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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亡赔偿金准遗产性质及分割的法律适用 ——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为例分析

    [ fazhi1234 ]——(2026-1-16) / 已阅52次

    一方面,如果死亡赔偿金是遗产,或者说是死者生前的债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四项由遗产管理人处理即可。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显然是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该条从侵权人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了规定。依该条,死亡赔偿金是侵害他人造成死亡必须赔偿的项目,也不受死者是否有被扶养人,生前是否有合法收入等限制。
    那么,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是不是说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不是死者,不是全体继承人,也不是遗产管理人,而是死者的近亲属?这一规定显然偏离了死亡赔偿金的物质属性选择了情感替代。简言之,死亡赔偿金应当由死者亲近的人主张和享有,或者是对死者亲近的人的安慰。我们前已分析,死亡赔偿金是利益差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不能这么理解。如同死者的财产并非一定要留给近亲属道理一样。
    如果死者生前签有遗赠扶养协议,并且没有近亲属,那么侵权人要不要支付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依据该条,死者没有近亲属,侵权人也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但是,死者没有近亲属,死亡赔偿金归谁?如果没有近亲属,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有无权利请求死亡赔偿金?更合理的答案自然是死亡赔偿金应当给付,作为遗产,归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但是,如果不视死亡赔偿金为遗产,就会产生无近亲属,无请求权人,从而无赔偿责任的悖逆问题。可见,视死者近亲属为死亡赔偿金的唯一有权请求人不无问题。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抢救过程中表示,如果抢救无效死亡不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是否还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合理的答案当然是死亡赔偿金是就死者的生命权侵权给付的赔偿,如果死者生前放弃赔偿,死后其近亲属当无权再主张。但是,如果视死亡赔偿金为死者近亲属的权利,那么,死者生前无权放弃。
    故,从现行法整体看,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意不在否定被侵权人债的主体地位,也不是规定只有近亲属有请求权。人身侵权之债通常存在于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但是,受害人被侵权致死怎么办?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实质还是承担对死者的侵权责任。当死者不能请求时,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该两个请求实质是同一个侵权责任。民法典对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作出特别规定,未对一般侵权比如侵权致残或其他人身损害时,近亲属的请求权作出规定,是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扫除障碍,而非对侵权责任的内容作出性质别异的规定。其实通常任何人身损害对近亲属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法律只对被侵权人死亡时近亲属的请求权作出规定,并不是因为此时对近亲属有影响或影响较大,而是此时被侵权人不能再行使请求权。因此,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只不过是死者不能请求的替代。性质上仍然认为应当是对死者的死亡赔偿。当然这是学理解释。近亲属有权请求是不是说只有近亲属可以请求,其他利害关系人不能请求,或者只是近亲属的权利不是死者的生前债权,还有待有权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不过,从民法典的现行规定看,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的债权或财产从而成为遗产有充分依据,近亲属请求权对此虽有阻碍但从现行法体系理解并非为否定这一属性而规定。故,特别是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视此为遗产适用继承法应当是更合适的适用。
    (四)赔偿权利人的不足:遗产属性的再次摇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将赔偿权利人限定为近亲属还是有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从该条规定分析,赔偿权利人不限于近亲属。比如,死者侄子如果支付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便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成为赔偿权利人。但是,却不是近亲属,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权利人。因此,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应当不限于死者的近亲属。从而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为受害人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便存有不足。赔偿权利人应当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另外的问题同样是没有肯定死者为侵害生命权之债的债权人。否则,只要债的主体确定,依据其他法律规定权利人也就产生,无需特别规定。
    因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明,我们才模糊的认为死亡赔偿金类于给付近亲属的抚恤金,从而才会出现赔偿权利人限于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这样的规定。如果我们清晰把握死亡赔偿金的遗产属性,赔偿权利人自然可以包括继承人以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现行法在请求权人问题上的疏漏,概因没有明确死亡赔偿金的遗产属性。明确死亡赔偿金的遗产属性,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必为死者本人,他人只能继承或受遗赠或基于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死亡赔偿金。在死亡赔偿金权利人问题上就不会混乱。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如果赔偿权利人限于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那么,没有近亲属时也就没有权利人,同样会产生侵权致死后果很严重却没有赔偿责任的问题。如果我们视死亡赔偿金为遗产,则近亲属之外的人比如侄子当然可以代位继承,可以成为权利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死亡赔偿金基于其遗产属性,如果无人继承,还可依据该条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是,如果不明确死亡赔偿金的遗产属性,在死者无近亲属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侵权致死无赔偿的问题。
    综上,从现行法律规定看,视死亡赔偿金为遗产依据充分。在这个问题上的摇摆明显逻辑上矛盾,从体系解释角度出发,不能用摇摆的规定去否定死亡赔偿金的遗产属性。
    (五)误读的答复:不充分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明确: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上述复函涉及的死亡赔偿金赔偿依据是《华沙公约》[ 2019.08.01,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家事卷,第0778页。]。该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如果遇到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也适用上项规定,但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出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这里的第十七条就是规定旅客死亡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上项规定”是指一切有关责任的诉讼只能按照本公约所列条件和限额提出。“但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出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说明公约只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条件和限额,至于赔偿给谁以及怎么分配并不涉及。所以,依据公约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并没有规定赔偿给死者还是其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此类问题进行讨论时认为,鉴于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性质、构成及其处理等问题规定的不确定性,需要对此类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更为充分的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再形成批复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定”。[ 2019.08.01,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家事卷,第0778页。]因此,[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复函并不是死亡赔偿金的定论。更何况该起越南航空公司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及相关法律给出的赔偿与我国适用现行法给出的死亡赔偿金差别也很多,实不足以此论证或套用国内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基本定性。
    综上,基于现行法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对造成死亡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侵权致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受害人有民事权利能力时的基本判断,死亡赔偿金的债权人应为死者本人。死亡赔偿金属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现行法的其它规定中有所摇摆,但意不在否定上述逻辑和结论。最高院的上述回复也不能作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的有力根据。故,依据现行法分析,死亡赔偿金就是赔偿给死者的财产或者是死者的生前债权,是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
    四、死亡赔偿金分割的法律适用
    我们看一个案例:2024年3月18日20时,张某驾驶鲁M****车辆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时,与前方同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王甲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甲死亡。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甲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已去逝,其兄弟姐妹有王乙、王丙、王某芬、王某芝四人。该起事故经法院调解共赔偿死亡赔偿金109万元。王丙于2021年11月14日因交通事故先于王甲死亡,其仅育有一女王某某。现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依据是民法典1128条,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据此,王丙应得的份额应由原告王某某享有。原告的请求能否支持关键是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理解。
    该案例中,因王甲的兄弟王丙先死亡,故在处理王甲机动车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其在世近亲属只有三人。依据最高院关于赔偿权利人的定义以及民法典关于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作为死者侄女的王某某没有请求权,也就没权利取得死亡赔偿金。但是,如果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王甲的遗产,王某某显然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的份额,从而分得部分死亡赔偿金。
    从上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情况看,司法判例大多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其分配不适用继承法,应当考虑与死者之间的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近亲属的生活状况及心灵受创程度等因素,予以酌情合理分配。也有判例或法答网支持参照继承法分配。
    首先,如果死亡赔偿金不是赔偿给死者的,是赔偿给死者近亲属的,近亲属为多人时,自然是共同共有关系。共有财产的分割考虑共有人与他人之间生活紧密程度、亲疏远近等因素进行分配,并无现行法依据。换言之,近亲属共有的财产,与死者有什么关系,又不是死者的遗产。其次,参照继承法基本上就是适用继承法。既然适用继承法,又何必称为参照继承法。因此,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上,司法实务要么无法可依,要么自由裁量,要么换汤不换药(实质就是适用继承法)。这些问题促使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遗产属性不但在法学理论上讲得通,符合分配的实际,也有现行法上的依据,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当认定为死者的遗产完全适用继承法。
    一旦认定死亡赔偿金是遗产,诸多疑难点便不翼而飞,并有法可依。比如,死者生前的债务自然可由死亡赔偿金偿还,自然可以代位继承,从而死者的侄子侄女在法定条件下均可分得死亡赔偿金。
    结 语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产生分歧的源头来自法律对损害的不同认知和评价。[张帅宇:《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和制度变迁》,载《备案审查研究》2022年第1辑。]因此,赔偿标准和理论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在特定法域中的法律适用。鉴于我国采继承丧失说,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了20年收入标准的死亡赔偿金,以及依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侵权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死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生前”,在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定性为遗产。特别是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应当适用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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