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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及其救济程序

    [ 臧恩富 ]——(2006-6-14) / 已阅30570次

    《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裁决书应写明的事项中包括(五)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据此,安徽省的做法是政府裁决并不终局,可继续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4、上述法条只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情况下的救济方式,那么,对征地行为本身合法性有质疑的话如何救济?

    应明确被征地人享有如下诉权:
    (1)、要求非法征地机关停止非法征地行为的侵权之诉;
    (2)、非法征地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3)、不服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额之诉;
    (4)、诉请政府征地机关支付拖欠的征地补偿费之诉;

    5、在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不予答复或没有机构或部门加以受理时,被征地农民如何处理?

    6、因征地补偿合同产生争议适用何种程序?如何看待征地补偿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综上所述,应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尽快制定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征地办法,或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及其救济方式,以便通过法律审判的方式解决因征地所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建立一个公正、有序、和谐的新的征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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