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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程序的民主性与公开性

    [ 刘武俊 ]——(2001-5-31) / 已阅21865次

    为,并以行使知情权作为间接参与立法的前提条件。作为民意代表机
    关的议会亦有义务为公众提供有关立法活动的信息,有义务接受社会
    各界的舆论监督。

      立法程序的开放性也是有限度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立法程序
    奉行不公开的原则,如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重大利益的议事记录就
    不宜公开;表决活动中基于对投票人自由意志的尊重,投票行为可以
    实行秘密原则,如无记名的秘密投票。

      综上所述,民主性与公开性是现代立法程序的基本属性,也是现
    代立法程序作为一种制度文明的重要标识。具有民主性和公开性的立
    法程序堪称良法之母。

    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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