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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继承的逻辑解析与符号表达——兼论夫妻作为被继承人其共有财产遗产在法定继承时混同继承与相互继承的等效性原理

    [ 李新辉 ]——(2025-9-10) / 已阅196次

    前面“三”推演的结果得到等式1,前面“四”推演的结果得到等式2。
    比较等式1和等式2
    因为QSU(混同)=△H+△W=△,QSU(相互)=△H+△W=△,所以QSU(混同)=QSU(相互),或者说,QSU(混同)≡QSU(相互),即QSU(混同)等价于QSU(相互)。
    综上,在前面“二”夫妻均作为被继承人H先于W死亡和其他假定条件下,继承人对H、W共有财产遗产的继承,混同继承的结果与相互继承的结果是等价的,或者说混同继承与相互继承的结果是等效的。
    不过,为了考虑单独的某个继承人,比较其在混同继承和相互继承时的继承结果的异同,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推演论证。
    设任意一个继承人为SUx,混同继承时其对H的继承系数表示为qHSUx,其对W的继承系数表示为qWSUx;相互继承时其对H的继承系数表示为q′HSUx,其对W的继承系数表示为q″WSUx。
    根据推论2,有QSUx=△SUx=qSUx*△
    在混同继承时,QSUx(混同)=QHSUx+QWSUx =qHSUx*△H+qWSUx*△W (展开式7)
    在相互继承时,QSUx(相互)=Q H′SUx+QW′SUx=q′HSUx*△H′+q″WSUx*△W′
    =q′HSUx*(△H-△T)+q″WSUx*(△W+△T) (展开式8)
    前面已经述及,通常情况下,无论是混同继承还是相互继承,任意一个继承人SUx的继承意向如果确定不变,那么其对某个被继承人的继承系数就固定不变,即其对H的继承系数不变,其对W的继承系数也不变。这里,我们先考虑SUx对H的继承系数和对W的继承系数不一致时的情形。此时,存在q′HSUx=qHSUx和q″WSUx=qWSUx
    把这两个等式和展开式7带入展开式8,则展开式8变成
    QSUx(相互)=qHSUx*(△H-△T)+qWSUx*(△W+△T)
    =qHSUx*△H+qWSUx*△W+(qWSUx-qHSUx)*△T=QSUx(混同)+(qWSUx-qHSUx)* △T(展开式9)
    其中qWSUx-qHSUx是任意一个继承人SUx对W的继承系数和对H的继承系数之差。
    设△q=qWSUx-qHSUx,则展开式9转换成
    QSUx(相互)=QSUx(混同)+△q*△T (等式3)
    对等式3我们可以作进一步解析。
    在相互继承时,只要H有遗产△H,则必然存在△T>0。那么,当△q>0时,△q*△T为正,QSUx(相互)>QSUx(混同);当△q<0时,△q*△T为负,QSUx(相互)<QSUx(混同);
    当△q=0时,△q*△T=0,QSUx(相互)=QSUx(混同)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两个推论:在H(同样还有W)的个人遗产价值>0的前提下,当任意一个继承人SUx对W的继承系数和对H的继承系数不一致的时候,其混同继承和相互继承的结果的确不同(推论4);当任意一个继承人SUx对W的继承系数和对H的继承系数完全一致的时候,混同继承和相互继承的结果对其是等效的(推论5)。

    六、用数理逻辑解析方法对法定继承程序进行推演论证的意义
    (一)、推演论证具有普适性。在把夫妻共有财产遗产的法定继承作为大前提的情形下,假定条件中没有设置特殊的限制性条件,上述推演是对法定继承进行逻辑解析和公式推演的具体展示,可以作为运用数理逻辑来研究法律的范例。因论证的过程完全是符号化、公式化、逻辑化和抽象化的,所以其论证的结论具有普适价值。
    (二)、推演论证充分考虑了现实继承中的复杂性,专门加入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情形。此外,为了展现继承人对被继承人H、W遗产继承情形的不同,混同继承时,并不要求其他继承人对H和对W的继承系数必须一致,相互继承时也不要求其他继承人对H和对W的继承系数必须和混同继承时一致,并且无论是混同继承时还是相互继承时,都不要求其他继承人对W的继承系数必须一致。在加入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复杂因素下,以上推演论证已经证明混同继承和相互继承两者的最终结果在整体上具有等效性。
    (三)、对于被继承人夫妻中丈夫H后于妻子W死亡的情形,我们只需把原来的H替换成W,把W替换成H,以上论证同样成立。还有,H或者W的父母都后死亡的情形,只是多增加了对应的H的兄弟姐妹集合或者W的兄弟姐妹集合,以上推演论证过程相同,结论同样成立,限于篇幅,这里就不再一一展开论证了。
    (四)、夫妻共有财产遗产的法定继承,在理论上的确存在两种继承过程或者说两种继承模式,即混同继承和相互继承,只是混同继承过程简单,而相互继承过程更加复杂。在日常继承公证实务中,无论是公证人员还是继承人大都选择了简单的混同继承,且继承的最终结果在整体上是一致的。

    结语
    通过公式推演论证,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混同继承与相互继承的等效性原理:在夫妻均作为被继承人对其共有财产遗产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两人遗产作为整体但相互不继承的混同继承与两人遗产分割后的相互继承其结果在总体上具有等效性——整体等效性;对于任意一个继承人,当其对被继承人夫H的继承系数和其对被继承人妻W的继承系数相等时,混同继承和相互继承的结果对其具有完全等效性——个体等效性。

    据此,在办理继承公证等日常继承实务中,夫妻均作为被继承人对其共有财产未析产的遗产继承,我们通常把共有财产作为整体视为夫妻被继承人的共同遗产一并办理继承,而不再区分配偶转继承的做法,实际上是把夫H和妻W两个被继承人合二为一作为一个被继承人D的简化处理,是符合上述等效性原理的,是简洁、高效并且完全正确的做法。

    备注:
    ①集合的展开式用尖括号内排列元素表示,元素之间用顿号“、”分隔开。集合可以用数值表示和计算。

    参考文献:
    [1]周详.刑法教义学中的“数理逻辑”元思维——以共犯疑难问题为样本的分析[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1(06):10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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