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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律师职业的“非道德”及提出相关建议

    [ 刘英博 ]——(2006-4-26) / 已阅16217次

    如果说对抗制诉讼模式是律师的价值体现,那么现代法制环境的建立和大众对法律的理解就是律师存在的土壤,没有土壤的包容,任何存在都是不现实的。而我国法制现代化刚刚起步,可以说法制的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对律师职业道德的错误认识不可避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间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增多,任何人都无法避免和法律打交道,这正是律师业发展的大好时机。只有让更多人真正的认识法律、了解法律,才会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独特性做出正确的判断,律师执业的环境和前景才会更好。
    3.建立有效防控体系,预防权、钱交易
    相比于明确的单极利益是律师追求案件胜诉的直接动力,付出和收获的不对等则是法官受贿的心理痼疾。大多数法官认为自己的付出多于律师,而收入却不如律师来的丰厚,无法摆正心中的天平使部分法官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力为个人牟利,也有的法官会干脆辞去工作,成为律师后和原来的同事订立“协议”,钱权交易就在不知不觉中开始了。为了打断这种违法的交易链,学生认为以下措施是必要的:(1)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在美国,如果想要成为一名法官往往要做多年的律师,其少数德才兼备者才有可能。成为法官的人也倍受尊重,拥有多数特权的同时也使他的生活没有困难。但我国法官的情况却正好相反。多数法官工作了一辈子离开岗位时都可能面临清贫的窘境。他们最愿意的,也最成功地选择就是成为律师。当下中国高薪养廉的困难颇多,只有从立法角度和司法实践中培养人们尊重法官的理念来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并大力保障其生活,才能让法官安心工作。(2)完善司法独立的体制建设。多年来我国法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它不仅要求法院在工作时不受其它机关干扰,也包含法官在工作时应当独立依法行事,做到案件的结果决定只取决于对法理的掌握和证据的运用,要尽量摆脱领导干预的情况,打断某些律师的“生存之道”,同样也可以有效的防控“权钱交易”。(3)完善关于律师和法官关系的回避制度。回避的根本在于回避“情”对“理”的冲突。三大诉讼法中还应当追加律师法官关系的回避制度,排斥律师对法官的不利影响,阻断“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途径,实现权力对等的司法公正。(4)建立更加严格的惩罚制度。学生认为法是立国之根基、治国之根本,掌握法律的法律人更应当尊重法律。对于知法犯法者应当以更严格与常人的惩罚力度予以打击,以儆效尤,使犯罪者和潜在犯罪者知道手中的法律知识决不是他们违法的工具,却是对自身行为的最有效约束。如果想以身试法,必将予以严惩。
    4.摆正利益与责任的关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
    何为律师职业道德是一个道德领域的问题,法律无法对此作出细致的规定。从现在理论界认为有三条基本原则可以作为律师执业道德的最低评价标准:(1)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律师在从业的过程中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以身作则,以良好的形象为当事人服务,保持律师声誉。(2)职业的独立性。律师执业中要保持独立,不得和司法机关或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进行不正当接触,不受司法机关干涉,不受当时人的意志左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3)保持廉洁和清廉。这是对律师的双重要求,既要对自身保持清廉,也要做到不对法官行贿,做到对司法系统的廉洁。实践中,这只能作为律师执业的大体方针,在操作时缺乏实践性,学生认为律师的职业道德应该和三种有密切关系的人相联系:司法机关、当事人、同行。具体来讲:(1)律师在处理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关的相互关系时应遵守的执业纪律--严格遵守审判庭、仲裁庭纪律,不得进行损害审判机关和仲裁机关的威信和名誉的行为,尊重法院是各国律师道德普遍要求律师所要履行的义务;律师不得为了有利于自己承办的案件而与法官、检察官进行非正常接触,该规则是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律师的一项普遍性的要求;忠实于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律师为了使委托人胜诉,如果采取颠倒黑白等非法手段,使审判、仲裁等造成错误,那么必然会影响司法、仲裁的威信,使其失去社会的尊敬。因此,真实义务同样是世界各国对律师职业的一个普遍要求。(2)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的相互关系时应遵守的执业纪律--律师应当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委托人将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委托于律师,律师当然应当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努力满足委托人的正当要求,不得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对因律师懈怠或疏忽,致委托人受损害者,律师应负赔偿的责任;律师应当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当事人要求律师进行保密的事项必然是与其利益有必然联系的,律师不但要对自己的委托人的利益负责,也要遵守契约约定,为当事人保密也可以让当事人放心于律师的工作,产生对其的充分信任。(3)律师在处理与同行关系时应遵守的执业纪律--律师不能做任何有损于律师职业整体利益的事,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集体荣誉,以正派、正直的态度处理与同行间的关系;律师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妨碍和干扰其他律师依法从事执业活动,律师应当避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与同行抢生意;在诉讼中,如果对方当事人有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律师绝不能直接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联系;律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法律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小结

    可以说律师职业存在一天,对它的评价和争论就会存在一天。律师是法律人和经济人的结合,律师的工作是公共性和利益性的矛盾存在,在这公共性和利益性的冲突中寻求平衡是十分困难的。律师职业道德不仅使律师职业具有足够的职业道德内涵,而且还因为这种职业道德所贯穿的服务于社会的精神,而使它同时具有充分的社会道德内涵。一个职业的社会地位的高低,发展前景的好坏,是否拥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拥有社会公信和社会尊重正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对它的道德评价。因此,在法律无法穷举规定,大众道德又难有作为的情况下,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以职业道德入手规制律师的职业行为,缓解律师和公众的误解、矛盾,提升律师集团的形象和声誉才是支撑和巩固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的最好办法。据此,学生坚定认为,由律师职业道德真正服务于这一职业,其前景必将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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