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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修改后的适用问题——全国法院婚姻法适用研讨会综述

    [ 韩延斌 ]——(2001-7-12) / 已阅44605次

    赔偿,而且应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请求,不能单独提起,只有这样才
    既方便诉讼,也便于判决的执行。

      对第四十七条“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与会代表一
    致认为,提起诉讼的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而不
    是无限期的。

      此外,代表们还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婚姻家庭问题和关于如何
    适用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因修
    改后的婚姻法实施时间不久,尚有许多问题没有出现,这只能有待于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和调研工作中去发现和作深入研究,目前只能就现
    有的问题进行研讨,为下一步即将进行的司法解释工作做一些准备。

    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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