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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修改后的适用问题——全国法院婚姻法适用研讨会综述

    [ 韩延斌 ]——(2001-7-12) / 已阅44606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
    女的权利,并且在父或母探望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但对探望权的行使、请求
    中止的诉讼程序及探望权能否在离婚诉讼之外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求
    人民法院裁决、中止探望权的事由包括哪些种类等问题没有具体明确
    的规定,难以操作。讨论认为,探望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可
    以在离婚诉讼之外单独提起诉讼,但对确认和中止探望权的诉讼请求
    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有待进一步研究;对中止的事由种类目前不能明
    确列举,但可通过调研进行归纳总结;至于父或母探望子女时应否征
    求子女的意见,有不同主张,有的认为,父或母探望子女是一种基于
    自然的血缘亲子关系而产生的心理感情要求,如果征求子女的意见,
    表面看是尊重子女的意愿,但实质会人为地伤害这种亲情关系,也可
    能会使子女在心理上对父或母产生疏远感,对子女成长不利;也有的
    认为,应当征求子女意见,但可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年
    龄界限来确定是否征求其意见,如探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能正确表
    达其真实意志的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可不征求其意见,探望能表达真
    实意志的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就应征求其意见;另外最难解决的问题
    就是探望权的执行,目前尚无良策。

      对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性规定也是我国婚姻立法的新发
    展,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代表一致认为,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
    承包经营中享有权益的保护,必须是以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
    享有权利为前提条件的,否则无法给予保护。

      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因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前财产经过
    4年或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
    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至于如何帮助、帮助的程度等问题,结合立
    法精神和背景,讨论认为,立法之所以着重从住房上规定给予生活困
    难的一方帮助,就是要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经过4年
    或8年转化为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因此,帮助既包括住
    房所有权,也包括住房使用权,一般情况下是在住房使用权上的帮助,
    同时也不排除当事人之间经协商达成的其他帮助方式,至于帮助的年
    限应为2年,这也是法律公平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特别是体现了对
    弱者和妇女的倾向性保护。

      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婚姻法最大的一项成就就是增加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虐
    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的救助措施和
    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规定,这突出了对违反婚姻法和破坏婚姻家庭行
    为的惩治力度。当然,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何理解,
    也是仁智各见。较为一致的观点是,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
    害两方面的赔偿;而且因夫妻财产制中有了个人所有财产的规定,所
    以,对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无论是否导致离
    婚,无过错方均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可独立成诉,对重婚、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只有在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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