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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实务指南(三)

    [ 李少华 ]——(2006-3-12) / 已阅26521次

    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对于合同条款的制定,首要的是要确定,尽可能的确定。
    标的物条款,决定了你要买的是什么,你要租的是什么。如果约定的不明确,则可能有苦难言。

    举例说明:对于一个建筑料公司,其既生产又销售,并且销售不同的品牌,不同厂家的产品。某建筑公司与其订立买卖合同但对于产品的品牌及生产厂家未予约定。在交付时,厂家向其交付了其他厂家出产的产品,建筑公司则有苦难言。
    因此,我们在制定标的物条款时一定要注意标的物是否可以确定,是否可以进一步的确定。
    以下条款,并非对于所有的产品均适用,但我们在制定标的物条款时,可以一一对照,进行查验。在日常的工作和合同谈判中,我们发现类似的有价值的有关标的物条款的问题,应当记下来,进一步的补充。在制定合同时进行查验,比较。
    货物名称、别称、品种、规格、型号、商标,生产厂家、原产地、等级、使用标准、花色、特定使用要求、配套等等。

    例示如下:
    2.产品
    2.1名称:                     
    2.2品种:
    2.3规格:  
    2.4型号:
    2.5花色: (对颜色有较高要求的,最好保留双方签封的样品)
    2.6商标:      
    2.7生产厂家:
    2.8原产地:
    2.9配套设施:
    2.10其他指定要求:
    (对方提供的有关产品的说明、保证,应将其作为合同附件)

    60质量要求条款:
    在标的确定的情况下,最重要的便是质量条款了。对于质量条款而言其最核心的是--------明确、可操作。
    对于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应在合同中直接引用完整的标准号。
    国家标准及其他标准并非只得原本照用,对于特殊的使用要求可以提出特殊的更高的质量要求。但正如前所述,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法》是不允许予以降低的,否则合同的有关质量条款将依法无效。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其标准与我单位使用要求有差异的。应明确约定质量要求,并提出特殊质量要求的理由。此目的在于表明对方当事人对此特殊要求的必要性是明知的。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审判中有种根深蒂固的过错责任观念。
    有时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质量要求,对方在生产中执行的一定的质量标准或要求,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质量材料里也出现了一些质量标准或要求。这时就有可能出现三种质量要求或标准。有时,如果谈判能力允许的话,完全可以将所有可能的质量要求全部作为其质量保证的内容。这样无疑可以主动一些,甚至可以说对自己的工作要求也会降低些。
    但对于质量要求非常简单的产品,也不需要如此过于谨慎。明确具体,可以想到的质量问题予以预防即可。

    例示如下:
    第一种 对较为简单的质量要求,直接表述。
    3.1质量要求:
    (1)
    (2)
    第二种 选用特定的质量标准
    3.1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应当符合 GB——— 质量要求:
    第三种 质量要求较为复杂
    3.1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3.1.1合同及附件约定或引用的质量要求 。
    3.1.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说明中注明的质量要求。
    3.1.3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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