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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实务指南(三)

    [ 李少华 ]——(2006-3-12) / 已阅26524次

    结论,无论是否法律已有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均应明确约定。

    53对于合同的当事人要注意哪些问题?
    单位的名称应当准确,一字不少,不多,不错。否则在对方当事人的确定方面,以及将来发生争议时责任主体等方面都可能发生问题。
    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等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主体,但与单位的内设机构订立合同,应有单位明确的书面授权。
    对方订立合同的代表并非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应单位机构的负责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单位的授权书,并要求加盖公章。但对方在合同书上签章的,可视情况而定。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当事人条款在合同中的位置有以下几种方式:
    在合同前言处,许多涉外合同多采用如此方式。
    在合同的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多采用此种方式;
    在合同条款的第一条规定:合同之双方当事人;
    具体的形式无关重要,但务必明确,完备。


    54合同当事人的地址的重要性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很容易忽视合同当事人的地址,事实上合同当事人的地址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能约定了通知义务;或者以通知作为对方某一项义务履行期届至的条件;或者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当解除权行使条件具备时,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通知方式做出;当发生了不可抗力时要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当发生了违约事实以后要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损失。如此我们发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通知是经常发生的,且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通知不仅要作到实际到达,且要作到通知的可证明。通过对多种的通知手段比较,我们发现最有效的就是快递与电报。但上述方式均以地址正确并得到对方认可为必要。如此,足见其重要。
    心存侥幸的人和不幸的事情总是一同存在的。当事情尚未发生时,有一些准备并不显的重要。重要的事情大多不是可以随时补救的。

    55合同当事人的住所
    当事人的地址多半与其住所是同一的。但有时也会存在特殊情况。在我国住所是一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显与其通信地址常不相符。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住所是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主营业地,因单位的变更、分立等情形均可能出现住所与通信地址不符的情况,因此有必要时应明确住所地与通信地址。
    明确住所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案件的诉讼管辖或合同履行地点。
    对于当事人的住所,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必要时,可以双方互换。
    较为复杂的合同可以由双方指定联络人。

    56合同的引言
    通常我们在合同中都会首先有这样的一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甲方购买乙方某某产品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这就是合同的引言。合同中的引言有以下作用:
    (1)它表明这是一份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双方都自愿的受其拘束。
    (2)它表明了双方的交易性质,交易的核心。
    (3)引言有时还可以表述合同订立的目的,合同订立的背景,谈判的过程,和一些当事人认为应当取得一致的程序性事实。

    57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特殊的订立合同目的。
    合同的订立目的是具有指针性的。有时可以在合同中专设条款说明产品的使用目的。这与合同的履行要求、合同解除的合同目的的认定、对方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范围有重要意义。

    58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是对合同中较为复杂的,或可能发生歧义的、或有必要进行明确的用语进行定义,表述其在本合同中的涵义的条款。防止合同当事人因合同词语的涵义发生争议,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定义条款在合同中的位置:定义条款有在合同条款的第一条;或在合同尾部;或专设合同定义附件。
    一般的较为简单的合同,不一定需要特别对词语进行定义。但是合同中的用语应当严格的一致,切忌出现前后不一的情况,否则将会给合同内容的解释、理解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9标的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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