事项。

    2、 车主或司机对无偿搭车人的伤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也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的。

    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应当合理地预见到搭车有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司机在同意或邀请他人无偿搭车时完全是出于善意,对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应等同于从事营运性客运的司机或车主应尽的注意义务。参照美国的立法,只要司机对于无偿搭车人的人身伤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无偿搭车人无权向司机或车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在美国,无偿搭车人被称为客人乘客(guest passenger),无偿搭车中的施惠允许他人搭车的车主被称为主人车主(host owner)司机被称为主人司机(host driver or host operator),司机或车主在无偿搭车中应承担的责任被归结为客人乘客责任(guest passenger liablity),受客人成文法(guest statue)的约束。
    在美国,汽车客人作为无偿搭车人,区别于付费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或向朋友付款坐朋友车的人。客人成文法在美国属于州立法,1927年最早起源于新墨西哥州。其目的是为司机对偿搭车人所负的注意义务设定标准。尽管各州的立法有一定的差异,但基本概念是无偿搭车人作为社会客人可以基于司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起诉司机[4]。这些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但不限于:酒后驾车、超高速驾车、飙车,明知刹车有问题而仍然驾车、当无偿搭车人已经要求司机停车或要求下车的情况下,司机仍然不计后果地继续开车等[5]。客人成文法是美国侵权法中的一种成文法,其目的是限制客人乘客基于普通疏忽而要求司机赔偿其人身损害。相反,无偿搭车的客人乘客只能基于重大过失、故意(希望或放任)等不当行为而起诉司机,并且对于客人乘客有权获得的赔偿也可能设定上限或限定赔偿只限于身体损失。客人成文法的目的既是为了保护司机免受不当的诉讼之累,也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不受欺诈或串通的诉讼。

    美国印地安那州客人成文法的内容比较有代表性,其具体内容如下:

    机动车车主、操作者、或者负责操作机动车的人对下列人员的伤亡不负责任,当这些人员在机动车内或机动车上而因机动车的操作在被无偿运送过程中而受伤,除非伤亡是由于机动车车主、操作者、或者负责操作机动车的人的故意或放任的过错行为所致。这些无偿乘车人是指:1)、该人(指机动车车主、操作者、或者负责操作机动车的人,以下同)的父母(the person’s parent);
    2)、该人的配偶(the person’s spouse);
    3)、该人的子女或继子女(the person’s child or stepchild);
    4)、该人的兄弟(the person’s brother);
    5)、该人的姐妹(the person’s sister);
    6)、搭顺风车的人(a hitchhiker)[6]

    在美国,司机或车主对无偿搭车人应尽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相当于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an owner or occupier of property)对于允许进入其财产的人(licensee)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即只在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liable to the licensee only for willful or wanton injury)。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有义务警告被允许进入人该场所中存在的对被允许进入人有不合理伤害风险的已知的危险状态,并且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知道被允许进入人不知道且不太可能发现该危险状态。但财产的主人或占有人对被允许进入人来说没有检查缺陷或修理已知缺陷的义务。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只是有义务对被允许进入人不希望或放任地过错行事。[7]

    总之,司机或车主对无偿搭车人应尽的注意义务要低,相对于有偿乘车中车主或司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应减轻或免除施惠的车主或司机的责任,只有在司机或车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或有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三)司机或车主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对无偿搭车人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责任?

    1、 司机或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即使在无偿搭车的情况下,若司机或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酒后驾车、超高速驾车、飙车,明知刹车有问题而仍然驾车、当无偿搭车人已经要求司机停车或要求下车的情况下,司机仍然不计后果地继续开车等等,司机或车主仍应对无偿搭车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司机或车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的。
    因司机或车主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司机或车主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 司机或车主无过错的独立事故中,是否适用公平原则判令车主或司机承担责任?
    观点之一:司机无过错的独立事故中,司机或车主不承担责任
    观点之二:司机无过错的独立事故中,仍应依据公平原则判令司机承担不超过人身损害损失二分之一的补偿责任。
    观点之三:在司机无过错的独立事故中,应判令司机或车主承担人身损害损失10%的补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在司机无过错的情况下依所谓公平原则判令司机或车主承担责任是一种建立在无偿搭车人是弱者的与实际不符的推定基础上的一种不公平的判决方法。无偿搭车人与在机动车之外被机动车所撞的第三人所处的位置不同。被机动车所撞受伤的第三人在机动车之外,相对于可以高速运行的机动车来说处在弱者的位置,所以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相撞时,即使是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也要承担损失额10%的赔偿责任。但无偿搭车人并非在机动车之外,而是与机动车司机同处于车内或车上,无偿搭车人并不一定比司机或车主的经济能力差,所以,在司机或车主已经尽了作为一个平常人应尽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并且在独立事故中车主也因车损或自身受伤而成为受害者之一的情况下,依所谓公平原则判令车主或司机单方面对无偿搭车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实在有失公平。


    (四)、司机或车主向无偿搭车人承担的责任属于什么性质的责任?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